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共2册)
- 李世愉 胡平
- 27405字
- 2021-04-05 10:05:55
第四节 院试
院试为童试最后阶段的考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因学政别称提督学院,故由其主持的童生试称院试,又以学政曾称提学道,故又称道试。院试仍以府为单位,学政亲临各府,考试该府录取的所属州县之童生,故每省各府童生院试的时间均不同。院试录取者即为生员,故童试实以院试为主,而院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及防范措施也比县、府试更为严密。
一、学政的设置及案临条规
院试虽以府为单位进行,但因由各省学政亲临主持,实际属于省一级的考试,而且院试的结果决定着生员的录取,其重要性和影响要大大超过县、府两试。不仅应试童生更看重院试,清政府也格外关注,而对童生试的各项要求,尤以院试为严。院试的组织工作及实际效果如何,关键在学政。清代关于院试的一应规定,也正是从对学政的严格要求开始的。
1.学政的设置及职掌
学政为主管一省学校政令之长官,“有衡文育才之责”(204),亦称督学,俗称大宗师。其地位略低于巡抚,一般列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清初沿明制,于各省设督学道,凡由翰林、科道出身任用者为学院,由部属等官任用者为学道。雍正四年(1726年),各省督学俱改为学院,称提督某省学政,为钦差之官,例以翰林、各部侍郎、京堂及科道等官由进士出身者充任,各带原衔品级,三年任满更代。学政例于子、卯、午、酉之乡试年八月简放,依省分远近,按站驰驿而往。康熙十一年(1672年)定,新补学政一经领敕,次日即行赴任,不许逗留、赴宴。(205)学政的职掌,是督察全省府、厅、州、县儒学事务,按岁试、科试周历各府、州,考试生员学业,并主持童生之院试;同时,“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206);遇有重要事务,会同督抚商办。按定制,学政在任三年,要两次巡回各府,主持生员之岁、科试及童生之院试。其莅临考试称案临,亦称案试。
学政每省设一人,惟奉天学政以府丞兼,统考吉林、黑龙江;(207)台湾以台湾道兼;顺天学政初以府丞兼,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专放学政,统考直隶全省。(208)至光绪二年(1876年)增设甘肃学政一人,全国共设学政二十人,计顺天、奉天、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各省学政均驻省城,惟顺天学政驻通州,江苏学政驻江阴县,安徽学政驻太平府,陕西学政驻三原县。(209)除所驻有衙门为考场,考驻处之府州县外,其余各府及直隶州、厅,大多设有考棚,学政以次分期案临考试,谓之“出棚”。
2.案临时的防弊措施
按学政条例之要求,学政案临考试,须严以关防。顺治九年(1652年)定:提学出巡,经临地方,巡捕官董率兵快于交界处防护敕印,官吏师生不许出郭迎送。吏书乘马,自行上下,贴轿近行,其他人等不得近前,兵快执“肃静”牌于执事前,“回避”牌于吏书前。如遇纡途曲巷,有潜行探听、乘机馈送吏书者,先行拿究,有容令跪道投书禀见者,巡捕员役重究。案临下马,执事卷扛暂止大门外,俟舆夫出,守门官吏暂闭大门。学政先入,安置印匣。巡捕官入后堂,周视各房墙垣,封锁书吏,然后与押扛官验交卷扛,并准地方官送办事员役入,巡捕官率兵昼夜巡逻。次日,准各官吏师生序进,逐起禀见,递一应文册,事毕则各回不再见。各衙门每日递送公文,必先检查,无磨洗、拆动、夹带私书等弊,方许登记。至考试阅卷日,非紧急要务,一切公文不准送入。(210)案临初到日,照常送米面一次,以后发簿照数办送,笔墨纸张,候票取方送。送进物件,均须由巡捕官搜检。(211)同时告诫提学官,须正己洁操,矢公矢慎,务得真才,不许曲徇情面,且巡试各府州,务亲临遍莅,不得移文代委。(212)
条例虽定,但各种问题不断出现。康熙以后,屡颁谕旨、条例,旨在严关防,除弊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为约束随从人等。清初以来,学政案临有带随从人员之惯例。随从之名目,有掌案、长接等。所谓掌案,即协助学政管理庶务者,长接指最接近学政之亲信。一些学政,“以掌案、长接为心腹。掌案者以事归总握,长接者以行近亲随,辄敢大胆进言,瞰本官之需用,巧为借贷以充应。及至到任后,官吏哄聚一堂,视名教为货利之薮,私议进学、补廪、提等等项,分别府、州、县之大小,以定生童价目之高下。及将按试之日,掌案、长接预遣积蠹副役,并包揽棍徒,潜匿本地方庵观歇家,招摇说合,串同门役水夫,暗通记号,奸宄莫测”(213)。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议准:嗣后学臣凡到所考地方,量拨别县书吏办事,其掌案、长接名色严行禁革。(214)其后,又有学政所带随行人役,擅自出入考场,甚至与童生串通。雍正十一年(1733年)饬令学政严加约束。(215)乾隆七年(1742年),江西巡抚陈宏谋奏称,江西积棍每年尾随学臣案试各郡,假冒学臣亲戚、内幕,哄诱士民,营求入学,然后携谢银潜逃。奉旨令各省督抚,于学臣案试之前将此等诈骗之徒严拿究处。(216)十九年议准:“各省学政宜约束幕宾亲友、胥吏家人,懔遵法度,以绝借口造言之端。”(217)三十二年进一步规定:学政衙门书吏,额定八名,召幕充当,应役五年役满,另幕接充,并将现役姓名、年貌、籍贯、三代及充役日期备造清册,取具该衙门并无违碍印结,于每年底报吏部查核。(218)
一为严禁纳贿营私。清代之院试,行贿、受贿现象比较严重,每有学政以权谋私,以致童生入学要靠贿金铺路。康熙时,“学政往往有荡检逾闲,贿卖生童之事,俱经身懼重辟”(219)。然而,后继者仍不接受教训,以身试法。雍正十二年(1734年),河南学政俞鸿图纳贿营私,受赃累万,酿成一时之大案,最终被处斩立决。为此,雍正帝特颁旨:“学政科场,乃国家兴贤育才之要政,关系重大。十余年来,各省试官不闻有婪赃败检之劣迹,朕心颇喜,以为试事渐次肃清。今观俞鸿图赃私累万,则各省学政之果否澄清,朕皆不敢深信矣。盖学政与督抚同在一省,学政之优劣,督抚未有不深知者,只因督抚有所请托分润,代为隐瞒,朕复何从而知之?嗣后,各省若有考试不公、徇情纳贿者,经朕访闻,除将学臣从重治罪外,该督抚亦照溺职例严加处分。”(220)显然,这是要求各省督抚对学政的行为加以监督。乾隆元年(1736年),以江南童试,应试者最多,而学政“有衡文育才之责”,特增加江苏、安徽两省学政养廉银,分别从二千两、一千五百两,增至四千两,以使其“坚持操守,砥砺廉隅,衡鉴公明,共襄国家作人之钜典”(221)。十五年,四川学政朱荃营私舞弊案发,颁旨严责地方督抚,明确要求各省督抚对于学政要留心体访,据实陈奏,不得姑容。(222)为了防止学政出棚时多方需索,扰累地方,三十三年,针对各省学政养廉银多寡不等做了相应调整。(223)五十一年,以各省学政多有“见利忘义”贿卖生童之事,颁旨切责,“倘有仍蹈故辙,以身试法者,一经发觉,宪典俱在,断不宽容”(224)。五十三年又谕:各省学政俱有衡文取士之责。近日风气颇靡,皆因童生试时不能端本所致。着通行严饬各学政,各加猛省,如有私营舞弊,贿卖生童者,一经败露,立即严参究办。(225)同年又规定:“嗣后,提调、教官如有应禀学政事宜,俱令公同当堂面议,不许一人私谒。”(226)道光十五年(1835年),再谕各省学政:“嗣后于案临考试,务须涤虑洗心,严密关防,破除情面,即有世交旧好与试胶庠,俱宜核实秉公,不得徇私以图见好。倘有广通声援、托故私谒,断不可附会取进,以杜干请而绝夤缘……倘该学政不能正己律人,有意徇情,经朕访闻,或别经发觉,必将执法严惩。”(227)
一为严禁收取陋规。向来考试,地方州县多借机私派,“或按丁征收,或逐户科敛,每考一府,耗费民间数千余金”,成为地方之害。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下令严行禁革,不许私派累民。(228)其后又有禁止勒索陋规之条例。(229)学政案临,收取陋规一项,在各省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且多习以为常,不仅有损科场声誉,而且极易生弊。尽管屡有禁令,却是久禁不止。案临陋规中最为常见的是棚规和红案银两。棚规,即学政出棚办公之费;红案银两,即录取入学之童生所交之银两,因学政公布各州县学新录取生员之名单称红案而名。如贵州学政向来取进童生,令其缴纳红案银两三两、八两不等,后则愈加愈多,廪保、书役借端需索,遂至五六十两不等。嘉庆四年(1799年),有人将此事奏报,嘉庆帝遂令军机大臣传询前任贵州学政谈祖绶,据称:“各省学政俱有棚规,一切书役饭食及朱价、卷价、棚厂等费,皆取给于此。惟贵州并无棚规,向于童生取进后,令出红案银两,每名自一二两至五六两,作为出考费用。”而谈祖绶在任时,止令取进童生“量力缴进,从无多至三四十两之事”。鉴于这种情况及科场习俗,嘉庆皇帝特颁上谕,但是采取了折中的处理方式:“此等棚规、红案银两,原系相沿陋规。贵州学政养廉本少,距京较远,学政挈其家属,延请幕友,前赴任所,需费自不免稍多。而该省并无棚规,出考一切费用,令新进童生量为致送,其事亦尚在情理之中。即各省学政棚规,亦系陋习相循,贴补考费,非私卖秀才可比。若将棚规、红案银两概行裁革,则学政办公竭蹶,岂转令其取录不公、营私纳贿耶?况各省地方官所得各项陋规,不一而足,尚难一一禁止。乃独于读书寒畯出身,膺衡文之任者,过事搜求刻核,亦殊属无谓。惟此项红案银两,只应令新进童生量力交送。总不得过五六两之数。其实在无力者,即当量为减免,不得强令交纳。在学政既可从容办公,而新进寒畯亦共邀体恤。倘该学政等于规外复加多索,甚或于校士时有骫法婪赃之事,则必重其罪,不稍宽贷也。将此通谕知之。”(230)实际上,这是对红案银两的放任。既然允许收,又怎么能真正限制数额呢?不久又有人奏报,其他各省另有陋规名目。次年,嘉庆皇帝终于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今思此项红案银两究系陋规,学政本不应得收。虽予以限制,但既有此项名目,难保日久不又逐渐加增。上年朕所降谕旨,系朕一时思虑未为周备。该省学政养廉,本系三千二百两,着该抚于贵州省藩库闲款内,加恩酌增五百两,俾资办公。此后该省红案陋规银两,着永行禁止,不得收受分文。至其余各省学政,例给养廉本属敷用,其向无红案陋规者,自不得违例索取;若向有此项陋规,俱着一体饬禁。倘有仍前私受者,一经查出,或被纠参,必将学政按例治罪。”(231)嘉庆二十四年,监察御史程伯銮奏,近日四川又有院费名目,各直省亦有之。奉旨:将此等陋规,仿贵州红案银两例,概行裁革。(232)
二、考前事宜
院试例与生员之岁、科试并行,学政案临所属各府,“以次递考”(233)。岁试,亦称岁考,是对在校生员的学业考核,以定奖惩;科试,亦称科考,是生员乡试前的资格考试,亦有奖惩。学政在任三年,岁、科试各行一次,赴任后先行岁试,至下届乡试前再行科试。顺治八年(1651年)定:岁试以学臣到任日为始,限十二个月考完,(234)科试时间亦同之。(235)初,学政案临考试,先进行生员岁、科试,次考文童,后考武童。雍正五年(1727年),改为先考武童,次考文童,后考生员。后因应考文生倍于武生,文童又数十倍于武童,先考武童,实属未便,至十二年改定:嗣后学臣考试,先考文生,次考文童,将文案发过,然后较试武场之生员、童生。(236)遂成定例,永远遵行。
1.考场之安排
