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架空电力线路

此部分的国家标准有两个:一是GB 50173—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15年1月1日实施,替代早期的GB 50173—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二是GB 50233—2014《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2015年8月1日实施,替代早期的GB 50233—2005《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389—2006《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2014共分11章和4个附录:1总则;2术语;3原材料及器材检验;4测量;5土石方工程;6基础工程;7杆塔工程;8架线工程;9接地工程;10杆上电气设备;11工程验收与移交。GB 50233—2014共分10章和1个附录,前9章标题与GB 50173—2014相同,第10章为“工程验收与移交”,无“杆上电气设备”一章。

对普通用电企业来说,新建项目的厂外架空电力线路特别是35kV以上线路一般均交给当地供电企业的电建公司或送变电公司负责,采取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通过验收等总包形式,按交钥匙工程进行管理,建设方一般负责征地、补偿及与当地居民、政府间的协调。所以,本节综合以上两个标准,只将“工程验收与移交”、“附录A安全距离要求”两部分列出,其他不再赘述。

3.8.1 工程验收与移交

3.8.1.1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应按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规定项目、内容进行。

(2)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

2)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筑质量。

3)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

4)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的浇筑质量。

5)底盘、拉盘、长盘的埋设情况。

6)灌注桩的成孔、清孔、钢筋骨架及水下混凝土浇筑。

7)液压连接接续管、耐张线夹、引流管等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连接前的内、外径,长度及连接后的对边距和长度;

②管及线的清洗情况;

③钢管在铝管中的位置;

④钢芯与铝线端头在连接管中的连接位置。

8)导线、架空地线修补处理及线股损伤情况。

9)杆塔接地装置的埋设情况。

10)基础防腐情况检查。

(3)中间检查应按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杆上电气设备、线路防护设施进行。分部工程完成后可实施验收,也可分批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以立方体试块为代表的现浇混凝土或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抗压强度;

②整基基础尺寸偏差;

③现浇基础断面尺寸;

④同组地脚螺栓中心或插入式角钢形心对立柱中心的偏移;

⑤回填土情况。

2)杆塔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杆塔部件、构建的规格及组装质量;

②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焊接后的焊接弯曲度及焊口焊接质量;

③混凝土电杆及钢管电杆焊的根开偏差、迈步及整基对中心桩的位移;

④双立柱杆塔横担与主柱连接处的高差及主柱弯曲;

⑤杆塔结构倾斜:

⑥螺栓的紧固程度、穿向等;

⑦拉线的方位、安装质量及初应力情况:

⑧NUT线夹的可调范围:

⑨保护帽浇筑情况;

⑩防沉层情况。

3)架线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导线及架空地线的弧垂;

②绝缘子的规格、数量,绝缘子清洁,悬垂绝缘子的倾斜串;

③金具的规格、数量及连接质量,金具螺栓或销钉的规格、数量、穿向;

④杆塔在架线后的倾斜与挠曲;

⑤引流线安装连接质量、弧垂及最小电气问隙;

⑥绝缘架空地线的放电间隙:

⑦接头、修补的位置及数量;

⑧防振锤的安装位置、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

⑨间隔棒的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⑩导线换位情况:

⑪导线对地及跨越物的安全距离:

⑫线路对接近物的接近距离:

⑬光线有否受损,引下线及接线盒的安装质量:

⑭光缆全程测试结果。

4)接地工程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实测接地电阻值:

②接地引下线与杆塔连接情况。

5)杆上电气设备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设备及材料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②电气设备外观应完好无损,经试验合格:

③设备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④相位正确无误:

⑤设备标志齐全。

6)线路防护设施应进行下列项目的验收。

①基础护坡或防洪堤:

②跨越高塔航空标志:

③拦江线或公路高度限标;

④同路标志、相位(极性)标志、警告牌等线路防护标志;

⑤线路护桩:

⑥排水沟、挡土墙等。

(4)竣T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竣工验收应在隐蔽工程验收检查和中间验收全部结束后实施。

2)竣工验收除应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线路走廊障碍物的处理情况;

②杆塔固定标志;

③临时接地线的拆除;

④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3)竣工验收除应验收实物质量外,还应包括工程技术资料。

(5)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应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确认合格后,该工程通过验收。

(6)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项目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项目可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和外观项目。

2)影响工程结构、性能、强度和安全性,且不易修复或处理的项目,应为关键项目。

3)影响寿命和可靠性,且可修补和返工处理的项目,应为重要项目。

4)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的项目,应为一般项目。

5)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的项目,应为外观项目。

(7)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应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工程类别划分见本规范[25]附录C,单元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表格见本规范附录D。

(8)单元工程质量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关键、重要、外观检查项目应100%达到合格级标准;

②一般项目中,如有一项未能达到本规范规定,但不影响使用的,可评为合格级。

2)关键、重要、外观检查项目有一项或一般检查项目有两项及以上未达到本规范合格级等级,应为不合格。

(9)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中单元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分项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0)分部工程质量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分部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1)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合格。

2)单位工程中有一个及以上单元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应为不合格。

(12)不合格项目处理及处理合格后的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自行处理合格,仍可按本规范规定参加评定。

2)返修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经设计研究同意,建设单位认可,可降低要求或加固处理后使用,不应参加评定。

3)凡经有关方面共同鉴定,确定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若经修改设计或更换不合格设备、材料后,仍可参加评定。

3.8.1.2 竣工试验

(1)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运前,应进行下列竣工试验。

1)测定线路绝缘电阻。

2)核定线路相位。

3)测定线路参数特性和高频特性(有要求时做)。

4)电压由零升至额定电压(对110~750kV线路的要求),但无条件时可不做。

5)以额定电压对空载线路冲击合闸三次。

6)带负荷试运行24h。

(2)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3.8.1.3 竣工移交

(1)工程竣工后应移交下列资料。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修改后的竣工图。

3)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联系单。

4)原材料和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报告。

5)代用材料清单。

6)工程试验报告和记录。

7)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8)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9)相关协议书。

(2)竣工资料的建档、整理、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及GB/T 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的规定。

(3)竣工移交时应完成验收、试验、资料移交,且试运行成功,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及运行各方应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

3.8.2 安全距离要求

1.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35的要求。

表3-35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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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用于导线三角排列的单回路。

②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农业耕作区。

③对应导线水平排列单回路的非农业耕作区。

2.导线与建筑物之间最小距离

(1)输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如需跨越时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330kV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3-36的要求。

表3-36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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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66kV及以下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或城市规划建筑线间的最小距离,以及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110~750kV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应小于表3-37的要求。

表3-37 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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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无风偏情况下,66kV及以下输电线路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的最小水平距离;110~750kV输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3-38的要求。

表3-38 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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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线与林木之间最小距离

(1)输电线路通过林区时,宜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林木不砍通道的方案。当跨越时,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3-39的要求。当砍伐通道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表3-39 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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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输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不应小于表3-40的要求。

表3-40 导线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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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输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3-41的要求。

表3-41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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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3-42的要求。

表3-42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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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导线与山体之间最小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43的要求。

表3-43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单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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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导线与易(可)燃品之间最小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铁塔高度的1.5倍,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满足所属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

6.导线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之间最小距离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44(66kV及以下)和表3-45(110~750kV)的要求。

表3-44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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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5 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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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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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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