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数字创新的逻辑

数字创新既可以理解为数字[1]技术本身的创新,也可以理解为数字技术背景下的创新。创新涉及技术、流程、组织、市场和商业模式等方面,因而数字创新也有两层意思:一是数字技术创新,二是数字技术背景下的流程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如果仅从形态来看,我们难以理解数字创新的强大生命力,比如,知识创新、生态创新就没有数字创新这样强大的生命力和推动力。那么,为何数字创新能在过去十年为我们贡献了几十万亿美元的财富,并且在未来还可以贡献几百万亿、几千万亿美元的财富?

数字创新的本质

数字创新,是指创新过程中采用信息(information)、计算(computing)、沟通(communication)和连接(connectivity)技术的组合,并由此带来新产品、改进生产过程、变革组织模式、创建和改变商业模式等。这一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数字技术。例如,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等数字技术,本质上都是信息、计算、沟通和连接技术的组合。

·创新产出。创新管理常用的创新产出,例如产品创新、流程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均包含在数字创新的产出中。

·创新过程。数字技术创新过程和一般创新过程的关键区别在于,它强调创新过程中对数字技术的应用。

从传统企业组织和产业组织形态向平台型、生态型等新型组织演变,引致了企业和产业创新体系的革命性变迁,使得数字创新呈现出四大特征。

(1)创新主体虚拟化。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主导者和参与者在线上实现交互,个体和组织两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日显多样性、可塑性、虚拟化,给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伦理责任、成果共享制度带来了全新挑战。

(2)创新要素数字化。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正在改变人流、物流、知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推动创新要素流动方向和流动速度的革命性变化,为企业创新提供全新的边界条件。

(3)创新过程智能化。人机交互和深度学习正在改变创新过程,平台组织和网络组织的创新协同正在使线性创新成为过去,创新合作者之间的创意交互、流程重构、商业共创正在为产业创新提供全新空间。

(4)创新组织平台化。依靠虚拟现实技术,虚拟信息空间大量涌现。以双边平台、多边平台、生态社区、创新社群为代表的新型创新组织,充分显示出强大的创新生命力,从科层结构到网络结构,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从计划性创新到涌现式创新,正在颠覆创新组织形态。

数字创新的组织

数字化所带来的创新主体虚拟化、创新要素数字化、创新过程智能化、创新组织平台化,既可以为数字链、物流链、创新链在线上线下的低成本交融提供新的组织空间,也可以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的创新要素,以在各区域内实现数字产业化的增量创新和产业数字化的赋能创新。

·增量创新:由信息、计算、沟通和连接这些全新数字技术创新(包括单元技术创新和技术组合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创造技术增量、价值增量。

·赋能创新:由数字技术与原有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创造价值增量。

增量创新和赋能创新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实际价值评估中是很难分开的。比如,医疗健康、数字教育、纳米材料等创新型产业,既有数字技术本身的创新,也有传统产业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的创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之后,长三角医疗健康产业中的各类医院与丁香园、微医、微脉、春雨医生等平台公司,以及与阿里云、每日互动等数据公司相互融合,建立了“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该系统就是增量创新与赋能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解决了跨区域远程治疗、医疗服务的共联共享。

在数字经济时代,组织是关系结构化和结构关系化的核心载体,由于组织性质不同,治理的目标、制度和方法有很大差异。聚焦经济组织中最主要的两类形态——企业组织和产业组织,从这两类组织的演化趋势入手,可以更为清晰地剖析数字治理的主体关系。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组织的内涵正在被颠覆

传统企业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边界、固定的组织形态、稳定的科层结构和标准的绩效体系,这些特征是企业同时追求外部交易成本和内部控制成本最小化而演化出来的结果。数字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科斯的经济学假定,组织间的交易成本可能趋向于零,内部科层治理成本则可能呈现指数级上升,这就逐渐瓦解了科层组织的优势,企业组织的边界走向消亡。比如,阿里巴巴、腾讯、小米等企业,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使得交易双方的信息越来越对称,组织从科层控制走向民主治理,组织结构从垂直走向扁平。“企业是平的”,组织平面内的个体从雇员向合作者演变,组织之间从竞争者向合作者演变,形成全新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态。

数字经济时代,产业组织的内涵也在被颠覆

一方面,产业组织反映了产业内企业间的市场关系,表现为企业间垄断与竞争所形成的完全竞争型、完全垄断型、垄断竞争型和寡头垄断型四类市场结构。另一方面,产业组织表明了产业内同类企业相互联结的组织形态,如企业集团、托拉斯、分包制等。

