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然资源的所有形式及其合理利用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与生活资料。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关系国家的健康、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切矿藏和水流都属于国家所有。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也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规模较小,且处于农民、牧民或者渔民的居住地,是他们从事生产、生活的直接和主要的物质基础,法律可以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但即使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也允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合理利用。如《草原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