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置帮教的历史演进

西方国家对出狱人研究和保护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出狱人保护思想在宗教赎救的基础上吸收、融入了犯罪预防和社会救助的观念。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1772年创立的,1862年英国人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民间调解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在美国,出狱人保护工作源于1776年美国宾州的怀斯特所创办的“费城出狱人保护会”对出狱人所实施的善举。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了官方的保护机构,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和就业。日本则从1907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群体,并于1939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对释放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1950年第十二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通过了“出狱人社会保护”决议,联合国成立了释囚协会。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社会福利主义思想在出狱人保护工作中渗透明显,出狱人保护成为当代国际社会体现人道主义、福利思想的重要社会景观,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出狱人社会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沈家本的监狱改良时期。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起草的《大清监狱律草案》,首次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在犯人出狱后代谋生计,使不致再犯”,提出农工商界、官办、公办和事业办“联络一气,彼此推荐”,必能使保护事业顺利完成。20世纪30年代,北京曾产生过“新民辅导会”“俄犯救济会”。1931年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颁布《出狱人保护会组织大纲》,以促进出狱人保护工作展开。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颁布了《劳动改造犯罪人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规定了“社会安置、留场就业、建立新村,即由劳改农场划出土地组织集体劳动生产”三种劳动就业办法。到了60年代,随着经济形势好转,帮教政策改为“四留四不留”,即改造不好的留,无家无业的留,家在边境、口岸、沿海线上的留,放出后有危险本人不想回的留。改造好的不留,家在农村、大中城市、郊区不留,家中需要本人的或本人要求坚决的不留,老弱病残的不留。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大致可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至1989年期间,这一阶段的帮教安置工作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征,并且重点强调“安置”,且安置的效果也相当不错。第二阶段是1989年至1994年期间,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帮教安置工作也随之有了新的发展。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列入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使这项工作逐渐引起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1994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帮教安置工作有了比较明确的分工,帮教安置工作逐渐得到落实。第三个阶段是1994年至2013年11月,这一阶段是劳教最后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涌现了一些地方性的创新制度,如我们后文将要重点介绍的安置帮教的“江西模式”,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创新做法并不多。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持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2014年起,废除劳教制度后的帮教安置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具体发展态势如何,有待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