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

市场监管执法文书送达是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 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业务处理过程。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将文书送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 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未及时告知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 视为依法送达。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直接送达的, 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的, 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一) 直接送达

1. 执法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 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2. 直接送达的,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 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

4.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以及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 留置送达

1.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 无法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的, 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2. 留置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被邀请到场的见证人填写“执法机关直接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 无法直接送达”字样,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即视为送达。

3. 要求见证人到场见证的, 应当取得见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执法办案人员不应作为见证人。

4.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三) 委托送达

1.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 包括受送达人不在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辖区内经营或者居住而难以直接送达的, 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2. 采取委托送达的, 应当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书, 并将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交被委托方。

3. 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 邮寄送达

1.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 可以保留有关相关证据,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2.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函件等可以证明收件的邮寄方式, 并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执法文书名称、文书号、分数, 以及是否为原件。

3. 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

(五) 公告送达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

2.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3. 公告送达, 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 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六) 电子送达

1.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 (法释 〔2018〕 1号)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发 〔2017〕 19号) 等最新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 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3. 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