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商业的认知误区

1.分布式商业与“去中心化”

很多人容易把“分布式商业”这个概念与“去中心化”绑定在一起,认为“分布式商业”就是“去中心化”商业,“去中心”模式下就不应该存在“中心”。这种理解显然是存在偏颇的。分布式商业并不意味着“去中心化”,更不意味着“没有中心”。准确来讲,分布式商业是一种“多中心化”或者“动态的中心化”,可通过技术手段与机制设计,使得参与者不被“中心”所绑架,不担心“中心”寻租,并非否认“中心”的价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上,绝对的“去中心化”也很难存在。就像比特币系统一样,初衷是按照“去中心化”的逻辑进行设计,但是从结果来看,算力还是掌握在几个矿池巨头手里,并没有做到绝对的“去中心化”。

那么,人手一票这种“去中心化”的直接民主,就一定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吗?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其代表作《乌合之众》中写道:当个人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时,他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而当他融入群体后,他的思想会立刻被群体所取代。情绪化、无异议和低智商是一个群体具有的典型的三大特征。全民决策并不等于正确决断,搞不好还会出现所谓“多数人的暴政”(法国人托克维尔1831年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并不像大多数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被称为“多数人的暴政”)。

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代表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了“精英竞争式民主理论”,他认为:西方两百年间主要的民主理论皆建立在不真实的前提之上,比如,这些民主理论不经考察投票人是否具有对投票内容的专业认识便认为多数的意见优于少数的意见。而这样的民主学说仅仅是空想,与事实完全脱节,更没有真实地阐述政府权力的来源。熊彼特认为他的看法才是符合人类历史经验的:民主仅是产生治理者的一个过程,而且还不是一个必要过程,无论人民参与民主的程度有多少,政治权力始终都是在精英阶层中流转。

讲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再次谈及“DAO”这个概念。由于人们对比特币“去中心化”一词的误解,DAO通常被解释为“分布式自治组织”,这暗示了DAO组织就是“分布式自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分权治理”。于是很多区块链项目团队大胆尝试“项目社区自治”,三天两头就放权给他们所想象中的“社区”,结果动辄就被“羊毛党”薅得焦头烂额,不得不重新收权,在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的同时,也消耗了自己的声望与他人对自己的信任。

每个参与主体的权力可以对等,但是能力与认知很难对等,在不同的场景中,自然会出现不同的“中心”,一个优秀的电力工程师不见得是一名优秀的医生,生病到医院当然要听从医生这个“中心”的建议和安排,这是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所以,大家也不必再去纠结于“去中心化”与“中心化”这样的词汇。“中心化”与“去中心化”都是手段,并不是目的,而且是可以并存的治理机制。理想状态是把权益和权利进行解耦,比如,在与每个主体利益相关度比较高的领域,采用“去中心化”的机制;在决策效率与反应速度要求比较高的领域,采用“中心化”的机制。华为公司的分配机制就是去中心化的,但是决策还是相对中心化的,这是为了在激活员工动力的同时保障决策的效率。

分布式商业并不等于“去中心化”,其意义也不在于“去中心化”。分布式商业更准确的指向是“多中心化”,即激活每一个分布式的生产力单元。总部和各个分布式生产力单元并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应该是“赋能”与“被赋能”的关系。每个分布式生产力单元都是一个自主决策的“中心”,都能够实现自驱动、自运转。

我们很多时候谈到的“去中心化”(比如是否需要一个中间机构来配置资源),其实质是“去中介化”。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如何更好地理解“去中介化”。

2.分布式商业与“去中介化”

很多人认为,分布式商业应该是一种“去中介化”的商业形态。如果我们对“去中介化”还停留在字面意思的理解,是很难做出正确决策的。分布式商业并不意味着“去中介化”。就像很多人寄希望于互联网能够消灭“中介”,但事实上互联网反倒催生出很多“新的中介”,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中介”的功能有多个维度,互联网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信息中介”的作用,但没办法承担“信任中介”的角色;区块链技术的诞生,虽可以一定程度上扮演“信任中介”的角色,但却承担不了“能力中介”的角色。由此可见,“中介”没有那么容易被去掉。

