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道德哲学的怀疑主义和革命的人道主义是启蒙的天然产物。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点在古代希腊的启蒙时期就已经是真实的了,而对于近现代欧洲的启蒙运动来说就更加明显了。在两种情形中,启蒙运动都意味着这样一种发现:除了人类的意志,恰当生活的表面上可靠的规范并无可理解的基础,而在此之前,人们是通过事物的秩序、上帝的意志或传统的权威为这种规范辩护的。我猜测,这种发现必定在首次发现这一点的人那里引起了一种五味杂陈的眩晕感。他们必定感到,他们的生存根基发生了动摇。他们必定隐隐约约地感到了一种自由,这种自由不是令人战栗的,就是令人兴奋的。换句话说,他们可能已经发现,他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秩序是以强制、压迫和幻想为基础的。而从那些受到这种启蒙意识影响的人的视角或社会立场来看,这些因素中必定有一个或另一个已经处于支配地位。哲学的怀疑主义、保守的犬儒主义和革命的人道主义都很有可能是对这种启蒙运动的发现的反应。

犬儒主义(怀疑主义的“忧郁的”版本)是一个心理学的和道德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因此我不打算在此对其展开详细论述。[1]另一方面,从一种认识论的观点看,怀疑主义和革命的(或者至少是普遍主义的)人道主义是对启蒙之发现的另一种反应。怀疑主义质疑道德之新基础的可能性,而革命的人道主义则在理性存在者的统一意志中看到了这种可能性。我现在暂不讨论这种区分,也不对道德哲学的怀疑主义作更进一步的论述;这是后话。我首先感兴趣的是革命人道主义的命运,我指的是它的哲学命运。当然,我并不打算重新叙述整个故事,而只想考察它的两种最先进的形式,目的是为了得出关于它的可能的(哲学)命运的结论。我所谓“先进”是相对于它们的时代而言的。而修饰词“革命的”则是为了表明我们这里正在讨论的人道主义与近代革命之间的哲学联系;而不涉及探究的主题本身。我们讨论的并不是革命理论,而是(普遍主义的)伦理学。

我想探讨的两种立场分别是康德形式伦理学的立场和哈贝马斯与阿佩尔所发展的对话伦理学立场。这两种形式都是普遍主义的理性伦理学,或者,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说,是“认知主义的”伦理学。这两种立场的特色在于,它们都在一种形式原则中寻求伦理学的基础,形式原则的形式性表明它同时也是一种普遍主义原则。道德有效性在这里奠基于一种合理的程序,因为这种程序一方面刻画出理性存在者普遍共享的合理性内核,另一方面与(根本上)自由平等的所有理性存在者相关。普遍有效性与道德原则本身的普遍主义特征相互交叉:在这一基本点上,哈贝马斯和阿佩尔都同意康德的观点,而且,至少就法的“合法性”概念而言,他们也同意革命的自然法学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讨论的作者都属于启蒙的人道主义阵营。

下面我并不打算详尽地说明康德、阿佩尔或哈贝马斯采纳的道德哲学立场。我的分析和解释的目标更为有限。我更多是出于启发式的原因关注康德的伦理学。我认为康德的选择性解释是为了表明其伦理学的长处和弱点,从而说明“交往”或“对话”伦理学的发展动机,也是为了澄清这种理论需要论证的那些观点。我从一开始就很清楚,康德的伦理学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得到辩护,而这就是我特别要揭示它的长处的原因。有些读者可能会指责我有时像个断章取义之人,专挑那些对自己特别有用的段落。但是另一方面,在探讨对话伦理学时,我极为严厉地对待它发展这样一种体系的要求,这种体系借助普遍语用学或先验语用学来解决康德的问题,从而把康德的伦理普遍主义形式“扬弃”在对话的普遍主义形式中。我并不相信对话伦理学已经实现了这个抱负,这就是为什么与对待康德的伦理学相比,我对它采取了一种更为严厉的态度。我把后者当作一种尺度,尽管它本身可能已经变得是可疑的,但用来判断声称要“扬弃”康德伦理学的理论之解决问题的潜能,它仍然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