学政案临某府,均提前告知,以便做好考前准备,特别是布置考场,做好一切防范工作。顺治九年(1652年)定:提学案试,半月前行巡视学校牌,(237)三日前行起马牌。各提调、教官遇巡视牌到,将应考生童册籍及应行事宜逐一完备。府提调官遇起马牌到,将应考生童数目开揭送核。提学驻扎衙门须宽大,可试千余人。高垣厚壁,环覆以棘,不许故留水道、穴隙及假墙虚壁。吏书之房不得近厨厕,亦不得近巷市。不同区域各走一门,门各异钥,钥各异牌,总贮一匣,以时启闭。红案、门皂等房,与外房须隔以墙,各备行灶、净器。一应办公、生活用品须齐全。试场须高敞坚密,可蔽风雨,不留空隙,不缠柱结彩。堂下甬道东西,以千字文横列编号,每额悬粉牌一面,大书某字号,悬灯于上。童生所用考案,前后左右相距各二尺,上置界尺一,一置净器一,案脚下有长竹编结,以防移动,仍贴某字号于案上。并造坐号签,东西分两筒。又备造一册,务令册对签号,签对案号,于提学到日呈送。堂左设案二,以置出题等书籍。堂之东西壁各备出题长柄牌六面,以便考试时书题于其上,高举以供考生阅看。北首放移席、换卷、丢纸、说话、顾盼、搀越、抗拒、犯规、吟哦、不完等违规十小印,总盛一匣,届时有犯某项者,即用某印盖于卷上。南首留与教官用印,两旁设受卷长案各一。文场四隅各置粗壮桌一张,以备巡绰人役站立瞭望。另备宪纲册,上书提调以次各官之履历及习某经等情况,以便考试时核对调用。(238)就定制而言,院试考场之安排及防范措施,不可谓不周密,但真正能落实的却不多。
定例,各省府州已建考棚者,学政俱应亲临,不得任意调考。(239)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更规定:“学臣考试童生,务将一县合为一场,不得分场叠考。其两县同城者,两县合为一场,以杜重冒之弊。如果人多棚狭,必须增添号舍者,应令该学政会同该督抚酌量办理。”(240)至所需经费,准于存公银内动给。(241)未建考棚者,则附于邻近府州,寄棚考试。如雍正时,云南“设立棚场者凡八府”,其余府属皆分别附考于八府。(242)届时“专委本处设棚知府总司提调”,凡附棚考试之府,俱令其稽核料理。(243)至考场编定坐号,向用千字文。后以京师考场用天、元、帝、皇等字排入坐号,殊失敬谨之道,乾隆五十四年奉上谕:“嗣后京师贡院以及直省考棚,所有天、元、帝、皇等字样,俱不得概行编列。”(244)
2.应试条件及资格审查
按清初定制,参加院试的童生,必须是经县试、府试考选录送者。由于各地童生多有未经县、府试而寻找借口企图参加院试的情况,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再次强调:“童生考试,例由县考后始送府试,府考后汇送学政。如不由府州县正考,直至学政考棚,捏称患病、游学名色,呈请补考者,概不准收考。若童生于府县考之时未经服阕,即系不应考试之人,亦不准于学政案临时补送。”(245)其后,也有特殊人群不受此条例约束,那就是各州县文庙的乐舞生。乐舞生,又称佾舞生,是春秋二季祭祀孔子时担任乐舞的童生,俗称“半个秀才”。
清初以来,山东曲阜县的乐舞生素有选三十六名充兖州府学附生之例。雍正五年(1727年)定:“曲阜县乐舞生入学,俱于乐舞生现在中考取。该学政会同衍圣公,将现在文庙供事之乐舞生秉公查明,其不谙音律者,俱着澄汰,照数选补一百五十四名,造具年貌、籍贯清册存案。每学臣于考试之前,先将乐章音律当堂考验,果能谙练通晓,然后考其文理优长者,酌取四名,入曲阜县充附。其从前兖州府学充附之三十六名,俱行裁停。”(246)十三年,要求各州县拣选乐舞生,必实系本籍俊秀子弟,通晓音律、娴熟礼仪者,并由儒学管理。乾隆五年(1740年)议准:各省府州县学乐舞生额设三十六名,外加四名,以备疾病事故更替。“每遇学臣按临,免其府、县两试,由教官册送府县,叙入考案之后,申送院考,凭文录取”(247)。至此,各州县的乐舞生直接参加院试成为定例。八年,又准学政于录取生员外,在应试童生中选取乐舞生。嘉庆十二年(1807年),准奉祀生中有俊秀充任者,仿乐舞生之例,直接参加院试。(248)
为防止有违例童生混入院试,在院试前还要进行资格审查。除遵循县试之资格审查条例外,尚有学政于案试日,先期传集各学廪生,逐名严询,各具甘结,所保儒童不得有违例之情;(249)也有学政每到一棚,先期饬各提调,告谕士子,严禁枪冒等弊。(250)雍正十一年(1733年)明确规定:“童生院考,该学政严察保廪,如有假冒、枪手等情,即将保廪照例斥革究治。”(251)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责成儒学派保时,要求各教官须遵例挨派,毋任童生私自认识。(252)另有廪生保结时,希冀束脩,致纷然起争,亦有条例严禁之。(253)院试之审音亦严,多有冒籍者于院试审音时被查出,发提调究办。(254)
3.置办试卷
院试试卷之置备,定制大体同县试。例于试前一日,由提调官预备,每本照例定价三分,不得私立卷户,苦累生童。卷面注明府州县卫及各生所习本经,且加浮签,钤以提调印信,半在卷面,半在浮签,卷后用小字编号,折角弥封,用州县印,再盖以提调印。(255)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规定,生童试卷,除正卷外,不许多备一卷,(256)以防弊端。
三、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院试的组织及管理,比府、县试更为规范、更为严密,特别是考官的设置,场规的制定,已初具乡会考场之规模。
1.考试官员的设置及职责
负责院试的考试官,主要有主考官、提调官、司门官、供给官、巡绰官、巡捕官、司牌官、搜检官,以及印号、受卷、散签、给牌各官。
院试,例由学政主持,故学政既是院试的主考官,又是院试的监临官,可谓身兼二职。总司院试场务者为提调,按规定,学政案临至府,则以知府充任;案临至州,即以直隶州知州充任。知府(或直隶州知州)若有紧急公务,则报明该管上司,另委贤明府佐,或所属州县官代理。(257)后以严行科场回避条例,遂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规定:“嗣后各省学政案临各府考试,如遇有与该府系属戚族,临期改委该府之同知、通判办理提调事务;其直隶州,设有考棚,即酌委州属知县一员提调。”(258)自雍正以来,各地府州县多设有书院,鉴于书院的地位与影响,当府州长官有公务时,常有聘请书院教官(院长)充任提调者。同样出于避嫌,且不致使书院“久虚讲席”,乾隆五十年,从四川学政钱樾之请,不准书院教官充任提调。(259)嘉、道以后,常有知府推托公务,委任所属知县代行提调。咸丰四年(1854年)规定:“学政案临考试,该府州非有紧要出境及应回避者,务须亲当提调,如有无故委员代办,由该学政随时参奏,照违令私罪议处。”(260)九年,针对考棚在外县,知府多派同知、通判或州县官代行提调的现象,特颁旨,严令仍由知府前往充提调,不得托名公事,私委属员代办,以重考政。(261)同治九年(1870年),吉林绅士捐建考棚,所属士子不再附奉天寄棚考试。十年定:“吉林所属士子,以及黑龙江附考各士子,嗣后由吉林同知径行录送,其提调官亦令吉林同知办理,以专责成。”(262)
除提调外,院试时尚设有司仪门启闭官一员,负责启闭试院大门,登记进出公文;供给官一员,负责分送考场各官员之膳食、笔墨等;巡绰官一员,职掌考场内巡查,纠举不法;外巡捕官二员,负责学政案临时的沿途保护,并考场周围之治安。以上各员,均以州县佐贰官或府首领官充任。另有司照进、照出牌官二员,负责维持童生进出考场之秩序;搜检官二员,负责士子入场时的搜检工作,以巡检、大使及卫所官充;印卷、受卷、散签、给牌各官,均以精明之教官充任。另有搜检民壮二十名、军牢二十名、瞭望快手八名。(263)
2.场规
院试场规较府县试严厉得多。按清初定例:考试日,五鼓时提调官于大门外点名,保结廪生识认。搜检后,学政堂吏给卷,童生领卷后,单名向东案,双名向西案,教官信手取坐号钤于卷面,童生各就座位。学政以点名册发出,封门,遂即退入大堂,然后出题。因考试人多,时间匆促,不发题纸,而将考试题目粘于长柄牌上,擎游四周,以示考生,令各生抄录,同时分给诗韵。答题完毕,童生自揭浮签,交纳试卷,各记明坐号,候启门出。申刻净场,不论已未誊完,俱令交卷散出,不许继烛。(264)其后对覆试要求、命题方式及给诗韵等环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及调整。康熙十年(1671年)定:“嗣后学政案临各府,于考试招覆之日,提调官即对明坐号、姓名,将州县府原取本卷解送学政,与所取之卷逐一磨对,倘文气笔迹稍涉可疑,即行按究。”(265)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以考试童生向于出题后分给诗韵,必致童生俱至号口,且遍行散给,多用胥吏,易滋弊端,遂改为预先择一常用之韵,于领卷时散给,至出题,即于所给韵内限字报闻。(266)五十三年定:学政考试,将《四书》二题及诗题分作三次,于封门后出首题,巳时出次题,未时再出诗题,仍不继烛。(267)道光四年(1824年)又议准:童生覆试,亦照正场之例,黎明点名,点名后封门,申刻净场,不准继烛。如该童临点不到,即行扣除。(268)
考场最忌夹带、枪冒,故入场点名时,学政往往“亲督搜检,核对年貌”(269),有违例者,查出枷号、杖责,永不准其考试。(270)清初搜检极严,甚至解发袒衣,其后渐宽。道光十一年(1831年)谕:各直省学政,于岁、科两试,务令严行搜检,遇有不肖士子带小本文册者,立予斥革。其恃众逞强,不服约束者,枷号示众,治以应得之罪。倘搜检番役、吏胥人等,有意栽害者,重治其罪。(271)童生入场封门后,仍须逐号清查,限制出入。场内严禁移席、丢纸、换卷、说话、顾盼、搀越、吟哦、抗拒、不完(不按时交卷)等情况,有违者,查出戳盖相应之小印,枷号示儆。(272)场规能否严格执行,学政、提调均有责任。乾隆十二年(1747年)定:学政考试,如有暗通关节,弊生于内者,责之学政;招摇传递,弊生于外者,责之提调。(273)三十四年,山东学政韦谦恒查出违规童生,先责二十板,再为扶出。有旨:“责惩固可,但过则不可。”(274)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四川学政徐士穀嗜酒任气,点名时,将应名稍迟之文童逐出四百余名之多,又将具保廪生责打,以致外间议论纷纷。奉旨将其“降四级调用,以为学政不自检束者戒”(275)。
清代院试条例非常完备,但各地未必都能严格遵行。院试场规执行如何,关键在学政。参加过晚清童试的钟毓龙曾有记述:
明代熊襄愍公廷弼,督学南畿,待考生极严。有犯规者,施以夏楚,甚或以长纸粘考生之帽上,而下粘于案,粘脱者有罚,考生甚苦之。余闻父老言,光绪中湖南瞿子玫宗师来督浙学,其严厉亦人人畏之。
宗师有宽有严,严者终日堂皇,禁止考生谈话吟哦,甚或禁止其左右顾。宗师既严,则各县学老师亦巡回于两廊之间不敢懈。此次徐季和宗师,出题后即退堂入内,于是各老师亦群聚杂谈,绝少梭巡,而场中谈话之声渐起,有离座而就他人之位者,甚或至短墙边与隔间之人大声问答者,老师不禁也。(276)
但无论如何,院试的考场秩序要好于府、县试,毕竟院试的组织管理要比府、县试严密得多。
3.考法
