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开设记录所

一、源赖朝的请求

幕府逐渐掌握政治实权,在朝廷统治下的人民开始寻求幕府的保护和救济。当时,土地是人民最重要的财产,与土地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守护、地头及军粮税制度实施以来,公武两家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各种纠纷不断发生。但本所、领家只能直接或间接地请求幕府解决纠纷。从表面上看,本所和领家的态度非常恭顺,可他们为幕府带来了诸多麻烦。为了摆脱困境,源赖朝决定重新开设记录所。文治二年(1186年)四月,源赖朝向朝廷上奏,请求朝廷将各种诉讼交与记录所负责。朝廷方面认为,因幕府势力庞大,记录所恐怕难以发挥作用,对重设记录所之事犹豫不决。文治三年(1187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幕府的催促下,朝廷任命上卿、勾当、寄人等官员,令他们在闲院殿中门以南、内侍所南面的长廊开展工作。

二、记录所的职责

文治年间,源赖朝重新起用记录所,当时记录所负责的事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调查、处理诸司诸国及民众的诉讼、庄园的券契券契,土地执照、票据、符契等的总称。事宜;二是呈报大型仪式的经费。

自延久年间以来,记录所的职责便是管理庄园券契。如今,除了原来的本职工作,记录所还负责受理朝廷的大小官司、地方诸国衙国衙,日本律令制下,国司(国家的行政长官)管理政务的行政机关。及人民的诉讼。同时,朝廷每年举办各种仪式的经费也由记录所确定并呈报。此后,本所、领家若对朝廷管辖的事宜提起诉讼,幕府不能受理;若领家与地头发生争执,应该将地头传唤至记录所进行审理。然而,朝廷忌惮幕府的势力,当诉讼涉及武士或武家领地时,依然交由幕府裁决,记录所的势力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