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领导能力”

某些牵涉过渡九七的香港问题,中英之间迟迟达不成协议,其症结到底何在?对此,一位港英政府高官自有“精辟见解”——据某英文报章披露,这位华人高官日前在选择性约见本港数间传媒时,指称中英之所以对一些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主要与中方缺乏领导能力有关。

此言差矣!

事实上,一些过渡九七的问题之所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在于英方不按照中英之间业已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办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变化无常,而中方认为事关原则立场问题,不能随意推翻。

举例来说,有关兴建新机场的财务安排,中英之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迟迟达不成协议,是因为自从一九九一年两国政府首脑签署了新机场谅解备忘录之后,英方一直不按照谅解备忘录行事,所提出的几个财务方案均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本港设立终审法院一事也是如此,之所以至今尚未成立,就是因为在中英双方早于一九九一年达成有关协议之后,英方非但不认真履行协议,反而有意让作为港英咨询架构的立法局凌驾于两个主权国所达成的协议之上,以此为借口迟迟不设立之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明明是英方不认真履行有关协议,致使相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位港英政府高官却将责任归咎于中方缺乏“领导能力”,这既是为了转移港人视线,替英方开脱,同时也有挑拨、离间港人同中方关系之嫌。

至于说到“能力”,中方洞悉英方推行所谓“政改方案”的玄机而坚决加以反对,这是不是能力?中方为使未来特区政府不至于背财政包袱,坚持原则,英方才不得不将机场财务方案修改得比较符合备忘录精神,这是不是能力?中方为未来特区及广大港人的利益着想,在有关港英突击修改现行法例、九号货柜码头、排污工程等一系列问题上均坚持原则立场,这又是不是能力?

人们倒要问,是否英方说一,中方不说二,英方提什么方案,中方只能照单全收,这才叫有“能力”呢?这位港府高官是不是想叫中方官员做当年的李鸿章呢?!

(原载香港《文汇报》199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