院试正式开考之前,依例先考经古一场,童生、生员均可参加。由学政出经解、史论、诗赋各题,参加者选作一门或数门均可,童生能录取者,大半可入学。其例始于乾隆朝,而出发点在于重经学。乾隆元年(1736年)奉上谕:圣祖仁皇帝四经之纂,实综自汉迄明二千年群儒之说而折其中。直省学政,职在劝课实学,则莫要于宣扬圣教。嗣后,学政案临时,预饬各该学,确访生童中有诵读圣祖仁皇帝御纂诸经者,或专一经,或兼他经,皆开明册报,待考试文艺之后,就四经中摘取数条,另期发问,只令依义条对,不必责以文采。有能条对不失指者,所试文艺稍平,童生即予入学,生员即予补廪,以示鼓励。务宜实力奉行,以副朕尊经育才之至意。(277)十七年议准:“嗣后令学政案临之初,即将该提调册报能对经解之生童,总试一场,有能答不失指者,于正试卷面上加以经解印记,以便阅正试之文艺,即可复对经解之卷,照例办理。”(278)由此,考试经解于每棚之始,另为一场,成为定例。三十一年,广东学政翁方纲奏请于考试童生经解时,“如有能记新颁御纂《周易述义》、《诗义折中》、《春秋直解》三书之义者,准予一体录取,仍于正考日兼衡其文字”。得旨:“此在妥行,而尤贵以实,不必定为功令也。”(279)后以考试经解不比正场,未免防范稍疏,易滋弊混,五十三年从翁方纲之请,规定:嗣后考试经解一场,亦同正场考试,责成廪保识认,其录取者加以覆试,庶可遴拔真才,俾士子共敦实学。(280)至此,考试经解形成定制:考试经解,先期册报,令同正考一并纳卷,由提调呈送学政,于戳印经解坐号时,即将正试之卷一样印定字号。有能答不失指者,仍衡其文艺之平顺与否,酌取入学。(281)其后,在考试内容及要求方面又有一些新的规定。咸丰元年(1851年)议准:学政案临各属正场之前,考试经古一场,增添《性理》论一篇,果能有所发明,正场文字通顺,生员列为优等,文童令其取进。(282)咸丰六年定:嗣后考试生童经古场,将《孝经》与《性理》一并出题作论。(283)同治六年(1867年)奉上谕:“国家吁俊抡才,原期士子通经致用,若学无根柢,徒恃怀挟倩代,以图侥幸,所谓淹通经史者安在?何以振文风而端士习?学政岁、科两试,生童正场之前,例有经古一场。着直省学政于案考各属时,遍谕生童,如有能默诵《五经》,通晓经义者,准其报名,即于考经古场中按名面试,拔之以为研经者劝。其未经报考者,亦令认习某经,于下届按册试之。该学政等务期崇尚实学,拔取真才,毋得视为具文,以副朝廷乐育人才至意。”(284)至清末,经古场犹存。
至院试正考,亦同县、府试,有正场,有覆试。院试除正场外,一般只覆试一场,亦称大覆。亦有正场后进行招覆,或曰提覆、覆试,招覆后再行大覆一场者,亦有竟不招覆,直接覆试者,均由学政自行决定。考试内容之变化,大体同于县府试,但亦有专对院试之规定。雍正十二年(1734年)覆准:学臣取进儒童覆试时,例有《小学》论一道。今按《小学》乃朱子纂辑,虽于幼童有裨,究不如圣经言简意赅,广大悉备。嗣后,学臣覆试儒童,将论题《小学》改为《孝经》,各直省一体遵行。(285)其后,以“《小学》一书与《性理》相表里”,乾隆元年(1736年)又改为:学政覆试时,“《四书》题一道,其论题,《孝经》与《小学》兼出”(286)。二十五年酌定童生考试格式,均以一书、一经、一诗命题,永为定例。(287)正场为《四书》题一道,经题一道,五言六韵诗一首,覆试为《四书》题一道,论题一道,五言六韵诗一首,并默写《圣谕广训》一二百字。(288)其后小有变化,总不出四书文、经文、五言六韵排律诗。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革科举,废八股文、试帖诗,正场试《四书》、《五经》义各一篇,不许用八股文。定例,不论正场、覆试,学政出题不许割裂题义。嘉庆十七年(1812年)之湖南学政徐松、咸丰七年(1857年)之河南学政俞樾,均以出题割裂文义而受处罚。(289)
至童生答卷,有关缮卷条规,如抬写、避讳诸项,均依科场条例。(详见第七章第二节“缮卷条规”)
各省院试均依此例,惟新疆设学地区例外。乾隆朝平定新疆之后,在一些地区设儒学,由于新疆未设学政,其童生试归陕甘学政兼理,附甘肃肃州院试。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新设之迪化、宁边二厅设学额,准于陕甘学政案临肃州时,将题目封固,由驿驰递,送交驻扎大臣扃试,仍将试卷送学政取进,但考试题目必须严密。(290)而镇西府宜禾县童生之院试,初定于学政案临肃州之前,将题目封固,交巴里坤道扃试,乾隆三十九年,以巴里坤道移驻乌鲁木齐,路途遥远,遂改为于镇西府扃试,册送学政,按额录取。(291)后几经变化,至咸丰间,镇西厅、迪化州之院试又归乌鲁木齐都统负责,代学政考试。(292)
四、录取入学
院试之正场、覆试毕,即进行阅卷录取工作。这是童生试最为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至士子能否入学。对此,清廷有一系列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平取士。
1.阅卷与录取
正场交卷后,即行阅卷。院试阅卷,以学政亲自批阅为主,亦准延请幕友协助,但所请幕友必须是本省五百里之外者。(293)按惯例,学政因阅卷事烦,当“延请宿学之士”协助阅卷,但学政中“每有希图简便,即以此府考居前列之生带至彼府阅卷者。其中瞻顾乡曲,势必暗通关节,广徇情面,兼之书吏勾连,传递消息,夤缘说合,招摇撞骗等弊,皆不能免”。针对这一现象,雍正十二年(1734年)复准:“嗣后各直省学政考试,于未入境之先,即延请他省中学问优长、操守廉洁之士,同往阅卷,如系两省接壤之地,亦必在五百里之外者方准延请。兼令该督抚严饬地方官并儒学教官,通行晓谕,严禁士子钻营随任,希图衡文。如该学政仍蹈前辄,即行题参议处,并将同往之生斥革。”(294)道光六年(1826年),浙江学政朱士彦带其父随棚阅卷,“与干预公事无异”,经御史钱仪吉参奏,交部议处。(295)十五年,四川学政王笃所请阅文幕友均系其本籍陕西人,有旨训饬,“幕友尽系同乡,不但易滋物议,设遇有通同舞弊情事,稽查又恐难周”,要求各省学政,“务择品学兼优之士,襄拔文字,不得专用本籍之人,致滋流弊”(296)。
为防止阅卷中之徇私,条例规定:学政阅卷之前,其童生从前之笔迹一概不得寓目。而覆试时核对童生府州县试原考卷,只解提调,不解学政,使学政无法提前翻阅。(297)正场阅卷出案后,始令提调官对明坐号、姓名,将县府原取本卷解送学政,与所取卷逐一磨对。(298)同时,亦须将覆试卷与正卷核对,以查文理、笔迹是否相符。倘有不符,立即讯究。(299)条例如此,然各省学政多有不遵循者。及至清末,院试阅卷往往草率从事,甚至有学政于童生试卷多不过目。如光绪八年(1882年),福建学政昆冈案临所至,“急于蒇事”,其至建宁府,不仅“文试以生童合作一场考试”,整个文武生员的科试,连同文武童生之院试“竟以六日考竣”。而“覆试生童,卷未交齐,业已揭晓,覆试几同虚设”(300)。虽经参奏,且有旨训饬,但这种现象已实难改变。
院试之录取,亦同府、县试,随阅随录。正场之阅卷取录,只凭坐号发招复团案,此为覆试者名单;覆试已定,然后填榜发案,是为入学者名单。最终录取名额,必须依学额而定,不得超出。录取原则,一如乡会试,凭文拔取,既不可受贿,取家资富足之士子,(301)又不可取不通文理之寒士,以博清名。(302)学政中,既有贪图钱财而取富家子弟者,也有为获得好名声而专录贫寒之士者。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直隶学院杨名时在考取生员时,“但系富室文字,虽好,断断不取;倘贫寒内有粗知文意者,即取之”。对此,康熙皇帝特别强调:“考校应论文学优劣,岂得论其贫富耶?”(303)故次年有旨,不得以取贫士而博清名。院试之录取,亦有特殊之规定。康熙三十九年,令学臣将精熟经书、《小学》及成诵《三经》、《五经》者,酌量优录。(304)乾隆四年(1739年),准许将“童生中有能背诵《五经》,兼通讲贯者,量行取进”(305)。咸丰元年(1851年),又准在经古场作《性理》论中有所发明,且正场文字通顺者取进。(306)以上均属特别奖誉,破格而取,并非常例。
录取工作,最禁徇私舞弊。清代考场之弊端,以童试为最。康熙十八年(1679年),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象枢条奏学道考试十弊,主要发生在生员岁、科试及童生院试中,而涉及录取童生者有七项:童生未经府考,册内无名,钻营学政,径取入学;额外滥取童生,拨发别学,明收冒籍,以占本学正额;私查印簿,某卷某号即某人,以便贿卖;考完一府,不速发红案,任意拖延,徇私通贿;文童额少,武童额多,将文童充武童,入学后再设法改武为文;曲徇情面,孤寒弃斥;将额外滥取童生,混附生员册内报部。(307)以上弊端,的确是院试录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剔除十弊,吏部议定:嗣后考核学道,俱注剔除十弊具题。不能剔除十弊,该督抚即指参,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级调用。其考核疏内不注剔除十弊字样,及未曾剔除而注剔除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纠参,督抚照不报劣员例降三级调用。(308)这是有清一代对学政要求的重要条例,载入《学政全书》。其后,学政三年任满,即以剔除十弊为考核陈述的主要内容。(309)
旧例,县府试之案首均相沿录取入学,而各省督抚观风所取之士,学政亦拔取入学,以取悦督抚。这种状况势必造成童生对县府试案首不正当的追求。为公平取士,防止孤寒屈抑,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各省学政不得自损名节,取悦督抚,亦不得因督抚所取之生童,府州县录送之首名,不问优劣,瞻徇情面,概行拔取。(310)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再次重申:府州县所录案首,一律公平校阅,不得瞻徇情面,滥行拔取。(311)同时,为保证以文取士,更强调:其捐资办公之士子,尤不应以考试为奖励之途。士子等捐资修葺儒学、书院,其姓名概不准报知学政。(312)咸丰十一年(1861年)又规定:嗣后各生童情殷助饷,报捐各项官阶,俱呈明地方官转详督抚核办,不得在学政衙门呈报,以肃关防。(313)这也从另一方面堵塞了童生试图以其他方式侥幸入学的途径。
录取中之弊端,可谓屡禁不止。至清末,广东童试中之赌闱姓,更使“弊窦滋多”。所谓赌闱姓,指考场外设有赌场,所赌内容,即场中所取之士某姓最多,某姓最少,或某姓第一等。既开赌局,必然要与场内勾结。光绪十一年(1885年),广东惠州府院试,赌匪串通学政叶大焯之幕友、家丁,以巴豆汤使叶腹泻,不能阅卷。发案时,“廖、钟、王三大姓全数禁不获售,彭、文、田三小姓全数获售。榜发,士子拆毁署门,几酿巨案”(314)。
2.发案与入学
录取之发案,亦同县、府试。正场取录者,只将其坐号用圈式贴出,或悬牌出,谓之出号,或曰草案、团案,亦称招覆团案。覆试结束之后,先将取录童生各卷,均钤盖学政关防,发交提调官,拆出卷后编号,验与编号册姓名相符,然后以姓名填榜发案。(315)取列第一名者为院案首。若县、府、院三试皆第一者,有“小三元”(316)之称。录取者,多数归本籍州县学,亦有拨入府学者。定制,出案后不久,学政将拨入府学的名单,及归本籍州县学的名单,发至府及所属州县各学,谓之红案。
新生被拨入府学,发案时不知,到红案发下,方行分拨。(317)这样,也为某些争入府学者提供了钻营的机会。童生入学,大多希望进入府学,毕竟府学地位要高于州县学,且出贡及参加乡试的机会要多于州县学。明末清初,在一些地方,童生“欲府取者,必求缙绅荐引”,“每名价值百金”。应试童生,文艺虽通,如无人推荐,府必不取,“当日童试不难于入泮,而独难于府取,谓之府关”(318)。其后,由于学额的缩减,以及各方面的限制,这一状况有所改观。拨入府学之额,一般以所属州县均派,往往居首县者派拨较多。(319)顺治九年(1652年)定:入府学者,即于州县内量拨,不必另选。(320)惟贵州大定、云南昭通等府,有亲辖地方,即以所辖童生,取入府学。(321)
发案及至发红案过程中,亦有弊端。童生试卷,必须发府拆号填名,其间常有知府上下其手,因此,清廷要求学政必须廉洁自矢,不得受制于人。(322)亦有学政阅卷既毕,不立即发案而带至别府后再发案者。顺治九年(1652年)定:学政考毕,即于本地方发案,不许携带文卷于别处发案。(323)雍正二年(1724年)议准:“考试文武童生,照定额取进,覆试之后,即行出案发落,不得于本地少取,俟发红案时,复将别处添入,以滋弊端。”(324)
