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 或者办案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办案人员通过整理审核案件的证据材料, 进行证明分析, 认为达到上述证明要求, 完成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任务, 违法事实成立, 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办案机构 (或者办案人员) 要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连同案卷交由审理部门核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 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 由办案部门 (或者办案人员)写出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送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使用的专用文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及制作要求如下:

1. 当事人情况

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当事人是单位的, 写清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营业场地、注册资金等有关情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 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

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应以说明的表达方式概括地交代案件的由来, 包括: 发案经过; 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 调查经过, 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 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以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

3. 违法事实

写明已查清的违法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 包括作案时间、地点、经过、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4. 证据及证明

说明调查过程中获得了多少证据, 是何种证据, 这些证据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对证明对象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对于有的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几个证明对象(事实), 有的几个证据才能证明一个证明对象 (事实), 也要分开说明、叙述。

5. 案件定性

案件定性, 指主要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分析, 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某个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

6. 自由裁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适用裁量中, 主要通过对当事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方面进行分析, 以判断当事人主观认识和态度、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 由此来确定从轻或者减轻, 甚至从重行政处罚的理由, 并对这些理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详细进行说明。

7.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它是在案件性质认定后引用的罚责条款, 即依据什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项进行何种行政处罚。

8. 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 是指办案机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性质、法律规定, 结合考虑上述自由裁量的理由, 草拟具体的行政处罚意见, 并对这些意见逐项说明。如果办案机构人员内部存在意见分歧, 对这些分歧意见也应叙述, 以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时参考。

(二) 认为本机关不应当实施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经过调查, 如果认为案件符合以下条件, 则不应当对本案件进行处理,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一是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是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是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机关管辖的。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 应当予以销案的; 或者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的; 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 认为违法事实已涉嫌犯罪的处理

办案机构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就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当然, 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要说明拟作出这样处理的理由。 (这种移送案件也可能发生在案件核审、听证之后。如果核审机构在案件核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 就要建议办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案件。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也要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