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价值论的四个矛盾

效用价值论作为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内容,过去在国内的影响主要限于有关专业的学术范围,基本上处于受批判的地位,被认为是一种庸俗经济理论;从20世纪80年来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学在国内的普及,效用价值论得到广泛传播,影响范围也相应扩大。现在虽然仍有学者对它持批判态度,但是近些年国内出版的多种版本的教科书似乎已经给它平反,完全把它当作真理加以传授。究竟怎样认识和评价效用价值论,是一个存在争议并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拟分析效用价值论的四个矛盾,说明它并不是一种科学的价值理论。

一、商品价值需要精确计量与效用不可精确计量的矛盾

商品价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决定交换比例,这必须以它能够精确计量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准确决定交换比例,生产者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必要的保证。不论物物交换或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都是如此。按照劳动价值论,在物物交换中,价值直接以劳动时间单位计量,例如,包含3日劳动的粮食与同样包含3日劳动的猎物交换,时间单位能够精确计量价值,从而确定交换比例,使生产者获得正常的利益;在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中,生产各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用货币单位计量,并形成各自的价格,例如,商品A的价格为10美元,商品B的价格为10元人民币,等等。这些价格实质上反映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都能够精确计量。但是,商品效用事实上无法精确计量。

西方学者对商品效用有种种定义和解释。英国经济学家西尼尔认为,“效用指的并不是我们称之为有用事物的内在物质;它所指的只是事物对人们的痛苦与愉快的关系。”西尼尔:《政治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8页。这一观点受到另一位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的肯定和继承,后者认为,“效用虽是物的性质,但不是物固有的性质。不如说,效用是物的一种情况,其发生,乃因其与人的需要持有关系。”“效用是由一个人的幸福的增加来量计的。或者说,效用即是一个人幸福的增加。”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56页。在马歇尔看来,“效用是被当作与愿望或欲望相互有关的名词。”“一物对任何人的全部效用(即此物给他的全部愉快或其他利益),每随着他对此物所有量的增加而增加,但不及所有量的增加那样快。……换句话说,一个人从一物的所有量有了一定的增加而得到的那部分新增加的利益,每随着他已有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11、112页。从这些定义和解释来看,效用不是事物的客观性质,而是消费者对物品满足自己需要的一种心理感受和主观评价,因而被称为主观效用。

大家知道,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也有效用概念,通常是指物品的使用价值,这是一种客观效用。人们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可以从主观上对商品的使用价值,包括质量和性能做出某种评价。但是,由于各种商品的质量和性能不同,人们的具体需要、对商品的偏好和评价千差万别,不论消费者或生产者,通常没有也不可能用基数或序数来计量商品效用。即使是提出和相信效用价值论的人,在购物和消费时恐怕也没有去计量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凡是精神正常的人,谁会去计算各种食物、服装、用品的效用是多少单位呢?无论多么精明的人,谁又能够评出各种食物、服装、用品的效用是多少单位呢?例如,一个面包,一件衣服,一台电视机的效用无法用基数或序数计量。这是简单明了的事实,在有关专家看来也许不值得多讲。但是,为了说明效用价值论的矛盾,这里还是做一点具体分析。

先看基数效用论。对单独一种商品来说,通过产量的变化来求边际效用,当产量从0增加到1时,只能随意假定一个数字,表示此刻的边际效用,即边际效用的初始值,并用基数变化来描述边际效用递减。例如,首先假设第一个面包的边际效用是5或4以及其他任何数字,然后才能假设第二个面包的边际效用是4或3以及其他数字,等等。这时问题就已经暴露,凭什么假设一个面包的边际效用是5或4?对多种不同的商品来说,确定边际效用的初始值,问题就看得更加明显。当面包、衣服和电视机三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从0增加到1时,边际效用是多少?只有首先确定边际效用的初始值,才能计算以后的边际效用。假设这三种产品从0增加到1单位时的边际效用分别是5、20和100效用单位,或者是任何其他数字,那么立即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面包的边际效用是5,衣服的边际效用是20,电视机的边际效用是100?它们之间的差额是如何确定的?这是无法回答的问题。

再看序数效用论。虽然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需求强度有差别,但是在社会范围内不可能统一排出所有商品先后序列。假设各个消费者评价的基数效用不同,可以在社会范围内求平均值,那么序数不同则无法求平均值。例如,对电脑、电视机、电冰箱三种电器,不同的消费者的偏好可能有差异,但在社会范围内无法准确排出第一、第二、第三的序列。注意,不能从人们购买这三种电器的先后来排序,因为购买先后受人们的收入水平,产品技术成熟程度和价格水平的影响,不完全取决于偏好。这里只是以三种电器为例,在现实生活中有千百万种商品,又怎能确定它们的序数效用呢?