清初,凡取进童生之试卷,必须报礼部磨勘。顺治八年(1651年)定:学臣岁考限十二月考完,每三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以凭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纯正典雅为主,诡谬者褫革。(325)康熙七年(1668年)规定:“学政考完两府,即将原卷解部。”八年,又改为“每六个月解卷一次”(326)。十二年,湖南道监察御史徐旭龄以天下童生三年两试,若将试卷全部磨勘,则部堂一切公务停罢,方能周遍,奏请立停磨勘,另立防弊良法。(327)部议停解卷磨勘例。(328)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福建学政汪廷玙奏称:“童生入学系进身之始,取进试卷,例不解部,恐考官以意见去取,童生以揣摩幸进。请照生员试卷解送十名例,将取进文童前十卷一体送部磨勘。”礼部恐取列中后之卷,仍有滥竽充数者,遂定:取进童生试卷于造册送部时全部解部,磨勘后移送礼科再磨勘。(329)后终因磨勘事难行,同年又议准:嗣后岁科两试童生试卷,仍照旧例停其解部磨勘。(330)其后只将录取童生名册报部。
参加院试而未取之卷,亦谓之落卷。清初沿明末旧制,入学案发后,凡院试落卷并发出,“令人自阅,以示至公。诸童生不入泮者,并驰驱而往,觅视落卷,以验己之得失”。不久此典遂废,时人多不满。(331)康熙间,乡会试均有发还落卷之条例,故雍正时规定:嗣后岁科两试,学政务将未取之卷,批出不取缘由,交与教官,听各该童自行领阅。(332)
学政案临之后,例应将岁、科试及童生试的情况专折具奏。嘉庆二年(1797年)又要求各省学政试毕数府州后,即专折具奏,并咨明礼部备案。(333)
入学之新生,须填写亲供,书年龄、籍贯、三代,并注明身材高、中、低,面色白或黑,有须无须等,然后由各属之教官出具印结,汇送至学政。新生入学之前,仍需覆试。顺治九年(1652年)定:“发案日,再行覆试,笔迹虽同,而文理不通者,亦不准入学。”(334)
新生入学,例有簪花礼、谒圣、拜老师等仪式。按惯例,各府州县学接到学政发下之红案,即按名单通告新生于某日戴银雀顶,穿蓝袍,(335)齐集官署大堂,设宴簪花,初给红花,后则点名验看而已。州县官率新生往孔庙谒圣,然后至学宫明伦堂谒老师。(336)清前期,在一些地方,新生的入学仪式是比较隆重的。至清后期,礼仪从简。学宫有泮水,故入学又称入泮;周代称学校为庠,所以入学又称游庠。童生入学满六十年,逢其原入学之岁,谓之重游泮水。清代在新生入学之时,有老生随之重游泮水之习俗。江苏青浦(今属上海市)人王昶,于乾隆五年(1740年)考取入学,时年17岁。后中进士,任内阁中书、军机章京、刑部右侍郎,致仕后归乡讲学娄东敷文书院。至嘉庆五年(1800年),“适当花甲一周”,江苏学政钱樾送其重游泮水,“箫鼓鸾旂,遍游城市”,王昶“乘八人肩舆,花翎蟒服,率领新生诣圣庙,槃辟雅拜。邑令卢某谨随于后而扶掖之”(337)。此时之王昶比当年入学时还要兴奋和荣耀。
新生入学,均为附生,待岁、科试,考列优等,可递升为增生、廪生。凡在学者,统称为生员,又曰庠生,美其名曰茂才,又称博士弟子员、诸生,俗称秀才。
生员是一种终身的资格,也是士子在科举生涯中获得的最低一级身份。
五、学额
所谓学额,是指政府规定的府、州、县学每届考试录取入学的固定名额。各地学额,大体按文风高下、钱粮丁口多寡以为差。清初依明制,定额较多。顺治四年(1647年)定:各省儒学,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其后有所调整。十五年题准: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县十五名,小学或四名或五名。康熙九年(1670年)定:各直省取进童生,大府州县仍旧,中学十二名,小学或七名或八名。(338)其后基本依此规定。但以上规定只是所谓的“学额通例”,即一般标准。实际上在不同地区还是有差异的。作为首善之区的顺天府学及所属大兴、宛平二县学,以及文化发达的江浙等地之学额要高于统一标准,如府学学额为二十五名,而文化落后地区(如云南、广西、贵州)则低于这一标准,如某些州县小学的学额只有四五名。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儒学的学额,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至三百八十一有详细记载。
所分大中小学,并非一成不变。如河南考城、柘城、温县、登封四县学,原为小学,学额八名,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以“户口额赋已倍于前,人才渐盛”,遂奏准改为中学,考取童生十二名。(339)其后亦有中学升为大学之例。雍正二年(1724年)奉上谕:“我圣祖仁皇帝寿考作人,六十年来山陬海澨,莫不读书稽古。直省应试童子人多额少,有垂老不获一衿者。其令督抚会同学臣,查明实在人文最盛之州县,题请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录取。”(340)这是有清一代唯一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儒学的全面升等,实为增加取录名额,也是最后一次对学额的全面调整。至雍正四年,十七直省及顺天,先后有581学升等。其中州县大学照府学额取进的有280,中学升大学的有198,小学升中学的有103。(341)其后,由于有新的府州厅县的设置及一些州县疆界的重新划定,特别是边疆地区文化的发展,仍不断有针对个别儒学学额的调整。
除固定的学额之外,在实际录取生员过程中,尚有广额一项,即增加学额。清代的广额,分为一次性增广学额和长久性的永广学额。增广学额始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是年奉上谕:“江南、浙江,人文称盛,入学名数前已加增。今着于府学、大学、中学、小学各增取五名,举行一次,以示奖励。”(342)其后屡有增广学额之举,或因皇帝巡幸,或因临雍讲学,或因新帝登极。其广额对象,或针对某些地区,或面向全国各儒学。有清一代之增广学额共33次,而乾隆一朝即有20次,实为盛世之举。(343)
永广学额始于咸丰三年(1853年),时以大兵云集,需饷尤殷,遂颁谕旨:凡一厅州县捐银二千两者,准广该处文武试学额一名。如应广之额,浮于原额,即递行推展,倘捐数较多,展至数次犹有赢余者,准加永远定额。(344)这是清政府第一次公开动员各地捐输军饷,以换取学额的增加。此谕旨颁发后,各地督抚纷纷行动,劝民捐输。咸丰八年,清政府终于规定:“一厅州县捐银一万两者,加永远文武学额各一名,均以十名为限。惟原额不及十名者,各学所加永远定额概不得浮于原额之数。”(345)出于对军饷的迫切需要,这一规定实行了十年之后,至同治七年,又改为一厅州县捐银二万两,准加文武永远学额各一名。(346)十年,停永广学额例。(347)此间共有二十省区之845学,共增永远学额四千七百余名。(348)与清前期增广学额旨在发展教育不同,永广学额的目的只是为了钱,因此,不管是什么地方,也不论该地区文教事业发达与否,只要捐输数额达标,即可增额。这种不顾学校教育实际情况的做法,不仅对培养人才毫无益处可言,而且造成了混乱。正如同治七年(1868年)湖北学政张之洞所称:“近来各省开报捐数,动多浮冒,以致各州县广额过多,其中根柢浅薄、文艺粗疏者,滥竽充数。”(349)
学额通例之外,另有商籍、灶籍之学额,分别隶属于直隶、浙江、山东、山西、广东、四川指定之府州县兼管。应试者十人取一名,康熙、乾隆时有增减。凡商籍、灶籍等所定学额,必须应考之人足数,方准照额取进。应试者众,亦不得逾定额;应试人少,则照额递减;倘或不及十人,实为文理明通者,亦准酌取一名,否则任缺毋滥。其学额之增广,亦与各儒学同。(350)
此外,广东、浙江、陕西、云南、广西等省之个别州县设有客童名额,一般为两名;(351)江西万载县有棚童额缺四名;(352)贵州、湖南有苗童,广西有瑶童,后又称新童,各取进一二名不等。(353)顺治初,准云南、贵州、广西之土司子弟入学习礼,是为土生,其名附府学册后,解部查核。雍正、乾隆后,土司渐裁撤,土生之名亦不存。至于八旗子弟之学额,见第八章第一节《八旗科举》。
(1) 《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六册,第1675页。
(2)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八《考试事例》。
(3)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八《考试事例》。
(4) 《清德宗实录》卷四百八十二,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庚申。
(5) (清)潘遵祁:《西圃集》卷四《府县试无庸多覆议》。
(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9) 《清世宗实录》卷四十八,雍正四年九月丁巳。
(1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3) 《清高宗实录》卷八百八十六,乾隆三十六年六月庚辰;《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豁除贱籍》。
(14) 《清仁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三,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庚戌;《钦定户部则例》卷三《户口·豁除贱籍》。
(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2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21)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22)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23)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2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2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26)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六十五,乾隆五十九年十一月戊申。
(27)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28)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2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2) 《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六,雍正六年二月壬寅。
(3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江南道监察御史谢济世为请停外省人入籍广西应试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
(3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7)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寅。
(3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3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40)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4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42) 《清宣宗实录》卷四百十三,道光二十五年正月乙酉。
