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献综述

对大部分美国人而言,最关心的是在他们身边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级别,尤其是暴力犯罪(Pew Center for Civic Journalism,n.d.)。因此,内城区较高的犯罪水平也影响到其居民的减少。犯罪,准确地说是人们对其敬而远之的心理,也成为美国大城市郊区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主要因素(Bursik,1988;Cullen & Levitt,1999;Liska & Bellair,1995;Liska,Logan,& Bellair,1998;Mieszkowski & Mills,1993)。[3]而郊区城市化的进程,特别是从内城区向外迁移的阶级选择性质,则加剧了经济隔离和贫困集中化(Jargowsky,1997,2002;Wilson,1987;Yang & Jargowsky,2006)。白人和中产阶级撤离到郊区,也削弱了市中心的财政能力,影响到警方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

高度的地区贫困,反过来也长期被认为是导致犯罪的因素。Shaw和McKay,遵循芝加哥大学的传统(Park,Burgess,& McKenzie,1925),研究了一些过渡地区常见的犯罪与贫困之间的关系。他们着重于三种结构性因素:低下的经济地位、族群异质性和居住的流动性。他们认为这些因素导致当地社区社会组织的瓦解,从而解释了犯罪率的不断变化。他们特别提出一个城市犯罪行为的空间分布是“经济社会取得更大进步的产物,而这种进步是以该城市及其所属当地社区的历史和发展为特征的”(Shaw & McKay,1942),试图以此说明社会结构性要素和犯罪之间的深刻联系。

将高水平的犯罪行为归咎于地区社会组织的破坏,这是由城市结构变更、住宅的不稳定性和种族变迁造成的(Bursik & Grasmick,1993;Sampson,Raudenbush,& Earls,1997;Sampson & Wilson,1995)。内城高度贫困地区人口与家庭的不稳定性与其高犯罪率息息相关(Sampson,1987;Sampson & Wilson,1995)。地区贫困会改变教育或工作所带来的回报,而较高的犯罪率则可能改变犯罪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并导致边缘人群中更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日常活动理论提供了另外一种理解郊区城市化对内城区犯罪的影响的思路。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是具备针对合适的犯罪目标的时间和空间的集点,有动机的犯罪主体,以及相应保护措施的缺乏(Cohen & Felson,1979)。暴力犯罪“更着重于有犯罪动机的罪犯的到场”,财产犯罪则“更着重于犯罪与保护的时机”(Stahura & Sloan,1988,p. 1104)。郊区城市化影响着大都市区这三种犯罪前提的分布(Logan,1978;Stahura & Sloan,1988)。有钱人离开中心城市,或者说穷人被排除在郊区外,会导致中心城市里合适的犯罪目标相对减少,有动机的犯罪主体则相对增加。在郊区迅速发展过程中,那些居住在中心城市连郊区的基本工作都无法胜任的潜在犯罪主体,就可能更积极地实施犯罪,以满足当前的迫切需求。最重要的是,稳定的中产阶级家庭外迁与内城区社会资金的衰减也削弱了非正式的地区保护能力(Stahura & Sloan,1988)。个人财产税来源的减少削弱了内城区提供警方保护的能力,不利于长治久安。Stahura和Sloan发现动机对暴力犯罪影响更大,而保护对财产犯罪影响更大。此外,他们还发现了这三个犯罪前提对财产犯罪的乘法影响,但不适用于暴力犯罪。

然而,按Shaw和Mckay的观点来看,仅仅观察到贫困地区的犯罪率更高,并不能证明地区贫困程度对犯罪的因果影响。例如,Krivo和Peterson对普查地段水平回归进行了评估,声称这表明了地区贫困会引发犯罪。然而,这些模型恰恰符合在个人层面上对贫困与犯罪之间关系的解释。低收入人群人均参与犯罪活动的发生率更高;故仅从人口构成来看,高度贫困地区的犯罪率就会比富裕地区更高。

