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修改宪法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作了全面、具体的部署,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有许多特征,但核心的是法律高于个人。法律是国家、组织和公民活动的最高准则,当法律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作为最终评判标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包括立法上的统一和法律实施上的统一。二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既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三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主体都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