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342字
- 2021-04-03 23:34:07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8月12日 法释〔2002〕25号)
第1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294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