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争议的黄金货币
两汉时期,很多学者认为此时的黄金,并没有作为货币进行流通,或者即使流通也仅限于对外贸易,范围有限。
2015年11月17日,考古工作者在南昌西汉海昏侯墓主椁室西侧发现了大量马蹄金和金饼,证实了汉时期黄金货币的存在和使用。根据汉代黄金货币出土的情况来看,汉代的黄金货币是法定的“上币”,流通地域较广;黄金货币以饼块状为主,大小不等。除有“一两”小金饼外,都在1斤左右,有些饼块状黄金货币底部刻有各种记号,还有的刻有斤、两、铢等重量;黄金货币根据交易需要,可以任意剪凿,分散使用。可见,汉代的黄金货币仍处在比较原始的称量货币阶段。
到汉武帝时,黄金货币有了较大变化,那就是对马蹄金与麟趾金的铸作。《汉书·武帝纪》记载:“诏曰:有司议曰,径者朕郊见上帝,西登陇首,获白麟以馈宗庙,渥洼水出天马,泰山见黄金,宜改故名,今更黄金为麟趾,以协瑞焉。”北宋沈括所著的《梦溪笔谈》还对马蹄金与麟趾金的形状作了具体描述:“麟趾中空,四傍皆有文,刻极工巧;作圆饼,四边无模范迹,似于平物上滴成,如今乾柿,上人谓之柿子金。”这就是说,到了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时,黄金货币有了比较固定的形制,不论是马蹄金还是麟趾金,都是呈圆形或椭圆形的饼块状货币。
作为称量货币的黄金和固定的重量和成色的铜钱,在流通使用中必然产生诸多不协调。
首先,价值度量方法不同,交换不便。
汉代的铜钱是法定货币,具有固定的重量和成色。固定的重量,就需要有固定的形状来体现,即圆形方孔。人们在使用钱币时,不必先考虑货币的重量是多少,只需计算货币的数量就可进行商品交换。汉代的黄金货币,虽然具有比较固定的饼块状形制,每块重量在1斤左右,但没有固定的标准重量,大小不一,重量不等,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自然的金属铸块。人们在使用黄金货币时,既要知道货币的重量,又要鉴定黄金的成色与真伪,在交换中有很多不便之处。因此,汉代的黄金货币还没有完全脱离原始的物品货币形态,在交换过程中,一方面可以作为货币的形式出现,另一方面又作为物品具有使用价值而进行交换。
其次,黄金货币与铜钱之间无法形成长期的、稳定的法定比价,兑换困难。
两汉的黄金与铜钱虽有一定的比价,但没有政府规定的长期固定不变的法定比价。究其原因,主要是黄金货币与铸币铜钱处于不同的货币发展阶段。当时黄金货币是以重量为计算单位,处于称量货币阶段,而铜钱是金属铸币,是以枚数为计算单位。交换时黄金以货币重量计量、铜钱以货币数量计量,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作为法定比价,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比价是不能随时变更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作为一种物品,其价格是随着不同的情况而可以随时改变的。纵观两汉时期,黄金价格常有高下之别,充分说明黄金货币兼具商品属性的一面。作为货币,黄金对其他物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尺度,但同时其本身又是一种物品。物品的价格是不能与两种货币之间的法定比价相混同的。所以,比价混乱是必然的。
再次,财政收入的计量与日常价值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
两汉时期的国库财政储藏,以钱计不以黄金计;王侯功臣赏赐,则以黄金为数。《汉书·食货志》记载:“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汉书·王嘉传》也记载:“孝元皇帝奉承大业,温恭少欲,出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以上这些西汉府库的积储,明确是以铜钱计而不涉及黄金。与此相反,在王侯功臣的封赏中,中央政府经常可以从府库中取出大量的黄金,有的动辄数万斤,最多的甚至达到五十万斤,如“大将军骠骑大将军出击胡,赏赐五十万金”。
最后,称量货币与计数货币代表了不同的货币理念。
作为称量货币的黄金,实际上兼具实物和货币两重属性,且以称量的方式来决定其价值的大小。在交换中,黄金货币以其自身的、被公众认可的价值,与其他商品进行等价交换。而金属货币——铜钱则是以货币的单位价值乘以数量来表示其交换媒介的职能。显然,贵金属称量货币实际上仍然是一种自然的商品状态,还没有完全摆脱原始的实物货币的形态,金属货币则具有了官方发行的、强制使用的更进一步的货币理念。而且黄金货币与金属货币并行,就意味着称量货币还存在一个由金属货币表示其价值的问题,就意味着交换中可能存在多重兑换的问题,意味着公众对官方金铜比价的认可程度的问题。前文强调过兑换尺度模糊的客观现象,势必引起观念冲突带来的流通不便的客观结果,虽然这并不能否定黄金不是正式货币的事实。
可以认为,处于“商品+货币阶段”的黄金,在两汉时期虽多作为大王赏赐或赠予,但同时也承担着货币的职能;处于纯货币阶段的铜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和交换的媒介,完全担负着作为货币的全部职能。所以,我们既不能忽视两汉黄金货币的双重属性,也不能忽略偏重某一方面的论证而作出不符合历史的评价。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黄金虽然价值尺度不明确且流通不便,但依然是正式的货币。两汉时期黄金货币的存在是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