玛丽娜·克拉科夫斯基在《中间人经济》一书中提到,“没有人喜欢中间人,但是我们大部分人都是中间人”,这句话点出了很多人不愿承认的事实。书中将中间人分为6种类型:

①搭桥者。搭桥者主要通过缩短物理空间、社交或者时间上的距离促成交易。优秀的搭桥者总是在毫无联系的个人和组织之间寻找机会。由于买卖双方在空间、人际关系和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中间人在这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通过自己的能力和资源,缩短这些差异的距离,穿针引线,努力促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从中创造自己的价值,赚取自己的利润。比如房产经纪人,就是非常典型的搭桥者,他们同时享有房主和客户的信息,通过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从中抽取高额的佣金。

②认证者。因为卖方常常比买方更了解所售产品的质量,使得买方在购买时总要小心谨慎。认证者通过搜寻和筛选买方所需产品,对买卖的产品质量做担保,为买卖双方提供价值。认证者要致力于沙里淘金和建立长久信誉,如此才能获利。认证者的工作可以归纳为三个步骤:搜寻、甄选、举荐。搜寻就像大海捞针,四处寻找有潜力的产品;甄选就是凭经验去假存真;举荐则意味着以自己的信誉保证最终呈现在买方面前的产品质量。比如猎头这种职业,需要有足够的资源进行筛选,根据岗位职责和自己的经验,去判断候选人在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上是否匹配,然后推荐候选人去尝试相应的岗位,并保证该岗位提供的资源符合候选人的需求。

③强制者。强制者确保买卖双方全力以赴、互相合作以及保持诚信。在双边市场中,当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有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时,强制者知道设计和提出规则对于建立有价值的关系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会监督合作者的交易,增强他们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共同行为准则。强制者看上去更像是认证者的升级版或者是认证者的后续监督者。特别是在服务行业,因为没有实物作为交易,更容易出现买家被欺骗或者无处追责的局面,而这些问题都会在买家签好合同后产生,因此认证者并不能保护买家。这种问题种类繁多,被统称为道德风险、签约后机会主义或者隐蔽行为,特别是在买卖双方没有持续往来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强制者出面,来可靠公平地强制合同的执行。比如,装修行业的监理公司就是这类角色。

④风险承担者。风险承担者是比合作伙伴的承担能力更强的中间人,而要成为杰出的风险承担者,其关键因素在于:能通过外部风险识别内部风险,在承受风险的同时规避风险。优秀的风险承担者和他们的合作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控制风险,不依赖运气,并且能够辨识哪些风险是他们应该承担的风险。中间人之所以应该承担风险,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比交易伙伴更有能力去分散风险,通过分散风险以求收入能够弥补损失。另一方面,最能承担风险的一方如果承担了风险,那么交易双方都会受益。越想规避风险的一方,越不会介意支付风险溢价来降低风险,所以中间人来承受风险,就可以通过收取风险溢价从而获利。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批发商都是通过承担风险盈利的。

⑤礼宾者。礼宾者能够真正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且能按照消费者的不同选择来制定相应的价格,从而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在选项众多的庞大复杂的领域里,消费者需要冒着很大的风险做决定,这使得礼宾者模式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互联网的发展不仅没有替代礼宾者的工作,反而使他们更好地利用信息,吸引世界各地的顾客并和他们更迅速地沟通。比如代驾司机、婚礼策划师,就属于礼宾者的角色。

⑥隔离者。有时候,人们代表自己的利益直接沟通会显得过于贪婪、自我推销和挑衅,这时候就需要一位隔离者。优秀的隔离者能够在这样的情形下承受责难,也能够把客户看似自私自利的行为转化成隔离者利他无私的行为。对于隔离者这个角色,在影视行业中比较常见,比如艺人的经纪人,在艺人的工作安排方面,通常是由经纪人出面与合作方进行沟通,这样就能使双方更好地进行合作。