(4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44)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4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46) 《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五,雍正六年十一月甲寅。
(47)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十,乾隆七年七月壬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4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4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丁忧告假》。
(5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5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5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5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5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60)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二《清厘籍贯》。
(6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6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6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学政吉梦熊为报永春等地生童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
(64)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六十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丙午。
(6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66) 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一章,第一节,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10页。
(6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6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69) 《清宣宗实录》卷九十八,道光六年五月乙未;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童试事宜》。
(7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7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7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7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7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7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7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7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礼部·学校·原名应试》。
(78)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79)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80) (清)徐赓陛:《不慊斋漫存》卷五《县试关防示》。
(81) (清)蒋若采:《蒋公文集》卷三《告谕条约》。
(82) (清)赵佑:《清献堂集》卷十《上江试士条规》(乾隆五十七年)。
(83) 《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十二,乾隆二十九年六月戊子。
(84)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85)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86)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87)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四,乾隆八年二月甲午。
(8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89)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五,康熙四十三年二月丙子。
(90)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寅。
(91) 《清高宗实录》卷八十九,乾隆四年三月己巳。
(92) 《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七,嘉庆九年三月丁未。
(93) 《清仁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四,嘉庆十年五月庚戌。
(94) 《清穆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同治五年十二月乙未。
(95) 康熙《会稽县志》卷十三《学校志·县学》,范承谟:《为申严学政事》。
(96) (清)诸联晦香氏辑著:《明斋小识》卷五《攻冒籍》。
(9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署两江总督尹继善为报溧阳童生攻冒籍喧闹府考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
(9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9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年六月初九日江西学政刘跃云为报抚州等地生童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10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学政赵佑为报历城等地生童科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10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广东学政平恕为报肇庆等地生童科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10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山西学政童凤三为报汾州等地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103) (清)钱陈群:《香树斋文集》卷三《请改归冒籍生员疏》。
(10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四十《礼部·贡举·申严禁令》。
(10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0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07)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五十五,乾隆十年十二月癸丑。
(10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0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1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12) 《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生童试卷》。
(113) 《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生童试卷》。
(114) 《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生童试卷》。
(115) 《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生童试卷》。
(116) 同治《宜城县志》卷四《学校志》。
(117)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18)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19) (清)赵佑:《清献堂集》卷十《上江试士条规》。
(120) 《清高宗实录》卷五百六十一,乾隆二十三年四月癸酉。
(121) 同治《阳城县志》卷十五《艺文》,赖昌期:《阳城县创修濩泽试院记》。
(122) 光绪《孝感县志》卷十一《艺文》,徐恕曾:《前邑侯李公创修考棚碑记》。
(123) (清)陈钟祥:《夏雨轩杂文》卷一《梓潼试院记》。
(124) 参见光绪《孝感县志》卷十一《艺文》,徐恕曾:《前邑侯李公创修考棚碑记》;陈钟祥:《夏雨轩杂文》卷一《梓潼试院记》;同治《阳城县志》卷十五《艺文》,赖昌期:《阳城县创修濩泽试院记》;《明斋小识》卷四《考试》等。
(125) (清)赵佑:《清献堂集》卷十《上江试士条规》。
(126) (清)诸联晦香氏辑著:《明斋小识》卷十一《考试借兵》。
(12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28) (清)赵佑:《清献堂集》卷十《上江试士条规》。
(129) 参见(清)欧阳兆熊:《水窗春呓》卷上《癸巳县试》,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第11页。
(130)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3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32) 《续增科场条例》,光绪十三年五月咨湖南巡抚。