如何将因果效应从组合效应中分离出来,是前人在分析地区对犯罪活动的影响时遇到的一大难题。由于一些与涉及犯罪的可能性有关的微妙因素,人们会自我选择出入高贫困或者高犯罪率地区,所以即使拥有个体层面的资料,也很难将地区影响固定下来。学者们已经尝试过几种方法来克服选择性偏见。Case和Katz利用工具变量来控制选择,并找到了青少年犯罪同群效应的相关证据。Ludwig等人研究了Moving to Opportunity方案的实验数据,发现如果迁移至非贫困地区,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将减少,而财产犯罪则会增加。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郊区城市化会通过其经济隔离效应在内城区衍生出高贫困地区,从而间接导致高水平的犯罪行为。然而,大多数文献都没有论述郊区城市化对中心城区犯罪产生的直接的因果效应。长期以来,基于郊区城市化导致人口密度减小这一观点,犯罪学的既有研究侧重犯罪和人口密度之间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许多研究都侧重人口密度与犯罪的简单联系,却又无法取得一致结论。[4]

一些研究人员尝试过评估郊区城市化对犯罪产生的直接因果效应。他们用居住于中心城市的人口在大都市区人口中所占比重来反向衡量郊区城市化。Gibbs,Erickson和Skogan都注意到了中心城市犯罪率与都会区郊区城市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然而,仅仅是罪犯和非罪犯的不同的郊区城市化速度就能产生这样的相互关系。尽管组合效应解释了中心城市犯罪率高于富裕郊区的现象,但仍不能说明郊区城市化的影响是因果性的。Shihadeh和Ousey也未能成功辨别出这种关系中因果性与组合性的方面。

在掌握了中心城市中穷人和黑人所占比例后,Farley复制了郊区城市化和对应的中心城市犯罪率之间的关系。他还注意到那些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地法律条例变更而导致的中心城市界限的或多或少的变动。在任何大都市区,如果中心城市的边界扩展而圈入更多的郊区,其犯罪率便会相应降低。同时,这样的边界变更会增加中心城市人口在大都市区中的比重,并降低郊区城市化的水平,从而导致郊区城市化与犯罪成正相关作用,但这不过是一个统计假象。

Stafford和Gibbs注意到犯罪主体和受害者都会频繁穿梭于中心城市和郊区之间,所以中心城市的犯罪率仅以一个地区的犯罪行为和人口基数为基础,则可能具有误导性。他们将郊区城市化定义为大都市区中中心城市居住比例的对立面。他们还增加了另一个起主导地位的变量——中心城市在大都市区中所占的零售份额。最后,他们加入了这两个变量的相互作用。然而,对郊区城市化和主导因素的测量必须非常接近,使他们难以自圆其说,尤其是加入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后。

1.郊区城市化与犯罪的关系

在这一部分,我们描述了一种构想,将郊区城市化与中心城市犯罪相互关系中的因果成分分离出来。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集中在中心城市,促使人们向郊区迁移,这一点已经在前人的研究中得到佐证(Bradford & Kelejian,1973;Burnham,Feinberg,& Husted,2004;Cullen & Levitt,1999)。家庭效用最大化在选择居住地点时以家庭特征和地区公共设施为基础,犯罪则使人们避而远之(Mieszkowski & Mills,1993)。在这一部分,我们会通过描述一系列假定场景来阐释郊区城市化如何影响犯罪。尽管比较简单,这些场景对开拓思路仍然很有帮助。结果表明,无论其影响是否为因果效应,郊区城市化都会导致中心城市犯罪率提高,这就向实证研究提出了挑战。

在第一个场景中,我们假设郊区城市化不存在:100人全部住在中心城市。其中90人是守法公民,剩下的10人则是罪犯。每名罪犯在一个时间单元里作案2起,一共为20起。犯罪率(这里简单定义为人均犯罪)则为20/100,即0.2(见图1)。以此为基础,我们来研究一下可能出现的三种不同的郊区城市化形式。第一种形式参见图1的中间板,称为中立性郊区城市化,即将80%的人口按比例重新分配到郊区。罪犯和守法公民同样迁移,这样郊区和中心城市都分别由90%的守法公民和10%的罪犯构成。假设犯罪率不变,并且大部分犯罪行为都由罪犯在其所属区域实施,那么郊区犯罪率将与中心城市犯罪率持平,而整个大都市区犯罪率也将保持不变。在该场景中,犯罪行为仅被重新分配了。这种场景显然不太可能,因为实际情况中的郊区城市化会由于收入、生活方式和个人意愿而带有选择性。