这六种典型的中间人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

虽然互联网弱化了“信息中介”的作用,区块链弱化了“信任中介”的作用,但还是有一大批的“能力中介”很难被替代。“中介”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消费者的时间是有限的,而其消费需求和面临的选择却是接近无限的,消费者并不在乎谁是不是“中介”,而在乎他的“投入产出比”(合理的投入换来的效用最大化)。

所以,我们在构建分布式商业的时候,要看我们的平台侧重哪一类“中介”。纯粹的“信息中介”相对容易被互联网平台所取代,就像滴滴出行平台颠覆传统出租车行业一样;纯粹的“信任中介”可能会面临区块链技术的挑战,就像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部分职能会被替代一样。但是,除了“信息中介”与“信任中介”,市场上还有非常多的“能力中介”,“点对点”的技术逻辑是很难被替代的。那就意味着,作为组织这种“能力”的公司,就很难被取替。“去中介化”,不应该是我们构建分布式商业的目的,其只是我们构建分布式商业,为消费者创造更大价值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结果而已。

3.分布式商业与“算法共识”

共识机制(Consensus)原本是区块链技术中的语言体系,但是有很多人却望文生义,将其放大到更广泛的经济活动当中,常常会对决策与治理产生干扰。区块链技术当中的“共识机制”,指的是确保“分布式账本在不同网络节点上的备份的文本是一致的”对应的一种协议机制,代表性的共识机制包括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POS)和拜占庭协议等。这种共识通常被称为“算法共识”。

从广义上来看,共识指不同主体之间达成一致性协作行动的机制。那么不同类型的“协作活动”,就应该对应不同的“共识机制”。算法机制,也只能在其适用边界之内有效,其只能保证“分布式账本备份文件的一致性”,并不能保证区块链项目运作的成功。还有很多协作活动,是“算法共识”机制无法解决的。

人类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协作活动,通常由“市场共识”与“决策共识”这两类“共识机制”达成。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市场经济是一个典型的去中心化系统,这个系统的共识机制就是市场经济制度。参与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都在遵守商业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同时在客观上推动了整个市场的繁荣。“无形的手”推动了人们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结果则会服务于更大的社会利益。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市场交易是一种等价交换,双方互利互惠。在均衡价格的情况下,市场交易是一种双赢交易,可以相互增加对方的边际效用。比如,甲用一个苹果跟乙交换一个橙子,只有甲乙双方都觉得“划算”“值得”,才会达成这笔交易。双方为什么会觉得“划算”呢?因为对于甲来说,一个橙子的边际效用要大于一个苹果的边际效用,而乙的想法却相反。

市场机制的运行是以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为前提的,换言之,交易双方只有自愿地在价格、品质、周期等方面达成共识,才能达成交易。市场机制是一种低成本的人类共存机制,可以大大降低人类合作的成本,甚至达到双赢。所以,人类现代社会大部分的协作活动都是在市场经济制度之下完成的。

然而,市场并没有那么完美,甚至很残酷。比如,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柠檬市场出现,价格扭曲、品质低下,市场交易成本极高。一旦市场交易成本太高,达到临界点,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将会受阻,就会容易引发贸易摩擦、巨头垄断、价格歧视等问题。

按照经济学家科斯的观点,市场机制是建立在更低的交易成本基础之上的,一旦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很多交易活动就会发生在企业这种权威组织当中(科斯认为“企业是计划性的权威组织”),更准确的说法是“计划机制对市场机制的一种替代”。甚至在某些特殊的公共事业领域,比如医疗、养老、基础教育等,既要保证较低的交易成本,又要保障整体的公平性,以国家为主导的计划机制对市场机制的替代程度就会更高。不论是“权威企业组织”,还是“国家计划机制”,其本质是都是另外一种共识机制——“决策共识”。

决策共识是一种远比市场共识更为古老的机制。人类善于创造不同的决策机制。比如分封制、禅让制、内阁制、君主立宪制、三权分立制、国会制、议会制、听证会制、陪审团制、宗族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都是人类创造的决策机制。

