1.3 国内外退耕还林研究概况

1.3.1 国内外工程概况

1.3.1.1 国外工程概况

美国自1776年独立到20世纪30年代初的150年间,土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出售和无偿分配,开发利用丰富的土地资源,耕地由6477万hm2扩张到1.56亿hm2,建立了大批农场,粮食生产逐步得到满足并开始出现过剩,同时大面积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土壤贫瘠,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资料显示,纽约州的森林覆盖率18世纪后期为50%,到19世纪初期不到20%。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了严重衰退。面对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局面和经济危机的现实,纽约州制定了《休依特法案》,按照这一法案,当时政府购买了40多万hm2耕地,进行退耕还林。《休依特法案》的实施,把大片耕种的山地,尤其是陡坡耕地变成了森林。森林面积的增加,从根本上恢复了生态平衡。自20世纪50~60年代,美国政府开始推行一种自愿退耕计划,即引导农场主把一部分耕地退出生产用于土壤保护。第一个土地退耕计划是1956年《农业法》规定的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料谷物的库存和产量,要求农场主在停耕至少20%耕地的情况下,才能从政府取得停耕土地正常产量50%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如果停耕土地超过20%,政府可以把补偿的比例提高到60%。1965年又实施了有偿转耕计划,即要求政府计划的参加者以无偿停耕一定比例的土地为条件,换取计划的各种好处,同时要求农场主停耕额外的一部分耕地,政府付给一定的补贴。

1985年美国政府制定实施了“保护性储备计划”(CRP)的土地政策,旨在通过压缩耕地面积,控制粮食生产和发展林业及改善生态环境。凡是参加该计划并同政府签订为期10年合同的农场主或土地经营者,必须停止在规定土地上进行商业耕作,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和永久性退耕还林还草,同时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取补贴,其数额相当于全部地租及土壤保护性措施成本的一半。美国的CPR计划与我国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十分相似,都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激励经济主体减少或退出某项生产,降低目标部门的产品质量,同时换取生态环境效益。到1990年,美国农业部对4777万hm2的耕地全部实行了退耕还林还草及休耕。

欧洲退耕还林是以无计划的自发方式出现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业现代化生产带来的粮食等农产品过剩问题,停耕压缩粮食生产受到政府高额补贴和政策的鼓励。1956—1983年欧洲共同体国家农业用地减少了1100万hm2,占耕地总面积的8%,森林覆盖率则增加了15%。2000年欧盟国家已有1200万~1600万hm2的农地退耕还林,其中法国就达200万~300万hm2。在英国凡愿意长期退耕还林的,可签订农林协议书,政府据此付给农民每年125英镑/hm2以下的补偿金,为期30年。据估计,2000年英国约有300万~400万hm2农田无人耕种。德国政府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在耕地上造林,但政府要调查造林地的地理、环境、立地、交通等条件,确定其应该承担一种或几种效益。同时,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农民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保证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一体化(姜恩来,2004)。

1.3.1.2 国内工程概况

我国早在1949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发布的《保护与发展林木林业暂行条例(草案)》就规定:已开垦而又荒芜了的林地应该还林。森林附近已开林地,如易于造林,应停止耕种而造林。林中小块农田应停耕还林。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到退耕还林。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退耕还林还草的探索,按照退耕还林在造林方式上的实践变化,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70~80年代)为以营造商品林为主的退耕还林还草时期。自70年代一些地方开始探索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如重庆市武隆县70年代提出“基本农田加科学种田确保退耕还林”的口号,先后成立了周家山、燕子背等乡办林场,大规模植树造林。这一时期的退耕还林还草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退耕还林区域基本为高山地区,大面积水土流失严重的中低山区基本未退耕,退耕还林对抑制水土流失效果并不明显,生态效果也不显著;②造林方式,多从木材的经济效益出发,基本上是营造以用材林为主的人工纯林,在生物保护性方面不理想;③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退耕还林地块被划为“自留山”“管理山”后,成片采伐林木的现象比较严重,使其重新变成荒山荒坡,或是被开垦地种植农作物和烤烟等经济作物,退后又反耕。

