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范伦理学和道义论

虽然功利主义从行为功利主义发展到准则功利主义,再发展到将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相统一的新功利主义,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吸取和包含了本章所要讨论的道义主义规范伦理学的内容了。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从行为或行为准则的功利效用论道德并存在效用度量和效用分配的问题,它的效用原则不能直接导出政治上的自由和分配上的平等这些现代政治伦理理念,它对于这些理念只能给出局部的辩护,而始终不能完全包括或替代道义主义所具有的优点。由于道义主义具有自己的优点,在讨论科学伦理的许多问题时,我们运用道义主义原理将更有解释力,因此在我们进入下篇“现代伦理视野中的科学与技术”的讨论之前,仍有必要介绍道义主义伦理学的有关观点,并给出一些恰如其分的评价。

所谓道义论是这样一种伦理学,它认为人们的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由行为的后果(功利后果)或行为的期望后果来决定,而是由它自身固有的特点(the merit of their own)和内在的价值决定的。决定这些行为和行为准则正当性的是“良心”“道德直觉”“正义感”“当然责任”“自明的准则”或“实践的理性”或“理性的选择”。其中E.F.卡里特(E.F.Carrit)、T.黎德(Thomas Reid,1710-1796)、H.A.普里查德(H.A.Prichard)、W.D.罗斯(W.D.Ross)、I.康德(I.Kant)以及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J.罗尔斯就是道义论的代表人物。让我们选择最有影响的道义论者来加以分析。这里首推的应该就是康德,他认为先验的“实践理性”才是决定人们行为正当性的最后准则。

康德认为,道德的价值是绝对的善,是高于其他一切非道德价值的,它就是所谓“善良的意志”。一个人如果没有善良的意志,即使他具有权力、智慧或技术这样的有很高价值的东西,有时反而更坏。他说:“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是(如功利主义所说那样)因为它引起或产生好的后果,或者因为它能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确切地说,它之所以是善良,只是因为它自身就是善良的,或者因为它的活动是努力于善的,它比任何别的爱好,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大价值。说一个人有善良意志,不仅是说他有一个善良愿望,而在于他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坚决用一切方法实现其内在的价值,不因其成败而有所降低……意志自身就具有绝对价值——这个概念,虽然看来有些离奇,但它却为众人所公认,因此我们必须对它加以仔细考虑。”[1]这就是说,康德在这里表明了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的区别首先在于,功利主义将道德看作达到其他价值(效用)的手段,而康德为代表的道义主义则将道德理性看作高于其他价值(包括科学与技术)的目的自身。既然有着如此重大的区别,我们还必须继续跟着康德“加以仔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