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罗尔斯的正义论

康德的绝对命令尽管有许多天才的发现和伟大的思想,但是一个社会的完整的正义原则是不可能从先验的原理中推导出来的。从形式上讲,康德的绝对命令显示的是道德立法的普遍性和人们行为的自律性,在这方面,他是正确的。但由此却不能推出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它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结构应该按照什么正义的伦理原则建立起来(罗尔斯认为,这正是正义论和规范伦理的最主要的问题)。并且如果这些都可以从先验的理性推导出来的话,那么这种正义原则将是永恒不变的,直至世界末日的到来。也许罗尔斯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12]所以他不去发挥康德的先验理性道德观而强调的是康德的目的王国的社会契约论。他说:“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抽象的水平。”[13]而在方法论上罗尔斯则采取他所说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他首先设计了“原初状态”的环境条件,然后由“原初状态”中人们所做出的理性选择中导出一些正义的原则,再将它与日常的道德信念(considered convictions of justice)或日常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例如不应有种族歧视等)相比较。如果选择的正义原则及其条件违背人们日常最坚定的道德信念,那么就修正这些原则与条件;而如果我们的原则体现了那些普遍适用和很少偏颇的条件,但导出结论与日常道德信念不一致,就修改调整我们的日常道德信念与道德判断。这样,罗尔斯相信,通过这种相互调整,“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这种情况我把它叫作反思平衡”[14]。显然罗尔斯正义论的方法不是先验论的方法,也不是经验论的方法,而是经验与理性相互调整的方法。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作为功利主义的替代性道德哲学理论而提出来的,他认为功利主义,以古典功利主义为代表,它的最根本错误在于,当讨论什么是社会正义原则的时候,将“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的理性选择采取了对一个人适用的理性选择”[15]。作为个人的选择原则,自然是以最大限度地达到自己的最大幸福或最大效用为行为原则,可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安排得正义与否的原则看作看它是否最大限度地达到社会幸福的总量或社会成员的利益总额,那就等于承认“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16]。当然,功利主义是否一定会导致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这个结论,这是现代功利主义者所不承认的。我们在第三章第四节、第三章五节中已经讲过,追求社会效用最大化会支持公正和公平的分配,而不是相反。不过这里无须与罗尔斯争辩了,功利主义者应反躬自问,至少功利主义理论没有专门讨论基本的社会的善、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在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这些功利主义没有注意到的问题罗尔斯作为基本问题注意到了。他说:“正义的主要论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决定分配社会合作所得的利益的方式。”[17]现在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罗尔斯怎样导出它的基本的价值和基本的权利义务分配的正义分配原则吧。

(一)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与相互冷淡的理性人

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是一些公平的初始条件,由此而推出支配社会基本结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之正义原则。不过这里所说的“推出”指的是在公平条件下,这些正义原则或正义观是社会成员们理性地进行选择的结果(他们按理性一致同意这个结果),这些初始条件是:

(1)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必要的客观环境,特别是他们在确定的资源有限的区域中生存,到处“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18]。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第三章第一节中已作过较详细的讨论,当然会同意罗尔斯的分析。

(2)契约各方都是按自己生活计划行动的理性人。他们虽然有着彼此大致相同的“基本的善”,大体上相当于第二章第一节我们所说的基本需要,但他们的生活计划(以及善的观念)是彼此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他们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需要和自己的有价值的计划,而对别人的利益则表现为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原初状态的“相互冷淡”一词是罗尔斯对理性人的独特表述。他认为这个概念不可以与利己主义(egoism)相混淆。因为契约前的原初状态人们彼此漠不关心决不等于他们订契约后,即已选择了正义原则后在日常生活中对别人的权利、要求和共同利益的漠不关心。对于这个条件,我们也是支持的。为什么我们应该设想原初状态的个人的根本特征是“自利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上一章中也详细分析过了。