第二阶段(80~90年代末)为以营造经济林为主的退耕还林还草时期。这段时期国家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投入,把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农民的积极性很高。如“三北”防护林建设中坚持以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推行“米粮下川上源、林果下沟上岔、草灌上坡下地”的退耕还林还草道路。内蒙古乌盟地区探索出“进一、退二、还三”的退耕还林还草模式,农民开始以市场为主导,由过去单纯营造用材林转向为营造见效快、收入高的经济林,给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大批农民自觉地将部分耕地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这一时期的退耕还林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仍然以经济效益为主体决定退耕还林还草,而且多为农民个人决策行为,受市场影响较大,退耕不稳,一些地方曾发生大面积的挖桑现象;②由于退耕还林还草营造的是经济林,由于每年对其翻土除草等,退耕还林的水土保持作用差;③一些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林粮间作,即在经济林下种植农作物,其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也没有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90年代末起)为以营造生态经济林为主的退耕还林新阶段。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加之北方地区风沙危害的加剧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8年大水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把“封山植树,退耕还林”作为灾后重建的主要措施之一。1998年11月7日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规划中,提出我国到2010年,大约用12年的时间,退耕还林3333万hm2。1999年国务院又提出“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良代贩”的政策措施,并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174个县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程正式拉开帷幕。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退耕还林工程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全面展开。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退耕还林进入白热化阶段。这一时期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减轻,输入江河的泥沙量也减少,同时,农民收入也有所增加,农村产业结构也有所调整,一些地区走上了“粮下川、林(草)上山、羊进圈”的良性发展轨道。据统计,从2000年起至2006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6年来,全国已累计完成1734.20万hm2,其中退耕地造林783.45万hm2,配套荒山荒地造林950.75万hm2,工程营造生态林的比重达到80%以上。工程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①工程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②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沙化土地治理见成效;③退耕还林工程给农民带来了实惠。

这一时期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有新的特点:①退耕还林还草作为一项生态工程,作为国家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②明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的对象在25°及25°以上的陡坡耕地,实施的目标是恢复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并制订了群众粮食补助、造林补助及苗木补助等政策;③明确了退耕还林还草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赢”的目标;④坚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的原则,使退耕还林还草达到科学设计、综合治理;⑤退耕还林以营造具有生态防护效能,又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并解决好退耕户因粮食减收引起的生活困难,既强调工程任务的完成,又注意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结束了我国几千年来毁林开荒的历史,标志着我国由向土地索取转向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上生态文明健康发展之路。

2007年9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不仅为了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也是考虑了农民的利益,给当地林业后续产业留下了发展的时间。我国的退耕还林工程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3.2 中外工程对比

1.目的不同

发达国家退耕还林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直接动因是为了解决农业现代化生产所带来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农业现代化所带来的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发达国家在土地利用方面走了一条先破坏后保护的道路。在发展农业方面,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是改善不合理利用土地现象的有力举措。我国现在开展的退耕还林工程主要出于生态安全、国土安全以及推动落后地区人民致富的目的来展开的。

2.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发达国家的退耕还林经济基础较为雄厚,是在实现了国家现代化基础上进行的,农业科技含量高,劳动生产率高,粮食生产过剩,停耕压缩粮食生产受到政府的鼓励,农村人口比重低,城市化程度高,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力小。我国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虽然是在国力有所增强,粮食出现了区域性、阶段性、结构性的过剩的大前提下进行的,但经济基础仍较为薄弱,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户均耕地不到半公顷,土地细碎化,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人均耕地和水资源短缺,中国人均耕地和水资源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4,劳动力严重过剩。

3.实施的意义不同

退耕还林工程的成功实施,不仅可以极大的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证我国两大江河流域的生态安全,而且有利于扩大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有利于实现全国人民全面奔小康的目标。其意义远远大于国外仅仅为了解决粮食过剩所带来的收益。

