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 孙宏涛
- 4969字
- 2021-03-31 19:56:05
绪论
一、选题的缘起与本书的研究意义
从学术层面看,产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我国的保险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开发了产品责任保险并进行销售,但是学术界对产品责任保险的研究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以产品责任保险为主题的专著不多,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研究的学术论文也少之又少。首先,对于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界定,特别是被保险人的具体范围是否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尚需进一步深入分析。其次,对于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由于产品责任保险具有与一般保险不同之特性,因此有必要加以深入分析。最后,对于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附加承保范围以及除外条款之合理界定,尚需仔细厘清。因此,笔者选定“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这一题目,力图夯实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此外,对于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以及具体制度框架设计,学者们鲜有论述,也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
从实践层面看,“苏丹红一号事件”“多宝鱼事件”“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红心鸭蛋事件”“地沟油事件”“毒胶囊事件”以及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无不折射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缺位的尴尬。事实上,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转移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为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不至于再次面临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全国1万多名“结石宝宝”的巨额医疗费用无从支付这样的窘境。与此同时,借助产品责任保险,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有利于减少政府参与产品责任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耗费,从而摆脱“企业出事,纳税人买单”的怪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防止激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笔者在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中以“产品责任保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以“产品责任保险”命名的专著仅有一两本;在中国期刊网上以“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险”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搜索到论文26篇,其中较有研究价值的论文7篇。择述如下:
1. 吴年冬发表于《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4期的《浅谈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构建》
文章从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谈起,指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现实状况,阐述了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构建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四点发展策略。作者认为,在有效构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体系时,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夯实构建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法制基础;其次,坚持构建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基本方针;再次,增强构建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核心动力;最后,提供构建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的基本保障。
2. 刘珺发表于《消费经济》2005年第3期的《从“苏丹红一号”事件看产品责任保险》
文章指出,“苏丹红一号”事件又一次提醒我们,产品责任保险非常重要,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作者同时指出,产品责任保险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开发积极性,因此,建议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推行强制保险等措施来扶持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发。事实上,产品责任保险不仅分散了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同时还承担着对消费者遭受损害的保护功能,尤其是存在大量受害人的情况下,此时,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保险还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和谐的功能。作者提出的对销售和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主体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措施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启发意义,值得借鉴。
3. 韩德峰发表于《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的《论开发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市场》
文章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转嫁企业产品责任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以及增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竞争能力等四方面分析了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意义。同时,作者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并从保险覆盖面窄、保险条款不完善、保险费率偏高以及保险业务质量较差等几个方面指出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在文章结尾,作者提出了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策略以及强化保险产品业务的相关管理建议,值得思考和借鉴。
相比之下,国外对产品责任保险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学术成果也更为丰富和深入。在保险实务中,由于国外的产品责任立法较为成熟,因此作为分散产品责任风险的产品责任保险也较为发达。但是,在笔者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就外国法学界而言,也并未发现专门以产品责任保险为题的专著,通常是在论述产品责任的专著中附带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其中,代表性的英文著作主要有以下几部:
1. Mark Mildred, Product Liability: Law and Insurance, LLP, 2000
作者从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出发,分析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英国产品责任立法改革的相关情况。同时,作者还针对产品责任保险、产品安全监管以及产品风险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论述。对我国产品责任风险管理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方案设计都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2. Randall L. Goodden, Product Liability Prevention: A Strategic Guide, ASQ Quality Press, 2000
作者详细分析了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责任诉讼的相关情况,介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和产品责任诉讼的相关情况、加拿大产品责任诉讼情况、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情况,以及日本《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责任诉讼的提起条件等。此外,作者还阐述了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情况,包括测试产品的可靠性,选择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专家并创建公司的产品责任诉讼管理小组等。
3. Scott Baldwin, Francis H. Hare, Francis E. McGovern, Product Liability Case Digest(2007—2008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07
作者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概括论述,介绍了产品责任案件的程序以及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的相关法律理论。同时,作者分析了产品责任的潜在原告与潜在被告,并针对潜在被告,详细分析了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及保管者等成为责任主体的可能性。针对产品缺陷种类,作者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以及警示缺陷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还论述了原告和被告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的调查和准备程序。
