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以共同犯罪为主
犯罪的农民工多以亲戚、同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犯罪团伙,且有逐步向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发展的趋势。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是农民工城市犯罪的重化阶段。该阶段的进城农民犯罪整体上出现了多样化、群体化和暴力化的特征,恶性程度不断增加(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2003:第49~50页)。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1985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28%;1987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1%,流动人中案犯共同作案占40%;1988年抽样,常住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34%;流动人口案犯共同作案占40%。尤其在诈骗案中,流动人口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1987年抽样,流动人口在诈骗案件中共同作案的比例约占50%,同年常住人口案犯在诈骗案中共同作案的比例只有30%。199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11万个,成员36.8万人,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13.4万个,成员50.7万人,1992年全国查获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00多个,有的犯罪团伙达100余人(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1995:第69~70页)。这些所查获的犯罪团伙及其人员90%以上是外来流动人口,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黑社会色彩更加浓厚。在这几年的“打黑除恶”斗争中,更加证明了这种情况。据2002年、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的调查,在犯罪的流动人口中,实施共同犯罪的分别占35%、35.4%、63.3%、57.5%,2005年与2002年相比增加了22.5个百分点(王志强,2006:第44~51页)。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上升趋势较为明显。1993年、1994年两年间,在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严重刑事犯罪的226件案件、452名犯罪人中,团伙案件为74件,占案件总数的32.7%;团伙犯罪人268名,占案犯总数的59.3%(麻国安,2000:72~73)。从北京市2006年1月至4月抓获的6501名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人员的作案方式分析,结伙、团伙作案人员共有2946人,占总数的45.3%,流动人口犯罪团伙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亲缘性(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2007:9~15)。犯罪嫌疑人来自北京市周边的省、市,通过亲戚或同乡介绍来京的占很大比例,他们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浓厚的乡土观念,具有抱团、聚集的心理。1996~1998年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犯罪团伙数和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96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284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2502个;1997年共破获犯罪团伙2518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数1967个;1998年共破获犯罪团伙3471个,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团伙1884个,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所占的比例分别为79.19%、78.12%和54.28%。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多利用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组成团伙实施犯罪。在上海,两人以上作案的案件数占总数的53.7%,超过单人作案的比重,其中跨地区的结伙作案增加尤其迅速。这些团伙有的是由上海人与外地人结合而成的,有的则是由多个省市的流动人口结合而成的混合犯罪团伙(丁金宏、杨鸿燕、杨杰、翁建红、张彬彬,2001:第53~58页)。
在农民工共同犯罪中,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较年轻。在农民工团伙犯罪中,其成员的年龄结构为:少年(17岁以下)占2.7%、青年(18~25岁)占50.9%、中年(26~60岁)占16.1%、老年(60岁以上)占6.3%、各年龄段都有的占24.1%。比较而言,城市居民团伙犯罪成员的年龄结构为:少年占7.1%、青年占42.9%、中年占36.7%、老年的比例为零、各年龄段都有的占13.3%。可以看出,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的年龄结构主要以青年为多,而少年和中年的团伙成员比例相对低一些(杨云娟,2007:第68~72页)。从农民工犯罪结伙方式上看,有四种形式:一是血缘型,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血缘型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外来人口圈子中,当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影响,于是以老带新,逐渐衍生出具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在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现过由家族成员纠合在一起进行犯罪的案件,毒品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亲缘更为常见。这种趋势在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中易得到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削弱化倾向更助长了这种态势。由于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地缘性、亲缘性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中这种地缘、亲缘关系逐步被整合、融合,出现了地缘、亲缘关系为主,与暂住地人员勾结起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态势。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由于大量外出打工的人员来自农村,而且也都是在亲戚的带动下走出农村,在这样的犯罪团伙中有着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极强的团体心理,比较排外。在这种交往条件下,当犯罪行为成为共同的需求和价值的表现时,这些人就可能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乡缘关系成为结成犯罪团伙的纽带。农民工犯罪团伙是依于各种社会关系而结成,在犯罪团伙成员关系的构成上,居于首位的是同乡关系,其比例高达71.3%,其余如同学、同事、亲友、邻居等关系的比例均较低。这说明,农民工共同犯罪以及团伙犯罪是基于乡缘关系而进行的,乡缘关系是犯罪团伙形成并存在的“根基”(杨云娟,2007:第68~72页)。三是业缘型,外来农民工因业缘结合,组成团伙,共同犯罪。来自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地域,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这类违法犯罪团伙成员来自五湖四海,且因为其中有些属刑释解教人员,有着丰富的作案“实践”和受处罚“经验”,更因为他们中的多数人好逸恶劳,本性难移,不改前非,出狱后臭味相投,结成“难兄难弟”,共同犯罪,报复社会。四是城乡结合型,城市不法犯罪分子与外来农民工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犯罪。另外,农民工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日趋严密,有预谋、有分工地实施犯罪。团伙成员往往依仗人多势众,在特定场合极容易形成犯罪力量与侵害对象的对比优势,相互壮胆,疯狂作案。随着作案形式的逐步集团化,有些案犯逐步按照籍贯的不同及作案的性质、对象不同而结成不同的“带黑”集团,出现了许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陈尚坤,2004:第34~37页)。
参考文献
陈成文、傅健:《社会学视野下的农民工犯罪问题》,《理论月刊》2007年第11期。
陈尚坤:《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及对策思考》,《人口学刊》2004年第5期。
丁金宏、杨鸿燕、杨杰、翁建红、张彬彬:《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及其社会控制——透过新闻资料的分析》,《人口研究》2001年第6期。
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课题组:《广州市流动人口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黄立:《论流动人口犯罪及控制对策》,《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赖修桂:《浅析女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2期。
刘世天、卓黎黎:《犯罪学视阈内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犯罪学论丛》2008年第7期。
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宁建海、秦江锋:《郑州市金水区外来人口犯罪实证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
王大中、柴艳茹、张晓东、郭冰:《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王桂新、刘旖芸:《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透过新闻资料的梳理、分析》,《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
王志强:《对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
杨云娟:《城市农民工犯罪特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乡镇经济》2007年第5期。
张原震:《犯罪农民工的人口学特征及其分析——以天津为例》,《西北人口》2007年第3期。
[1]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农民工教育培训政策研究(GJA104020)。
[2] 王春林,男,生于1969年,江苏盐城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