4.面临的问题不同

发达国家退耕还林是在高度市场化基础上进行的。而我国目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健全,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实施退耕还林,面临着调整产业结构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西部由于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毁林开荒,陡坡耕作,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其后果危及到西部和中东部的生存与发展。同时,坡耕地多的地方也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方,人地关系紧张。因此,退耕还林必须兼顾生态和经济双重目标,寻找生态与经济的结合点,使生态环境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3.3 退耕还林效益监测评价研究进展

1.3.3.1 监测研究进展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涉及生态、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多内容的复杂的生态经济系统工程。因此在工程实施中,需要及时掌控工程效益的发挥以及工程的实施对工程区的影响,以便使工程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特殊性,其效益监测主要包括6个特点。

(1)监测的项目内容多。由于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耕地的减少,粮食总产的减少,这项工程的实施,也影响到工程区农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退耕还林工程效益监测不仅涉及林木资源的增长指标,水土流失、风沙危害、气候调节等生态效益指标,还涉及工程区经济效益、退耕户人均收入增长、粮食供应、长远生计、劳动力就业、农业产业结构等社会效益多方面内容。

(2)监测的时间长。退耕还林工程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国家补助政策延长后,监测时间至少要延长到16年。

(3)参与监测的部门多。由于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涉及林业、农业、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因此,为了准确把握工程建设成效,除林业部门安排的效益监测外,发改委、统计部门、农业部门、土地部门等有关部门都从不同角度组织开展了退耕还林的效益监测工作。林业部门内部除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效益监测外,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开展了效益监测。

(4)监测的范围广。由于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地域广,涉及的生态和经济区划类型多、区域差异大,特别是由于工程涉及千百万退耕农户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取得全面可靠的监测数据,难度很大,尤其是对生态效益的监测,需要大量的设施和设备。

(5)监测的手段多。目前对退耕还林效益监测的手段比较多,主要包括定点观测、抽样调查、遥感监测、统计分析等。

(6)监测结果差异大。由于监测数据来源渠道多,目前主要表现为监测数据宏观多、微观少,定性多、定量少,使监测数据的可靠性难以保证,造成效益监测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由于退耕还林属生态工程,其生态效益的发挥程度难以直接计量评价,必须借助必要的设施设备,通过定量观测和对比分析的手段,才能准确确定工程建设成效。2002年以来,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逐年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对随机确定的100个退耕还林工程县、100个左右的工程村和1000户左右的退耕农户分层次进行跟踪监测。以调查问卷的方式,由基层定时上报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监测分析总结报告。具体项目包括退耕还林面积、粮食兑现面积、确权发证面积、陡坡耕地面积、森林资源状况、土壤侵蚀模数、产业结构状况、户均家庭收入、贫困人口数量、外出务工人数、粮食产量、农村能源结构、农民文化素质、生活消费水平、市场参与、农村教育状况、农产品商品率等。该报告指出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工程管理提出了建议。

但该报告对生态效益的监测评价没有做出充分研究,特别是由于受所依据的样本数量和样本代表性的限制,使监测评价结果受到一定限制。四川省林科院通过在雅安地区洪雅县等地建立退耕还林效益监测点,进行定点监测,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取得很好的经验。贵州、云南等省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但各地在退耕还林效益监测中,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监测评价指标少,监测体系不完备等问题,监测结果难以对工程质量和成效做出全面评价,尤其是由于效益监测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支撑,各地通过争取科研项目、财政资金等途径争取一定的监测资金,但整体上,存在资金支撑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退耕还林效益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退耕还林工程启动以来,工程建设成效如何,是否达到了退得下、还的上、能致富、不反弹的预期目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满足社会各界对退耕还林成效信息的不同需求,应该选择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和先进有效的技术手段,以确保监测成效信息的准确真实(孔忠东,2007)。传统的监测技术就是运用罗盘仪、经纬仪等测量技术采集退耕地信息,但这种技术费工、费力,不便于大范围监测。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利用3S技术进行了监测研究。在退耕还林工程监测研究中史良树(2004)应用了不同分辨率的SPOT-5遥感数据提取退耕还林工程特征信息。黄建文、鞠洪波等(2004)利用高分辨率快鸟数据对退耕地进行监测,依据规划图,在GIS系统中,进行逐个图斑的退耕地检查,获取退耕地相关信息数据。