决策共识,包括中心化决策和去中心化决策。在中心化决策中,系统的共识由中心决定,各参与方只需要服从这个中心即可,因此,共识的建立是极为高效的。在去中心化决策中,由于系统的各个参与方地位平等,当出现分歧的时候,如何达成共识就成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人类社会现在依然没有达成很好的“共识”,很多西方国家实行的“直接民主”也很难保证不发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力”,“代议制民主”的三权分立虽然达到了权力制衡的目的,但其机制经常会演化为权力博弈,难以高效率地集中资源解决问题。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能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又能集中精力高效决策,显然更具实用性。

企业治理往往是“市场共识”与“决策共识”的结合。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动下,还可以增加“算法共识”。换句话说,不同类型的协作活动与治理场景,需要对应不同的“共识机制”。需要“市场共识”占据主导地位的场景,就不应该用“决策共识”来实现。

而分布式商业则是“市场共识”“决策共识”与“算法共识”的有机结合。既要通过“市场共识”去激发分布式生产力单元的协作积极性,还要通过“决策共识”解决价值共同体的“公共事业”问题,也需要通过“算法共识”解决底层信任问题。

总体而言,在分布式商业的生产关系当中,应该以“市场共识”为主,“决策共识”与“算法共识”为辅。让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远比“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更有意义。

4.分布式商业与平台商业

其实,要想比较这两个概念,前提是要对概念有一个清晰的定义。而“平台商业”这个概念,恰恰没那么好定义。因为商业领域的“平台”,有时指的是双边市场这种商业模式,比如淘宝、滴滴出行;有时又指的是“小前端+大平台”这种组织模式,比如华为、韩都衣舍。但不论是平台型商业模式,还是平台型组织模式,其共通之处都是通过创造交易环境、连接供需双方而创造价值,“连接”是平台的核心属性。

对于分布式商业而言,“连接”则是其基本属性,或者说“平台架构”是分布式商业的基本特征,而其核心属性则是“分布式”——激活分布式生产力单元,激发协同效应,实现价值创造。

从核心价值来看,平台商业更侧重“连接”和“流量分发”,其盈利来源多是广告费、交易佣金等;而分布式商业更侧重强调“赋能”和“价值创造”,其盈利来源多是服务费和投资收益。

从商业立场来看,平台商业更多是需求侧视角,“筛选”优质供给是其核心定位;而分布式商业更多是供给侧视角,“创造”优质供给是其核心定位。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消费互联网时代是典型的平台商业模式,而产业互联网时代,注定要走向分布式商业模式。在产业互联网时代,仅仅提供“连接”功能,创造的价值将非常有限,市场所需要的不再是中介性质的多边套利平台,而是提供某种独特能力的产业创新赋能平台。

从竞争格局来看,拼“筛选”能力的领域最终会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因为构建“筛选”能力依靠的就是规模和效率;而拼“创造”能力的领域则会“百花齐放”,因为消费者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创造力也是不标准的。所以,基于“供给侧”的分布式商业,并不会形成严重的寡头垄断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筛选”和“创造”两种能力也会出现在一个商业模式当中——既有平台商业的属性,也有分布式商业的属性。比如7-Eleven便利店,对其供应链上游更多的是“筛选”,对其下游的连锁加盟门店,则是要“创造价值”,要充分赋能,因为门店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供给侧”的服务。类似这种业态要拆开来分析,“筛选”部分就要采用“筛选”的逻辑,“创造”部分就要采用“创造”的逻辑。

此外,平台型商业模式常常会基于不透明的中心化位置侵占消费者权益,比如打车软件平台通过远距离订单分配赚取司机竞价收益。而分布式商业则是一种“透明”商业和“共同体”商业,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双边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之类的问题。

5.分布式商业与“人人持股”

很多人认为分布式商业就应该是“人人持股”,像比特币网络一样,每个参与者既是这个网络的用户,又是这个网络的股东,认为这样设计这个网络就更容易建成。还有人搬出《消费资本论》一书中的观点,意在强调“消费即投资”的必然性与必要性。那么,消费者能否成为股东呢?当然可以。但问题是,消费者成为股东之后,就一定会买你的产品吗?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因为他是股东吗?你在二级市场持有某个公司的股票,你就一定会买这家公司的产品吗?