(133)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34)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35)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七,乾隆四十九年五月辛巳。
(13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宫中朱批奏折,文教类98∶15,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觉罗伍拉纳等奏。
(13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四川学政戴均元为报成都等地生童科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1期。
(13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3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140) (清)何绍基:《东洲草堂文钞》卷二《整顿考试力除弊窦折》。
(141) (清)潘遵祁:《西圃集》卷四《府县试无庸多复议》。
(14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14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144)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4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14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14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148)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149)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一章第一节《童生之县试》,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4页。
(150) 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二《纪政·学制上》。
(151) 钟毓龙:《科场回忆录》甲《小试》,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页。
(152) 见(清)萧奭:《永宪录》卷三,雍正二年七月“督学江苏翰林院侍讲俞兆晟请援恩准靖江生童应试”条;《清文宗实录》卷三十,咸丰元年三月乙卯等。
(153) 见《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一,咸丰七年七月乙酉、壬寅。
(154) 见(清)萧奭:《永宪录》卷二上,雍正元年正月“总督河道陈鹏年卒于武陟工所”条。
(155) 见《朱批谕旨》第二十九册,雍正二年五月十七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奏。
(156) 见《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九,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壬子。
(157) (清)萧奭:《永宪录》卷三,雍正二年七月“督学江苏翰林院侍讲俞兆晟请援恩准靖江生童应试”条。
(158) 《朱批谕旨》第二十九册,雍正二年五月十七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奏。
(159) 《朱批谕旨》第二十九册,雍正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河南布政使田文镜奏及朱批。
(160) (清)萧奭:《永宪录》卷三,雍正二年七月“督学江苏翰林院侍讲俞兆晟请援恩准靖江生童应试”条。
(161)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七,雍正十二年九月戊子。
(16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三《礼部·学校·劝惩优劣》。
(163) 《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九,乾隆十七年十二月壬子。
(16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吏部·处分例·禁止聚众》。
(165) 参见贺晓燕:《简析清代童生罢考、闹考、阻考之风》,《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8期。
(16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厘正文体》。
(167) 《清高宗实录》卷八百四,乾隆三十三年二月庚午。
(168) 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一章第一节《童生之县试》,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4页。
(169) 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二《纪政·学制上》。
(170) (清)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中华书局1960年点校本,第15页。
(171)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172)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73)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74)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乾隆九年十二月甲辰。
(175)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乾隆九年十二月丁巳。
(176)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乾隆九年十二月戊午。
(177)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78)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79)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四百九,乾隆五十七年七月己未。
(180) 《清穆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九,同治七年七月壬寅。
(18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礼部·学校·生童户籍》。
(182)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二,雍正十年八月庚申。
(183)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七十三,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己未。
(184) 《清文宗实录》卷四十四,咸丰元年九月庚辰。
(185)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186)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187)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一,乾隆九年二月癸酉。
(188) 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189)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九,乾隆十年四月辛未。
(190)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91) (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二《学校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第33—34页。
(192)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一,乾隆九年二月癸酉。
(193)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194) (清)左辅:《念宛斋文稿》卷三《府试不准给烛示》。
(195) (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卷七《饬励学政事宜》。
(196) (清)诸联晦香氏辑著:《明斋小识》卷九《童缢府堂》。
(197) 民国《桂平县志》卷二十二《纪政·学制上》。
(198)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七,乾隆八年七月庚戌。
(199)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一,乾隆九年十二月甲辰。
(200)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01)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0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03) 《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九十三,乾隆三十二年八月庚寅;《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0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九《礼部·学校·学政供给》。
(205)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06)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三·提督学政》,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十二册,第3345页。
(207) 按: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省奉天府丞,增设东三省学政。是岁罢科举、兴学校,改学政为提学使。