图1 郊区城市化场景

在第二个郊区城市化的场景中,我们模拟了从中心城市向郊区的迁移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高度选择性。可能为了避免成为犯罪受害者,80位守法公民迁移到郊区。由于所有的罪犯都留在了中心城市,郊区的犯罪率降为0。这时中心城市的人口由10位守法公民和10名罪犯构成。而由于剩下的人口基数与犯罪行为次数相等,中心城市的犯罪率骤升5倍,成为1.0。由此可见,仅由于中心城市犯罪率计算中分母的变化,就会导致常见的中心城市犯罪率高于郊区的情况。而整个大都市区作为一个整体,其总人口、罪犯数量和罪犯人均作案数量均不变,故其犯罪率不变。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行为的显著增加,不过是由不同的郊区城市化形式,即不同的守法公民与罪犯的人口构成引起的假象。

诚如前述,包括Shaw和Mckay在内的许多研究人员都主张犯罪不是一种外生的现象,而是其所属生态环境的一种机能。换句话说,犯罪行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社会组织瓦解的一种反应,主要指处于贫困、家庭分裂及种族歧视等高压环境下的地区。假设我们在假定模型里的罪犯处于不同程度的经济和社会困境,那么这个选择性郊区城市化场景的中心城市就会具有比郊区更高程度的贫困、家庭分裂及其他形式的不利。根据社会解组论,这些中心城区现存的社会状况会对犯罪行为产生独立影响。此外,根据日常活动理论,高贫困地区保护措施的缺乏也会促成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发生。

图1的底板描述了第三种郊区城市化场景,存在问题的中心城市,即Shaw和Mckay声称的存在地区综合因果效应的那一类。首先,可能由于治安环境差或者社会风气败坏,严酷的生存环境促使人们犯罪,罪犯的人均犯罪次数上升为3起。另外,考虑到生活在该地区的人们易受周围歪风邪气的影响,我们假设罪犯的数量由10上升至15。也就是说,5位在其他环境下可能遵纪守法的公民被中心城区的环境同化。比如,他们可能会为了避免其他罪犯的加害而加入某个黑帮。这幅场景中的中心城市犯罪率显然要更高:高达2.25。然而,不同于之前的场景,此处大都市区的整体犯罪率也受到了影响,从0.2上升至0.45。

正如选择性郊区城市化场景,存在问题的中心城市导致了犯罪率的一种不均匀形式。然而,在前一种情况下,中心城市的高贫困率是人口迁移的结果,而人口迁移仅仅影响了犯罪率计算中的分母。在后一种情况下,中心城市的高犯罪率则是由犯罪率计算中的分子和分母共同决定的。分子的变化则是由不同的地区状况引起的。

这给了我们很多启示。首先,我们所观测到的地区级的贫困(或者其他一些不利条件)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得出贫困能导致犯罪这一结论来说只是个必要不充分条件。选择性郊区城市化场景和存在问题的中心城市场景都引发了这样的关系,但是只在后一个场景才具有因果效应。即便在此场景中,这样的关系也仅有一部分来自于Shaw和Mckay类型的影响,而其余部分都是对分类的反映。其次,观测到的郊区城市化的程度与中心城市贫困率的关系不足以说明郊区城市化会促成中心城市犯罪。然而,如果存在问题的社区环境会加重犯罪行为,犯罪总次数就会增加,从而影响到大都市区整体的犯罪率。不同于中心城市犯罪率的是,大都市区犯罪率的变化确实可能证明这种因果效应。

这些启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实证策略。基于其人口规模、人口构成、年龄结构和收入水平,任何大都市区都会存在相应水平的犯罪。如果郊区城市化对犯罪发生率具有因果效应,那我们在掌握了以上这些基本特征后,就能通过它来预测大都市区范围的犯罪行为。此外,要对郊区城市化对犯罪体系基本特征的影响做出公正的评估,我们必须考虑到郊区城市化与犯罪的相互关系。如果大都市区的空间组织对犯罪具有因果效应,特定类型犯罪的发生就会改变这些影响,所以我们在分析中把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