分布式商业虽然模糊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边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了分工,反而是催生了更为细化、更为柔性的分工。这个分工不再是工业时代的粗颗粒度分工,分工的单位也不再是个体,而是个体的一段时间,甚至是个体的一个行为。

作为分布式商业的运营方,该如何正确地设计相应的机制呢?

当个体站在消费者的位置时,他考虑更多的是产品价值本身(品质好不好、价格实不实惠),要让消费者有黏性就一定要在产品和供应链方面下功夫;当个体站在推广者的位置时,他考虑更多的是有没有更划算的赚钱机会,平台商品有没有吸引力,佣金空间够不够等问题;当个体站在投资者的位置时,他考虑更多的是这笔投资未来的预期收益会有多少,如何变现,这个平台的可信度如何等问题。虽然是同一个主体,但其所处位置不同,诉求也会变得不同。当运营方能够从多重角度看问题的时候,机制设计就不是什么难题了。

分布式商业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消费即投资”这个层面的“人人持股”,而是让更多人具备“持股”的资质——将消费者转化为生产者,激活分布式的生产力单元。

6.分布式商业与“公司制度”

还有一些人认为,分布式商业将颠覆传统的“公司制度”,甚至提出了“公司制的黄昏”这样的口号。

其实,分布式商业与股份制公司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分布式商业更多指向的是组织结构,而股份制公司更多指向的是组织的法律性质,二者不应该放在一起来对比。

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制度发明之一,股份制公司可以高效率地吸纳社会资本,实现单个资本难以承担的规模化扩张,大大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实现了人类财富规模的爆发式增长。股份公司不仅是一种组织形态,更是一种法律形态,其内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不断演变。

数字经济所带来的一系列冲击,既包括对组织边界的冲击,也包括对股东数量的挑战。分布式商业所对应的数字社群组织,对股份制公司并不是替代的关系,而是继承和升华。数字社群虽然激活了分布式的生产力单元,大大扩展了公司组织的管理边界,也可以通过机制设计放大股东的数量级,但其治理结构的本质,很可能还是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当然,治理结构也可以改变,但一定是基于激活生产力的角度,盲目改变治理机构可能会造成决策低效。何况,即使在股份制公司之下,治理结构也存在多元化的模式,比如公社制。从这个角度来看,数字社群组织显然并没有颠覆公司制,而是在公司制的基础上扩展了组织边界。

除非像比特币一样,用算法机制替代股份制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制才可能在形态上不复存在了。但是很多底层区块链公链项目,依然逃不开PoS(Proof of Stake)这种股份化的共识机制。

分布式商业是对传统企业组织边界的突破,并没有否定公司制。公司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治理结构,只有真正颠覆这种委托代理模式的治理结构,才算是真正颠覆了公司制。但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充分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我们应该承认,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股份制公司的形态虽然不是最理想的治理结构。但是对于大多数场景而言,股份制公司依然要扮演主要角色。我们不应该认为这是传统公司制的黄昏,准确的理解是传统股份制公司的组织边界得以无限延展了,传统股份制公司的协作与治理可以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来表达了,但其法律性质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依然还是股份制公司。

很多人诟病股份制公司制度,是因其追求股东价值,而忽视用户价值和社会价值。甚至在2019年8月19日,有181位世界顶级公司CEO联合签署了《公司宗旨宣言书》,公开宣称:“股东利益不再是公司最重要的目标,公司的首要任务是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然而公司制度的变革,必然不是由这些“宣言”推动的。如果股份制公司制度必然会发生变革的话,其主要原因应该是价值创造的内在动力发生了变化。比如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超过了货币资本,或者数据资本的重要性超过了货币资本,则人力资本和数据资本的所有者将替换掉货币资本的持有者,成为新的股东,而这种股东的数量天然就很分散。这种由分布式的生产力单元所创造的价值集合体,在法律形式上很可能还是依托于股份制公司制度,但是在分配结构上,就不再是以传统的“货币资本主义”为导向,而是会走向“人力资本主义”和“数据资本主义”,新的生产要素结构形成了新的价值分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