在对康德的批判中,对话伦理学把焦点集中在康德伦理学的三个弱点上。首先是康德的道德原则形式上的独白性,与康德自己的看法相反,它认为康德没有回答主体间有效的道德判断的可能性问题。其次是康德伦理学的严格主义,这种伦理学基于一种对法则概念的独特的形式主义的实体化。第三,它批评康德在哲学上为他的道德原则进行辩护或奠基的尝试。对话伦理学试图通过把康德的独白形式的普遍主义“扬弃”在一种对话形式的普遍主义之内,从而克服这里所指出的康德伦理学的三个弱点:首先,关于道德上有效的准则,对话伦理学所重新表述的道德原则并不要求我,而是要求我们能够愿意它们成为普遍法则。其次,按照这种表述,可以把正当行动的问题理解成有需要的、脆弱的存在者之间的合理交往问题,这样就排除了伦理学严格主义的诸种僵化态度。第三也是最后一点,对话伦理学对道德原则的重新表述,有可能实现一种新形式的终极奠基(Letztbegründung):阿佩尔和哈贝马斯试图表明道德原则是奠基在论证的普遍结构之上的。而我对迄今为止的对话伦理学的异议,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它一方面依然是过于康德式的,另一方面又不够康德式。与康德靠得太近的批评指向对话伦理学的共识论前提,以及终极奠基的纲领。当然,表面上看,对话伦理学的这两个方面与康德没有什么联系。但是正如我将要尝试表明的,共识理论的理想形式的概念构造,以及不诉诸道德意识历史的中介而直接从理性的普遍结构中推出一种普遍主义伦理学的尝试,都是康德式的,并且是有问题的。当然,我并不是说我们今天仍有可能返回从康德到黑格尔的道路。尽管黑格尔是第一个最清楚地表明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如何走入死胡同的人,在不忽视黑格尔的诸种批评的情况下,任何避免这些死胡同的努力,都得绕开黑格尔的体系。我用可错论的解释取代对普遍主义对话伦理学的共识论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康德的“目的王国”概念的回声),我用一种多维的、弱的辩护要求取代一种单维的、强的辩护要求。一旦道德意识已经成为普遍主义的,它就确实不需要期待一种调和状态(不管如何从形式上描述这种状态),也不需要依靠最终的哲学基础的保障。我毋宁相信,只要普遍主义的伦理学坚持这两个绝对的观点,那么,相对于黑格尔的批评,它不但容易遭到批评,它还容易遭到怀疑论的批评。因此,当我说对话伦理学与康德依然靠得太近时,我是根据以下的假设这样说的:伦理学必须走出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虚假的非此即彼的处境,这就是说,道德和理性不会随着最终一致或终极奠基的绝对主义一道沉浮。

当我说对话伦理学迄今为止的形式不够康德式时,我指的是它未能作出在康德那里已经很清楚的区分。我尤其指的是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区分。毫无疑问,康德是想把道德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的,但是至少从分析的角度说(在我看来这是有很好的理由的),他把规范的合法性的问题与道德上正当行动的问题区分了开来。我关心的并不是康德构造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的细节(这方面当然有很多问题),而是他通过表述道德原则,把道德上正当行动的问题与规范的正义性问题区分开来的方式。在这方面,对话伦理学再没达到康德在这方面已经达到的区分程度,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它的共识论诸前提。因此可以说,对话伦理学靠康德太近以及它与康德相比缺乏上述区分,这两者都是与真理共识论的可疑假设联系在一起的。

对话伦理学的基本直觉——这是我想捍卫的——也与它对康德的立场有关。我认为,对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的——独白的严格主义的批评,以及通过伦理学的一种对话的扩展超越这种僵硬的形式主义的尝试都完全是言之有据的。最根本的是,我与阿佩尔和哈贝马斯一样,抓住了从形式主义伦理学到对话伦理学的过渡和从意识哲学到语言哲学的过渡之间的联系。的确,我相信,我们需要重新确定康德伦理学中那些可以作为一种按对话模式理解的伦理普遍主义之出发点的观点。这是我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为自己提出的任务。第二部分是对对话伦理学及其共识论前提的一个批评。在第三部分中,我希望表明,对话伦理学的基本直觉怎样根据第一部分中提出的“准康德式的”观点得到重新表述。

在这个导论的最后,我还要就道德哲学中的怀疑主义问题发表一点看法。我相信,认真对待它和不认真对待它都是有正当理由的。作为一种道德态度,它用不着认真对待,但是作为一种质疑理性主义的和基础主义的认知要求的方式,它应当得到认真对待。我的意思是,我相信理性主义必须吸收怀疑主义并把它转化为启蒙过程的催化剂。一种受怀疑主义启发的理性主义既不是理性主义的,也不是怀疑主义的,它也许可以说是通情达理的。因此我相信,延续启蒙运动传统和革命人道主义传统的最佳前景就是与某些理性的理想告别。这并不意味着与理性本身告别;毋宁说它意味着与理性关于自身的一种虚假构想告别。

本文第二部分对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对作者过去的观点的自我批评,尽管我并没有费心去表明何处是这样。然而,读者将很清楚,虽然我在具体的问题上批评阿佩尔和哈贝马斯,我仍然对他们对于我自己的思想的一种决定性的和持久的影响心存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