(1)从市场关系看产业组织演变。阿里巴巴、腾讯、百度、Facebook和亚马逊等几乎都呈现寡头垄断甚至完全垄断特征,它们各自形成了独特的“产业经济体”,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几乎被1~2个经济体控制,以平台组织为内核的生态型经济体,其周边围聚百万级、千万级规模的各类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形成了以平台领导者为网络核心节点的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

(2)从组织形态来考察产业组织演变。BAT不属于典型的企业集团、托拉斯、分包制等,而是特殊的聚合体。聚合体内部主要有两类角色:平台领导者和平台互补者。平台领导者搭建了平台,通过网络效应在周边集聚了上千万的买卖双方,而且平台领导者自身也可能会参与买卖。平台互补者则通过提供互补产品与服务、互补资源与能力,为整个生态系统赋能。

无论市场关系还是组织形态,这种产业组织的力量是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没有产生过的,领导者具有强大的力量,系统内可能出现两种创新格局。

·平台互补者创新力量被平台主体扼杀。“大树底下不长草”,依附于平台的中小型平台互补者被BAT这样的大型企业锁定,花几年时间研发出来的全新产品,上市一周就可能被仿制甚至被买断,或者因为模仿成风导致低价竞争,创新被扼杀。

·平台领导者与互补者形成创新共同体。平台企业像一把大伞,为中小企业创新遮风挡雨。比如,今天的小米为供给侧的制造业创新赋能,产生了一批强大的创新型产品提供商,或者阿里巴巴通过市场的力量驱动创新,以制度的力量保护创新,为电商企业创新赋能。

数字创新的治理

正是因为产业组织的演变,给数字创新提供了新的机会。为了让经济体内部的组织充满创新活力,数字治理因而成为新的制度基础设施。平台领导者在整个创新生态系统中发挥了总阀门的作用,如果数字治理制度设计得好,就能给创新生态系统赋能;如果设计得不好,也可能扼杀整个系统的创新活力。

从宏观来看,经济组织的治理形式包括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方面。其中,国家治理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和个体。现在,由于线上线下多维空间的发展和组织形态的变化,带来创新主体虚拟化、创新要素数字化、创新过程智能化、创新组织平台化,导致区域创新主体边界模糊化和行为交互化,需要以数字治理机制来重新修订或定义治理主体的功能和方法。

国家治理主体

国家依靠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对经济组织进行治理,传统的法律和制度是以线下物理世界的运行逻辑来设计的,对于线上虚拟主体的治理可能会失效。我们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具体而言,在数字创新的治理方面需要做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革新。

一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以治理数字资产。比如,物质资产与数字资产在所有权、处置权和分配权上存在实质性的不同,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是高度不对称的,所有权与分配权也是高度不对称的。现在,海量个人或企业数据被平台企业占有并使用,而数据所有者是不知道的,也没有分享到所有权的收益。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数字创新成果也就没有办法得到保护。因此,国家作为治理主体,迫切需要解决好数字资产所有权与分配权、数字知识产权、数字创新成果保护等制度建设问题。

二是建立和完善数字治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数字治理的作用,就要加快推进研究、修法、立法,以为区域协同创新提供法律保障,为数字治理打开了一扇门。

三是形成省域内跨行政部门、省域间跨区域边界的数字协同治理平台。长期以来,政府作为行政治理主体,具有权威的不可替代性和权力行使的单向性,政府管理创新是不触动政府单一主体地位的。直到浙江省提出“最多跑一次”后,依靠数据治理和数字治理,打破了严实的行政壁垒,通过吸引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甚至形成了协同共治的局面,把这种政府治理模式扩散到全国,把政府治理改革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同起来,就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区域协同创新的行政壁垒。

社会治理主体

社会组织、非营利企业、联盟、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灵活柔性的社会治理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机制与其他治理机制相得益彰,发挥互补效应,构建多元治理体系,而不是把国家治理看成“万能之神”。由于社会治理是以伦理、道德、文化和认知等隐性机制为路径去实现治理的,它能有效地引导数字治理发挥社会价值、实现社会正义功能,更加高效地引导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走向。

企业治理主体

企业长期属于被治理对象,之前的市场治理,指的是政府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去治理企业的行为。在如今的数字经济时代,发生了一个根本性变化,那就是企业可以充当政府和市场的代理人与守门人角色,发挥数字治理的溢出功能和代理功能。由于现在的企业组织已经成为产业聚合体,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强大的产业生态系统,系统内平台企业作为领导者,整合起几千万家互补企业和几十亿个消费端客户,平台领导者可以运用数字治理的机制和手段,保证整个生态系统的有效运行。在这个系统中,企业作为市场治理主体,呈现以下新的特征。