1.3.3.2 评价研究进展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的范围广,层次复杂。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建立科学的退耕还林工程评价体系是十分重要的。退耕还林评价体系的建立,目的是为不同层次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理、决策服务,掌握退耕还林工程在宏观和微观上的动态变化,并分析和预测工程建设的发展趋势,定期提供动态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不同的水平应建立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国家、省、地、县等不同的信息需求,应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监测评价体系。

目前国内外退耕还林效益评价所采用的大都是森林生态环境效益评价的理论与方法。国外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计量研究与评价开展较多,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计量评价研究始于20世纪初,最先评价的是森林的水利和水文效益,随后逐步扩大到农田防护效益、卫生保健效益和环境保护效益。60年代初,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分类和综合评价进行了初步尝试,到了70年代,森林生态环境效益测定技术和方法有了突破,使这项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较快进展。90年代以后,森林生态环境效益计量评价已成为生态学界、林学界、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赖亚飞,2007)。

1.3.4 国外退耕还林效益评价研究

林地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实现林地环境效益补偿,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一项国内外环境资源经济学者极为关注但尚未完全解决的开拓性,创新性课题。国外退耕还林已有60多年的历史,但基本上没有专门针对退耕还林进行过效益评价体系的研究,对于森林生态效益的研究较充分。研究较为深入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其出台退耕还林政策的背景大多是由于石油农业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以及农产品过剩和价格大幅度下跌而引起的社会问题。现在虽然还面临着农产品过剩的问题,但由于社会对生态环境的高度关注,退耕还林(草)工程尤其受到各国环境保护等组织和部门的青睐,被认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质、保护农村生态景观及吸收温室气体的主要途径。

早期的森林生态环境效益评价都是定性化描述,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各国学者才开始尝试性地把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由实物量统计到价值量计算。且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森林综合效益的计量研究与评价已发展到由单因子向多因子的综合研究阶段。由于森林生态效益的多样性,有关计量评价体系不同,更由于森林生态效益在不同国情下,评价的原则有所不同,各国根据本身的情况和条件,来确定合理的计量评价方法。一般来说,目前,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价值量评价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假想市场法等。

苏联自50年代末以来,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森林生态效益评价方法。如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评价的生态效益系数(Kcn)法,该系数为该种生态效益作用程度与自然形成生态效益最大作用程度之比。美国国会1960年通过了森林多种效益法案。M.Clauson于60年代提出了一种关于研究“市郊森林游憩价值的方法”(M.Clauson,1966)。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农业研究部门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以基本数据和水文模型为参数,建立环境变化分析模型,研究分析预测从小流域到大流域,水能量聚集和变化,并开发了评价环境变化的新方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西欧各国也非常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提出多效用林业的现代概念,其评价方法以货币价值为主,主要有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和以效益为基础的方法(张耀启,1997)。德国以社会消费和社会收益为依据,对森林社会效益进行了评价,评价方法为直接成本评价、间接成本评价、可比较生产成本评价。

在诸多国家中,最早有系统性地计量评估森林生态效益的当属日本,从明治时代以来,在森林综合效益的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和研究成果。70年代初提出了森林效益调查和评价的总体规划,并提出森林生态效益的计量方法,利用数量化理论进行多变量解析的方法,计算了全日本7种森林公益效能的货币价值(戴广翠,1998)。1972年日本对全国森林进行了调查,得出当年全国森林生态效益的经济总值约为128亿~200亿日元,是当年林业经济总产值的20多倍。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除了日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森林生态效益的计量评价研究外,其他国家基本上都是以某个地区或某片森林进行单项和多项效益的计量评价研究(高国雄,2007)。美国学者正在开展森林流域水文模型研究,其目的是使土地利用合理化,实现流域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及其合理利用,使其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最优化。

