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1〕33号)

第75条 民事诉讼法[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110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