(208)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一《仪制清吏司·学政事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吏部·官制·各省学政等官》。
(20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四《吏部·官制·各省学政等官》。
(210)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七《学政按临》;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11)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七《学政按临》;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九《礼部·学校·学政供给》。
(212)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13) (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卷七《饬励学政事宜》。
(214)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16)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七十四,乾隆七年九月辛未。按,此谕于《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中亦载为乾隆七年,而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中所录作“乾隆四年”,误。
(21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18)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20)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一,雍正十二年三月丙申。
(22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九《礼部·学校·学政供给》。
(222)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2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九《礼部·学校·学政供给》。
(224)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2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2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2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28)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29)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30) 《清仁宗实录》卷三十九,嘉庆四年二月甲寅。
(231) 《清仁宗实录》卷六十六,嘉庆五年闰四月乙亥。
(23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3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湖北学政王懿修为报武昌等地生童科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23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3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36)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八《考试事例》。
(237) 牌,这里指牌文,清代文书名,为下行文之一。清制,凡六部径行各府道以下,督抚行文司道以下,府厅行文知县以下,均用牌文。武职亦同。学政行文知府亦属此例。
(238)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七《学政按临》。
(239)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一《仪制清吏司·学政事例》。
(240)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4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九《礼部·学校·学政供给》。
(242) (清)巩建丰:《朱圉山人集》卷二《条奏事宜疏》。
(243) (清)巩建丰:《朱圉山人集》卷二《条奏事宜疏》。
(244)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八《考试事例》。
(245)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46)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挑选佾舞》。
(247) 《钦定学政全书》卷四十《挑选佾舞》。
(248)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49) (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卷七《饬励学政事宜》。
(25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九年四月初二日,贵州学政洪亮吉为报思南等地生童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1期。
(251)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52)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六十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丙午。
(253)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254) 参见本章第二节“县试”中关于“审音”之论述。
(255)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256)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57)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25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59)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三十六,乾隆五十年八月辛巳。
(26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6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6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63)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264)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并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一章第一节《童生之院试》,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11页。
(26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66) 《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二十九,乾隆三十四年二月。
(26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6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26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年六月初一日,广东学政平恕为报廉州等地生童岁科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27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福建学政吉梦熊为报漳州等地生童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4期。
(27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7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八日,陕甘学政温常绶为报凤翔等地生童岁试情形事奏折,载《历史档案》2002年第3期。
(273)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274) 《清高宗实录》卷八百三十三,乾隆三十四年四月。
(27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76) 钟毓龙:《科场回忆录》甲《小试》,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23页。
(27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7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79) 《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七十五,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
(280)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四,乾隆五十三年五月甲戌。
