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法;对存在违法事实, 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 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的意见后, 必须跟踪核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核查要制作《现场笔录》。若当事人逾期不改,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则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发现被查当事人存在应当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不能直接进行处罚。但无论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可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