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概述
一、东京审判的缘起和相关法律准备
参与战争的一方在战败后受到惩罚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屡见不鲜的现象,有的以订立屈辱的城下之盟为代价,有的以领导人被抓后遭软禁、流放或杀害为结局,但在近代以前,这类惩罚大多没有什么正义或非正义之分,而更多地表现为弱肉强食。对战争罪犯进行法律惩处的设想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战争将近结束的时候,各同盟国和协约国都发出了“绞死德皇”的呼声。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凡尔赛和约》第四章提出,同盟国和协约国将组织特别法庭以破坏国际道德和条约尊严的罪状来审讯德皇威廉二世,德皇以下的主要战争责任者由德国组成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和约还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委员会去“从事研究战争制造者的个人责任,开具战犯名单,并草拟审讯法庭的组织宪章。”但受战胜国内部的矛盾以及德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袒护等因素的影响,上述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只是在1921年5月才由德国最高法院在莱比锡举行了一次象征性的审判。在战胜国提交的896名战犯中,只有45人交予审判,实际受审的仅12人,其中6人被判有罪,但刑期都极短,仅6个月到4年不等,其中还有两名战犯越狱逃脱。从而使法律惩处战犯的设想成了一场闹剧。尽管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萌生的惩办战争罪犯的设想及战争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却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提供了有益启示。
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激烈拼杀的时候,同盟国就对战后惩处战犯问题进行过反复酝酿和协商。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希腊、荷兰、波兰、南斯拉夫、卢森堡、挪威、法国的流亡政府在伦敦集会,中国、美国、英国、苏联、印度等国家应邀参加。会议发表共同宣言,将惩办战争罪犯作为战争的主要目的。同年8月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发表声明,提出:“欧亚的侵略者”终将被绳之以法。1943年11月1日,美、苏、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结束时,以国家首脑的名义发表《关于残暴行为的宣言》,不仅重申了惩办战争罪犯的主张,并且提出了两条原则:一是对于暴行的实施者,战后将送还暴行实施地,以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制裁。二是没有特定地理范围的罪犯,“应该须由同盟国政府去共同审判治罪”。也就是说,对于轴心国的领导人,应该由同盟国共同组织的国际法庭去审判。从而为战后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法西斯国家领导人及具体实施者进行法律审判提供了法理依据。
同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表明:“我们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4年1月18日,同盟国成立战争罪行委员会,下设三个小组。第一组负责搜集、审核轴心国的战争罪行证据;第二组负责制定逮捕与审判战犯的方法;第三组负责有关法律问题。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除敦促日本尽快投降外,还明确提出,盟军将组织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0月18日,美国国务院给各受降国家的驻美大使馆发出一份秘密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将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并指出:对于甲级战犯(也称A级战犯,实际上应准确地称之为甲类或A类战犯,因其所犯罪行属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所规定的甲类或A类罪行,即反和平罪行),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意欲主导远东审判。
历史性地看,美国为其主导的远东审判,既做了大量组织准备工作,如在战犯的逮捕和看管、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审判场所的确定、安保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审判活动的具体组织、对已决犯的执行等方面都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同时也不无消极影响。日本天皇之未被追究以及审判活动的虎头蛇尾等,不能不说跟美国的姑息和纵容有很大关系。
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美、苏、英1945年12月莫斯科外长会议决议(中国同意)等文件发布《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下简称《通告》),同时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下简称《宪章》)(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通告》指出,盟军最高统帅决定“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宪章》则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或团体成员身份所犯有的战争罪行。
从而为远东国际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做了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