但是,商品价值却必须用统一尺度来准确计量。在一些西方学者看来,商品价值需要精确计量与效用不可计量之间的矛盾似乎算不得什么,通过假设就可以解决。于是,他们用数字来计量效用,用公式来推导效用,用曲线来描述效用。这样做的结果是:效用在理论假设中可以计量和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计量,其结论缺乏实际意义。

二、商品价值反映生产成本与效用不反映生产成本的矛盾

经济学的价值论不仅要研究商品对人的用处,揭示财富的源泉;而且要研究生产商品消耗的资源,揭示财富的成本或代价。实际上,商品价值反映生产成本,并在交换中得到补偿,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内在要求。

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分析,商品价值具有广义成本属性,反映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各种稀缺性资源,归根到底反映人类劳动消耗。郑志国:《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一元性新论》, 《经济学家》2002年第1期。社会必要劳动即广义生产成本形成商品价值,狭义生产成本则是生产者购买各种要素所支付的费用,两者之差形成剩余价值。各种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各种利益主体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同他们所获得的收益将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显然,由劳动决定的价值可以反映生产成本。庞巴维克作为效用价值论的鼓吹者之一也不能不承认:“事实上,人们说成本规定价值,这是正确的。”“一种可以随意再生产的物品它的市场价格最后总会和生产成本趋于一致。”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2、232页。但是,商品效用却不能反映生产成本。

从前面所引述的西方学者对商品效用和生产成本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是两个具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概念。效用是人们对自己消费商品所得满足的评价;而生产成本则包含各种生产费用。两者性质不同。虽然有人把成本理解为利用商品或资源的某种效用所放弃的其他方面的效用,但生产成本也不能由产品效用得到反映,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变化趋势。一定时期的生产总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单位产品成本可以分为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等。其中单位产品成本和边际效用的变化趋势是可以比较的。边际效用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都是先随产量的增加而下降,超过某一点之后就随产量的增加而上升。总成本的变化趋势也是如此。可以说,任何一种成本的变化都不能由边际效用的变化得到反映。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把效用理解为使用价值,它同成本的变化也不一致。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受自然和劳动决定的程度有差异,一般随加工度的提高,自然决定的程度降低,劳动决定的程度提高。由于加工度越高,所消耗的劳动越多,在交换中得到的补偿也应当越多。但使用价值却不一定有这种变化。例如,粮食和服装同样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的必需品,一般来说,粮食的加工度低于服装,但不能说前者的使用价值小于后者。撇开使用价值的计量问题不说,如果以为使用价值决定价值和交换比例,那就不能如实反映各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多少,这样交换势必使劳动者从交换中得到的利益同他们在生产中消耗的时间和精力不相称,结果可能劳动越多,在交换中损失的利益越多,使生产交换萎缩,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马歇尔试图调和商品价值反映生产成本与效用不反映生产成本的矛盾。他把成本费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设计了两套价格体系:一是由生产成本决定的供给价格,二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需求价格,当两种价格相等时形成均衡。应该说,由生产成本决定的价格是存在的。按照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生产的终极成本实际上就是人类劳动消耗。在价值决定问题上注重商品效用研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新古典经济学中,需求价格是一种假设的价格,这种假设的数据大小事实上以供给价格为参照系。现实情况表明,并不存在脱离生产成本的独立的价格体系,离开生产成本,消费者根本不可能仅仅根据所谓边际效用想象出一套产品价格体系。

三、商品价值转移与效用不转移的矛盾

当一种商品作为要素被用来生产其他商品时,前者的价值会转移给后者,成为后者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这是商品价值的可转移性。例如,一台机器价值10000元,使用寿命为5年,它的10000元价值会逐步分摊到使用这台机器所生产的商品中去,从而实现价值转移。至于一般原材料的价值,通常会随着它们的消耗而一次性转移给产品。但是,按照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效用是消费者对商品带来的满足程度的评价,根本不可能转移。为说明这一点,不妨按照效用价值论的方法来分析。假设某生产者用面粉和奶油生产面包(略去其他要素),他对1单位面粉的效用评价为9单位,价值9元;对1单位奶油的效用评价为5单位,价值5元;用它们生产的面包效用取决于面包消费者的评价,与面粉和奶油的效用数量无关。面包生产者会把面粉和奶油的价值计入生产成本,因而面包的价值包含面粉和奶油转移的14元价值。但是面包消费者在评价面包的效用时,绝不会考虑生产面包所消耗的面粉和奶油的效用是多少。