1.3.5 国内退耕还林效益评价研究

国内对退耕还林(草)效益评价研究时间较短,仅仅几年的时间,其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区域性效益监测与评价方面有一定进展。徐孝庆等在对湖南末亭林区的森林水文定位观测站、小流域试验场和综合调查的翔实资料的基础之上,对森林水文生态效益、涵养水源效益、保持水土效益、森林生态功能分析与评价、森林效益的经济评价、多效益评价等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并详尽论述了森林的多功能综合效益和分析评价研究的方法,为森林综合效益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徐孝庆,1989)。这一研究为我国的退耕还林在效益评价方面提供了可行的参考依据。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针对我国退耕还林工程所进行的效益监测和评价已经做的工作主要有:邢小芳分析了退耕还林对农民收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影响;王飞等对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草)效果进行了初步评价,通过分析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草)的成因,以国家退耕还林(草)的政策方针为立足点,重点从投入产出角度,以常规树种为例比较分析了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草)的经济效果,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王飞等,2002)。侯军岐等通过分析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成因,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方针为立足点,对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经济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价。重点从投入产出角度,以常规树种为例比较分析了黄土丘陵地区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效果(侯军岐,2002);周红等通过对贵州退耕还林15个试点县工程实施前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统计调查以及对典型案例的追踪调查,分析了退耕还林对贵州农村社会经济的影响,对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试点阶段的社会、经济效益做了初步评价,提出了贵州省在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周红等,2003);高军等分析评价了试点阶段社会经济效益和存在问题,为乌拉特中旗退耕还林工程向纵深发展提出很好的建议;朱红春等利用经济效益评价的指标计算方法,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原则对陕西省陕北黄土丘陵地区坡耕地种树、种草、发展经济的效益进行了分析、评价,并提出了提高坡耕地退耕经济的途径;杨再强建立了四川攀西干旱干热河谷退耕还林地的立地质量评价体系(杨再强,2003);杨建波用环境效益层析法以退耕还林后林地的生态环境与退耕还林前坡耕地的生态环境发生的变迁为出发点从林草植被与水文气候土壤等之间的关系着手对退耕还林的生态功能进行层层分析,最后以价值的形式来表示(杨建波,2003);侯宁以青海大通县为例,对退耕还林(草)将产生的林草经济效益进行了预测,借鉴大通县当地天然林所具有的生态效益对林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两方面的效益进行了估测(侯宁,2003);梅再美以清镇市为例,用实际检测结果对退耕还林工程所产生的保土保肥效益进行评价(梅再美,2003);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社会经济效益快速调查组针对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做了评价,趋势性地反映出工程运行的动态和问题,包括社会经济和林业概况,工程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课题组,2003);皇甫祯富等以内蒙古和西藏格尔县为例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工程综合效益进行了定性分析(皇甫祯富,2003);韦权辉以退耕还林造林种草的潜在价值,对广西象州县退耕还林工程效益进行了分析;古丽努尔等应用层次分析法(AHP)原理推测塔里木河中下游生态林、经济林、牧草等3种退耕还林还草类型的综合生态效益指数,并与农田生态系统进行了对比研究;杨旭东选择长江上游下段的三峡库区湖北省秭归县中坝村作为案例,通过农户调查、专项统计监测、野外试验监测等手段,运用目前成熟的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将典型案例研究与专项重点问题的区域性调查分析相结合,从退耕还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政策等方面开展案例分析(杨旭东,2005);周映梅等根据建立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别评价和综合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建立的评价标准,请专家对每项因子打分,然后按权重计算分值进行比较,用此方法对退耕还林工程效益评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