(3)参与者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背后选择正义原则。为了大家理性地选择出正义原则,必须假定大家在公平状态下进行选择,为此“我们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的事实。首先,没有人知道他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状态,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和在社会配置中的运气。其次,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像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能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也没有任何有关他们属于什么世代的信息”[19]。由于剥夺了这些信息,人们选择正义原则就不受自己的财富、能力、爱好、偏见以及种种偶然因素的影响而“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20]。我们认为,原初状态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其中“无知之幕”也是一个很好的设想,因为要对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性作一个公正的道德判断和评价,假定我们不知道自己在其中的地位,以便排除偏见是很有必要的。

(4)选择正义原则还必须受一些形式条件的约束,如正义原则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有效性,原则之间排列必须有个次序性,以及这些原则必须是终极性的等。

有了以上四个条件,理性地选出的正义原则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当然原初状态的描述,特别是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和“无知之幕”的描述,并不是真实的历史状态或文明之初的最初状态,它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正如第三章第一节中所说的它是一种抽象人的理论实体,是为了公平与正义而设计出来的最低限度的简洁的条件与公理。

(二)两个正义原则

原初状态相互冷淡的理性人在“无知之幕”后面对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的选择问题,就成了一个在不确定条件下理性人的选择问题。按照决策论和对策论(博弈论),对于运用什么决策来处理这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学派。第一个学派是贝叶斯学派(Bayesian School)建议采用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是功利主义者采取的基本原则,我们在第三章第二节中分析“囚犯困境”和“合作狩猎”案例中,已经分析过了。第二个学派建议运用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 principle),罗尔斯正是运用第二个学派的最大最小原则对正义原则进行选择的,其结果便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它可以陈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21]“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1)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2)依附于机会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2]这是因为在“无知之幕”后,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天赋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将会落入什么结果的概率,他们绝不会拿自己及子孙后代去做一锤定终身的冒险,这种冒险有可能使自己及子孙后代成为奴隶,为保险起见,他们自然要求有平等的基本自由。至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因为“无知之幕”的阻碍,谁都有成为得益最小的可能,因此人们自然选择这样的社会分配原则,它进可以攻,求得自己最大利益,它退可以守,即使自己处境最为不利的情况下其生活状况也有所改善。两个正义原则是明显地符合最大最小原则的。因为最大最小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从最坏的状态出发谋求最好的方案。它的数学形式我们已经在第三章第二节中讲过了。不过这里我们还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被计量的“支付函数值”不是功利主义所用的“效用量”,而是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中讨论过的“基本的善”。这个“基本的善”是人们生存与福利生活的最起码的条件,人们自然不愿意拿它来冒风险。因此,这里运用最大最小原则当然有它合理的地方。

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原则,人人都有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权利。“大致说来,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23]这些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唯一的限制只是每个人具有的自由权利并不妨碍别人也具有类似的自由权利,所以叫作“平等的自由权利”。

第二个原则讨论的是社会经济所容许的不平等的限度。这限度就是机会平等原则和最不利者受益原则。机会平等原则表明,虽然社会在财富、权力和职位等分配上实际不可避免有不平等的存在,但机会必须平等。就是说各种地位、财富和职位不仅向有相应的才能和禀赋的所有人开放,而且要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它。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政府试图通过补贴私立学校和建立公立学校体系,保证不管生来属于什么收入的阶层之人都有平等受教育、受培养的机会,进入公平竞争的行列,以尽可能填平阶级之间的沟壑,这就是说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且有实质的机会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这就是所谓机会平等原则。[24]

最不利者受益原则,又称为适度差别原则。适度差别原则承认人的能力、才干以及其他条件所造成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以状况最差者亦有所改善为限度,以这种原则来选择分配的方案,这就要求社会实行某种福利国家的政策规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通过税收和对财产权的必要调整,在国民财富再分配中对贫富者加以补贴,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三)正义原则的字典式的排序