(1)运用数字治理机制来管控交易的合法性。比如,平台领导者发挥了信用治理功能,通过成交量数据来评价平台互补者的信誉水平,通过支付系统来发挥交易过程中的担保功能,通过让假冒伪劣产品下架来代理工商部门的产品信誉控制,等等。

(2)运用数字治理机制来促进要素市场发展。平台系统中互补者之间的协同创新需要建立在技术要素、人才要素、数据要素、资金要素等流动和有效配置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依托数字治理,为技术要素流动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为人才要素流动提供低成本的需求信息,为资金要素流动提供相对较低的成本。

(3)运用数字治理机制代理各类政府职能。现在,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生态型组织已经开始承接税收、人事、安全等政府机构的治理功能。政府把自己的治理权力部分让渡给平台领导者,既可以提高治理效能,还可以打破行政壁垒。新型组织越来越成为市场主体、政府代理、社会治理的混合体,经济体内部的创新要素可以突破区域行政壁垒,按照市场规则实现有序、高效的流动,成为天然的协同创新体。

本书内容架构

依托数字创新的逻辑,本书紧紧围绕“数字创新的本质”“数字创新组织”“数字创新的治理”这三块内容展开。本书将更多地从指导企业实践的角度出发,探究企业如何进行数字创新,如何打造数字平台型组织,如何参与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本书纲举目张,试图绘就数字创新的一个全景图。具体而言,内容包括:

·第一篇 数字创新的本质,包括第1~3章。数字创新的本质是什么?数字创新是如何产生的?传统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数字创新?第1~3章分别针对这三个问题,层层深入去揭示数字创新的本质和产生过程,为企业进行数字创新提供具体思路。

·第二篇 数字创新组织,包括第4~7章。本篇聚焦于数字创新催生出来的最重要的组织形态——数字平台。数字平台是什么?数字平台是如何构建和发展的?数字平台中互补者是如何进行创新的?数字平台中的用户如何驱动数字创新?围绕这四个问题,第4~7章对数字平台型组织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阐述。

·第三篇 数字创新的治理,包括第8~9章。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成了创新生态治理的主体,发挥着全新的作用。本书把治理视角从传统的以政府和社会为主体,切换到以企业为主体,回答“企业主导的数字创新生态系统应该如何治理”这一问题,厘清企业治理主体在数字经济时代充当的角色。第8章对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结构进行了剖析,第9章详细阐述了数字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内容、机制和模式。

以上就是本书的内容安排,期待读者和我们一起领略数字创新的奥妙!

本书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7ZDA050)的成果。之前类似的成果大多行文严谨而晦涩,我们这次希望采用“通俗且系统严谨”的行文风格把成果奉献给大家。这对习惯于学术表达风格的我们来说,是很有挑战的,是一次新的尝试。魏江负责本书的总体设计、指导和修改校订等工作,以及前言的执笔。刘洋负责本书撰写的具体协调、修改等工作。初稿的撰写分工如下:第1章、第2章由刘洋和董久钰执笔,第3章由刘洋、应瑛执笔,第4章由邬爱其、刘一蕙执笔,第5章由魏江、杨佳铭执笔,第6章由魏江、杨洋、缪沁男执笔,第7章由魏江、刘嘉玲、陈光沛执笔,第8章由魏江、杨升曦、孙聪执笔,第9章由魏江、赵雨菡、郑杰执笔,结语由魏江、刘洋执笔。

魏江

2020年夏于启真湖畔

[1] 在这里,我们对数字、数据、数字化、数据化等一些业界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做一下澄清。数字技术在本书中对应的英文是digital technology。其中,digital的词根是digit,来源于拉丁语digitus,指的是手指,即人类最早开始计数的工具。根据剑桥英语在线词典(https://dictionary.cambridge.org/),digital 是指把信息编码或保存为一系列“0”和“1”的数字,以表明一个信号存在或不存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二进制数字(binary digit),因为这是计算机可以处理的最小单元。基于此,数字化在本书中对应的是digitalization,意思是“把一个诸如文档的东西(something)转化为数字形式(digital form,即可以被计算机保存和处理的形式)”。换句话说,本书所讲的数字技术、数字创新和数字经济等都指向计算机相关技术支撑下互联网空间有关的内容。而我们在本书中还经常提到“数据”这个词,对应的英文是data,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根据剑桥英语在线词典,数据是指信息(information),特别是收集到的事实(fact)或数字(number),可以被检验或被用来做决策,或者指电子形式(electronic form)的信息,可以被计算机存储和使用。那么,与之相关联的数据化(datafication),尽管本书并未提及,则是指“把一种现象转变为可以制表分析的量化形式过程”,也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参见:Cukier K, Mayer-Schoenberger V.The rise of big data [J]. Foreign Affairs, 2013, (May/June): 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