如何解释要素的效用和用它所生产的产品的效用之间的关系,也许是效用价值论遇到的最大麻烦之一。如果说要素的效用影响其产品的效用,那是可以理解的。各种要素的质量和性能如何,的确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用它们来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和性能。然而,这样就会导致要素效用决定或影响产品效用的结论。效用价值论的观点正好相反:产品的效用决定要素的效用,相应地,产品的价值决定要素的价值。例如,棉花的价值取决于布匹的价值,而布匹的价值取决于衣服的价值,等等。这种对要素价值与产品价值关系的认识也许可以用来解释个别事例,但是不符合大多数产品及其相关要素的价值关系。

在长期内,要素价格和相关产品价格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影响的。一种产品滞销,价格下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要素的价格。但是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要素价格并不是必然地取决于产品价格。用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分析,要素价值和产品价值是在各自的产销范围内分别由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为要素价值会转移给产品,所以要素价值变化会直接影响相关产品价值;产品价值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要素的供求关系,可能影响生产这些要素的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从而可能影响它们的价值。但是,后一种影响是间接的、偶然的,不能说明产品价值决定要素价值。

现实情况表明,生产一种产品往往需要多种要素,各种要素往往有多种用途,当产品价格变化时,有关厂商可能改变要素品种和用途,结果要素价格不一定变化。例如,一种要素同时用于生产A、B两种产品,其中A的价格上升,B的价格下降,结果可能引起这种要素向A转移,但价格不变。即使在以后的交易中要素价格受到产品价格变化的影响,那也要考虑决定要素价值的基本因素,不能简单认为是产品价值决定要素价值。例如,某种要素的价值在第一天为每单位1000元,第二天因为有关产品价值变化而降为900元。在这里,虽然产品价格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要素价格,但要素价格毕竟有其独立的决定因素,为什么第一天要素价格是1000元,第二天要素价格仍有900元呢?这个问题不能由产品价格得到说明,也就是说,通过评价产品效用,不能说明要素价值。

四、商品价值在生产交换中决定与效用在消费中决定的矛盾

市场经济活动包含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这些环节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各种商品只有首先被生产出来,然后才能参加交换,最后用于消费。生产和交换在前,消费在后,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由于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对价值的定义不同,它们对价值决定因素的认识必然存在分歧。但是,不论怎样给价值定义,最终要能够说明如何决定交换比例和价格。如果一种价值理论不打算说明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和价格,而只是讨论产品对人的用处,那就不能说明商品生产和交换规律。在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中,各种产品也有效用;只有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中,产品才被用于交换。劳动价值论能够说明如何确定交换比例,效用价值论则不能说明这个问题。

凡是要参加交换的商品,都必须有明确的价值和价格。由人类劳动决定的商品价值在生产和交换中形成。对一种具体商品来说,只要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价值就算实现,交换就算完成。在赊购赊销和现代期货交易的合约中,也会明确规定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不存在没有交换比例或价格的交换活动。但是,效用价值论所说的效用在生产交换中还不能确定,只有在消费者实际开始消费商品后才能做出评价(撇开能否用基数或序数计量的问题不谈),至于边际效用,更要等到消费足够数量的商品之后才有结果。因为要根据商品价值来决定交换比例,所以价值必须在生产交换中确定,否则就无法决定交换比例。绝大多数商品都是在完成交换之后才被消费,不能颠倒交换与消费以及价值和主观效用被决定的时间先后次序。既然交换在前,消费在后,那么在交换中就已经存在的价值不可能由在消费中才评价的效用来决定。

如上所述,在动态中考察,某些商品的消费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以后的价格水平,但是它们在交换中毕竟已经有价值和价格,正因为如此,它们才能够通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某些赊销商品先由购买者消费,如果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厂商设计的标准和许诺的性能,可以退货,保修或做减价处理。这完全是由生产销售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所谓主观效用无关,因而丝毫不能证明主观效用影响了商品价值。

效用价值论注重研究人类福利和商品效用,对某些消费心理的描述是符合实际的,所用的边际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不过,它从效用方面来解释商品价值,存在着上述矛盾,从总体上看不是一种科学的价值理论。在有关课程的教学中,最好还是对效用价值论给予必要的分析批判。

(原载《经济学家》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