4. Christian Campbell(ed.),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2007), Yorkhill Law Publishing, 2007
作者分别介绍了欧洲、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相关情况,比较分析了相关产品责任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欧洲产品责任立法的改革建议。此外,作者还分析了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英国、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新西兰等十几个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及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情况,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及产品责任保险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分析。
5. Victoria Sherrow, Product Liability,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2010
作者介绍了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相关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产品责任中争议较大的三个焦点问题:首先,美国联邦统一产品责任立法是否必要?其次,产品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标准”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可能引发经济问题?最后,在确定产品赔偿责任数额时是否应当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除此之外,在Westlaw数据库中,以“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为关键词,共搜出相关英文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代表性的论文有以下几篇:
1. Sally H. Clarke, Unmanageable Risks: Macpherson v. Buick and the Emergence of a Mass Consumer Market, Law & History Review, 2005, Vol.23
作者分析了美国产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虽然1924年美国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1.5万美元,但是1933年该险保费收入猛增到100万美元,此后,尽管美国经济经历了大萧条,1937年其产品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继续猛增为360万美元,并于1944年达到650万美元。这期间,有些生产商为了应对产品责任风险成立了专属保险公司。例如,1937年,福特汽车公司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来分散自己的产品责任风险。在美国,除了汽车行业外,最早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另一领域是食品行业。20世纪3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公众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食品生产商遭受的赔偿诉讼不断增多,导致食品生产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作为应对措施,大型零售商与连锁店逐步要求生产商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保证条款,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害人体的风险。1937年左右,许多大型零售商开始要求生产商为其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以应对各种产品责任诉讼风险。
2. Jason F. Cohen, The Japanese Product Liability Law: Sending a Pro-Consumer Tsunami Through Japan's Corporate and Judicial Worlds,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1997, Vol.21
作者分析了《产品责任法》的颁布对日本经济的深远影响。日本的公司开始用一种新视角去审视产品安全与消费者诉讼,日本的司法机关在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也更加愿意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制造商增加了关于产品责任法知识的培训并调整企业结构,提高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特别是,许多制造商对不断增加的诉讼作出迅速反应——大量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改进产品警示标志和相关说明。除了销售保险外,日本的大型保险公司还向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以帮助客户预防产品责任诉讼风险。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相对较高,中小企业一般无力负担。因此,日本政府创建了特殊的保险基金,一般使得中小企业能够以大公司保费价格的一半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同时,作者建议制造商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而不是单纯地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保险之上,因为产品责任保险并不能覆盖全部可能遭受的索赔。例如,普通产品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并不包含产品召回风险;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在被保险人有重大过失的时候,保险人通常会拒绝赔偿。此外,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通常不包括出口产品责任风险,因此出口公司必须购买单独的保险来规避风险。
3. John F. Zulack, Jennifer K. King, Products Liability Prevention: What Ever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hould Know About Selling Product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um, 2003, Vol.16
作者认为,有效的产品责任风险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购买适当的产品责任保险、运用法律策略来应对产品责任诉讼、改进产品性能从而降低诉讼发生概率。制造商在购买产品责任保险时考虑的最主要的两个因素就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金额和保费,制造商至少必须确保其购买的产品责任保险提供了足够的保险金额,并且该保险合同包含了对制造商最为有利的保险条款。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与除外条款最容易被人们忽视;同时,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责任划分、被保险人的确定、对诉讼与替代责任的抗辩等也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考虑到产品责任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制造商应当向专业人士咨询关于其现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充足性以及是否需要额外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例如,针对在美国销售的货物,如果向国外的保险公司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则必须确保在美国发生的产品责任诉讼不会被保险合同条款列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的高成本,制造商必须清楚了解其价值。此外,制造商应当认真、仔细地研究产品责任保险的特性,并寻找在维持保险金额不变的基础上降低保费的方法。当制造商有可能与其在美国的分销商一同被提起索赔诉讼时,它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免赔额及保费金额。同样地,制造商可以向保险公司表明其风险管理体制成功地增强了产品的安全性能、降低了发生产品责任诉讼的概率,并以此与保险公司协商进一步降低保费。
三、本书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本书以消费者、使用者及其他受害第三人的保护为切入点,针对产品责任保险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并未将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产品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而是将研究视角扩展至产品责任保险对上述受害主体的利益保护功能上,更多地从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利益保护机制的角度来论述其对受害人起到的保护作用。此外,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推行产品责任保险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分散企业自身的产品责任风险,更重要的是借助产品责任保险实现对不特定多数的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并进而实现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与此同时,产品责任保险的引入,有助于减少政府参与产品责任事故善后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摆脱“企业出事,纳税人买单”的怪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总体上,本书采取的是“问题意识”的实证研究方法,研究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推动我国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具体思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体系。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本书借用前人的有益方法和工具,如历史分析方法、比较法研究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及法解释学方法等。上述方法的采用不但能提升本书的研究质量,而且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的理论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