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已成为历史,二十一世纪已不需要等待。新世纪有新想法、新举措是人之常情,我国政府好象也受感染——这不要在2001年1月1日全面实行公费医疗的改革。填过表的人大概都学习了医改的文件,虽然文件有许多规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国家管的越来越少,公职人员承担的越来越多。于是许多人把希望寄托在医疗保险上,以为国家不管的,保险公司就可以全面承担。其实,这是人们的一个误解,要想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医治头痛、感冒的问题,那恐怕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给付的治疗费相差无几。所以说,正确认识健康险,合理地利用商业保险来补充社会医疗不足的部分才是消费健康险的上策。
商业保险中的健康险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对医疗费用的保险,通常被称为医疗保险;二是因疾病、伤害所致的收入减少的保险,称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我国健康险的发展水平还很低,现在,还没有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出现,市面上只有一些医疗保险或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健康险的特点为:
1.健康险一般都是补偿性的,即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只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而支出的在保险金额以内的医疗费,而永远不会多于实际支出。(有长期寿险性质的大病保险是定额给付)。
2.承保条件严格。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人投保,合同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或称免责期,一般为半年左右,在这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疾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3.一般地,健康险都规定一定的免赔额,只有支出费用或损失额超过这一额度,保险公司才承担超出部分的责任。另外,就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一部分,保险公司也不会全部补偿,只按一定的分摊比例给付,一般的比例为80%,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额部分的80%承担补偿责任。
4.健康险都明确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如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伤残及先天性疾病,体检、休养费用,性病、艾滋病、或因怀孕所致的疾病,精神病、整容、视觉及听觉检查及装配辅助设备、牙科保健及治疗,安装假肢、眼球、人工器官等,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非法行动引起的疾病及伤残(交通违例除外),战争、动乱等,剧烈运动和比赛及其他危险活动所致疾病或伤残,以及国家规定的自费部分等。
购买健康险的原则,就是根据你的风险买保险。你最担心什么,就先买什么,因为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有用,问题是你是否有足够的人民币。我这里有个原则,不一定适用于每个人,但可作为参考:首先考虑第一层次:普通医疗意外险。按紧迫感把保险需求分成几个层次,摆在第一位的应该是各保险公司视为附加险的意外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每个人都有可能生病住院或走路扭伤脚踝,这些都可以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因为这些险种一般来讲比较便宜,解决的却是大问题。其次是第二层次:重大疾病险。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而且发病年龄有下降的趋势,因此,人们对重大疾病担心较多。商业保险的大病与大病统筹的不同在于,只要消费者被确诊为大病,保险公司应立即兑付现金而不对消费者如何消费给付的现金作限制;商业保险的大病还可以利用保险单的其他功能,比如:退保、保单抵押贷款、置换等,也就是说如果你到缴费期快结束时还没得病并且真得等待这笔保险金发挥作用也可以把它当成养老险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