(281)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28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8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84) 《清穆宗实录》卷二百十七,同治六年十一月丁丑;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85)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五,雍正十二年七月己卯;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8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287) 《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二十,乾隆二十五年九月丙午。
(288)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28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90) 《清高宗实录》卷八百四十七,乾隆三十四年十一月丁未。
(291) 《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五十七,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乙巳。
(29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293)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一《仪制清吏司·学政事例》。
(29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9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29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9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298) 《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七,乾隆十年三月丁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六《礼部·学校·童试事宜》。
(299) 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山东学政邹炳泰为报济南府属生童顶替代倩事奏折;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江苏学政胡高望为报淮安等地生童科试情形事奏折,均载《历史档案》2003年第1期。
(300) 《清德宗实录》卷一百四十九,光绪八年七月癸巳。
(30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02)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五,康熙四十三年二月戊寅。
(303)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四,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乙酉。
(30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八《礼部·学校·考试文艺》。
(305) 《清高宗实录》卷八十八,乾隆四年三月丁未。
(306) 《清史列传》卷四十一《杜受田传》,中华书局1987年点校本,第3200页。
(307) 《清圣祖实录》卷七十九,康熙十八年二月癸巳;《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308) 《清圣祖实录》卷七十九,康熙十八年二月癸巳;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309) 见(清)巩建丰:《朱圉山人集》卷二《三年报满疏》。
(310)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六十,乾隆七年二月丁酉。
(311) 《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五十四,嘉庆二十四年二月丁丑。
(31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31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314) 《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八,光绪十一年五月癸亥。
(3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礼部·学校·考试规条》。
(316) 钟毓龙:《科场回忆录》甲《小试》,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1页。
(317) (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二,《学校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第34页。
(318) (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二,《学校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第35页。
(319) (清)诸联晦香氏辑著《明斋小识》卷八《拨府》。
(320)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321)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七《仪制清吏司·童试事例》。
(322) (清)于成龙:《于清端公政书》卷七《饬励学政事宜》。
(323)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
(32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八《礼部·学校·学政关防》。
(32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2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27) 《徐旭龄题驳学臣磨勘生员试卷之法事本》,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
(32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29) 《清高宗实录》卷六百八,乾隆二十五年三月丁未;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3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礼部·学校·学政考核》。
(331) (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二《学校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第34页。
(332) 《钦定礼部则例》卷五十二《仪制清吏司·考试事例》。
(333) 《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八《考试事例》。
(334) 《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三《童试事例》。
(335) 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七《礼部·冠服·士庶冠服》载,生员“公服冠,顶镂花,银座,上衔银雀;公服袍,蓝为之,青缘,披领如袍饰;公服带,制如文九品朝带”。蓝袍,俗谓之蓝衫。
(336) 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一章第一节《童生之院试》,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16页。
(337) (清)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王述庵重游泮水》。
(338)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礼部·学校·学额通例》。
(339)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十一,康熙四十二年三月戊辰。
(340) 《清世宗实录》卷十七,雍正二年三月乙亥。
(341) 见李世愉:《两次大规模增广学额之比较研究》,载《清代科举制度考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
(34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增广学额》。
(343) 见李世愉:《两次大规模增广学额之比较研究》,载《清代科举制度考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
(344) 《清文宗实录》卷八十九,咸丰三年三月丁卯。
(34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礼部·学校·永广学额通例》。
(34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礼部·学校·永广学额通例》。
(34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礼部·学校·永广学额通例》。
(348) 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至三百八十一,各省《永广学额》统计。
(349) 《清穆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九,同治七年七月壬寅。
(350) 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礼部·学校·商籍学额》、《商籍永广学额》、《增广学额》。
(351) 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至三百八十一所载各省学额。
(352) 《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寅;《清仁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三,嘉庆十三年三月戊申。
(353) 见《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五,雍正三年八月戊子;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六、三百七十九、三百八十所载湖南、广西、贵州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