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五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2-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为某一集团母公司,分别控制乙公司和丙公司。2×17年1月1日,甲公司从本集团外部购入丁公司80%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并能够控制丁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购买日,丁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2×19年1月1日,乙公司购入甲公司所持丁公司的80%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17年1月至2×18年12月31日,丁公司按照购买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1200万元;按照购买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15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2×19年1月1日合并日,丁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甲公司而言的账面价值为:自2×17年1月1日丁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5000万元持续计算至2×1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200万元(5000+1200)。乙公司购入丁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960万元[(5000+1200)×80%]。如果被合并方本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被合并方的账面所有者权益应当以其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例2-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A公司于2×18年3月31日取得B公司70%的股权。为核实B公司的资产价值,A公司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用300万元。合并中,A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如表2-1所示。

假定合并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A公司用作合并对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原价为9600万元,至控股合并发生时已累计摊销1200万元。

分析:本例中因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应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处理。

表2-1 2×18年3月31日A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

A公司对于形成控股合并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A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第六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解析2-5】以各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与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部分费用应自所发行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

【例2-5】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甲公司于2×16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乙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0000000元。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000000元。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可分得300000元。

本例中,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扣减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后的余额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例2-6】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2×16年3月,甲公司通过增发3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从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所增发股份的公允价值为52000000元。为增发该部分普通股,甲公司支付了2000000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取得乙公司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一般而言,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评估作价,在公平交易当中,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所发行证券(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存在重大差异。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发行证券(工具)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务性证券(债务性工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比照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权益性工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