《正义论》所讨论的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原则和适度差别原则)以及我们在上一章中讨论的功利原则是三项基本的原则,都是现代社会应该用以调节社会基本结构,调节社会权利与义务分配,规范政府与公民行为的基本道德原则。我们应该给予赞同,将它们视作规范伦理学的基础。现在的问题是:虽然这三项基本原则之间总体上是统一的、相互补充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在一些问题上是不可避免会有冲突的,这就有一个优先考虑哪个原则的问题。例如社会或个人为了取得总体上的效益或效率是否可以牺牲个人的某些平等和自由呢?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是否可以让一些人先富起来并裁减一些工人的福利甚至他们的公费医疗呢?这就是平等与效率的矛盾与冲突,是效率优先还是平等优先的问题。又如,不发达国家的公民,有些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移民到一些发达国家做“二等公民”,如果这些国家还有不同程度的种族歧视,他们自愿牺牲个人的某些自由权利而取得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否合乎正义呢?这里他们是否应该优先考虑平等自由原则呢?对于这类优先性的问题,罗尔斯的解答是:在各项正义原则之间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字典式的排列,英文叫作lexicographic,是《正义论》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大家知道奥运会国家的名次是按其运动员获奖牌的多少而排序的。首先按获金牌多少排名,金牌相同时按银牌多少排名,金牌、银牌都相同时按铜牌多少排名。这就是所谓字典式的排列。如果日本得1枚金牌50银牌,韩国得到2枚金牌而无银牌,则日本应排在韩国之后。罗尔斯正是以这种字典式的次序来排列各个正义原则的。这就是说人们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比差别的原则有“绝对的重要性”。“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是“不可侵犯的”,它的违反是“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25]。而在差别原则中,“机会平等的原则”对于财富与分配适度差别来说也是绝对的。社会制度只能这样安排才是合乎正义的,财富的分配必须服从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举个例子来说,不论一个国家怎样穷,它的普及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就违反了机会均等原则。至于第二个正义原则对于效率原则或功利原则来说,也是绝对重要的。罗尔斯说:“第二个优先原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字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26]这就是说,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的基本善(基本价值)的各个维度(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之间具有不可通约的性质。由于这种不可通约性就带来了字典式的次序。比如,一个社会有三个人X1,X2,X3。在一个社会状态中,他们的福利分配是14,12与13。而在第二种社会状态中他们的福利分配是200,12和11。按照功利主义的福利总值最大化的算法,第二种社会状态优于第一种社会状态。因为200+12+11>14+12+13(这里略去了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律)。而按罗尔斯差别原则优于利益总额的追求,第一种状态优于第二种状态。因为在第一种状态中最小受惠者X2,它得福利12元,比第二种状态最小受惠者X3所得的11在状况上有所改善。无论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和福利原则”还是按照最大最小原则,社会应选择第一个社会状态,因为在第一种状态下的X2的12元是最小中的最大。这里已经显示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字典式序列过于机械以致造成一些反例。

还可以举出另一些事例来说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字典式排序,特别是最小受惠者也得益的差别原则优于效用原则会发生什么问题。假定某医院有两个病人都患上致命的肺炎,A病人原是年青且身强力壮者,而B病人本来已患上了不治之症肺癌,医生判明只能活半年左右。不幸由于医疗资源的缺乏,只有一剂能治好肺炎的抗生素。按照罗尔斯的字典式排序,那最少受惠者应优先受益,这一剂药应给B病人治疗。这显然是不适当的。而按照期望功利效用最大化的原则,这剂药应给A病人用,无论对个人、对社会都会得到最大的利益。同样假定一个家庭有一对孪生兄弟A与B,A特别聪明,有极好的数学天赋,送他上大学很可能造就一个数学家。而B特别愚蠢,要花上与上四年大学的学费同样多的钱教育他才会,例如自己穿袜子。而父母只有供得起一个人上大学的费用,这一笔钱应怎样花呢?按照罗尔斯最差状况者(worst-off individual)也得益原则优于功利效率原则,那状况最差者自然就是B,他应该得到这笔钱去学会穿袜子。而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这笔钱应提供给A去上大学,这无论对这个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有最大的效用。在这里我们并不准备否定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包括机会平等原则和最少受惠者应得益的原则。我们只是说当这个原则与功利原则发生冲突时,不能机械地执行罗尔斯的字典排列,何者为优先要视具体的境遇而定,不能仅有一个机械决定论的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