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海商制度概述

【规则要点】

中国海商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它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两方面,但不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仅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以及中国港口及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制度调整的法律活动,主要但不限于商事范围,且通过与海商活动的实质性联系来判断是否处于该范围之中。

【理解与适用】

中国海商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横向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该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基础,核心目的是维护海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中国海商制度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两方面。这里的“海上运输”,指海上的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这就要求对海与非海进行范围界定。海商制度中的“海”,以海船可到达的可供航行的水域为限,但该标准并非绝对。如海边浅滩,深度虽不足以使海船安全航行,但由于其性质应当归属于“海”的范围,故该区域归属于海商制度调整范围中。海商法第2条明确了其调整范围不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仅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以及中国港口及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指承运人(包括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之间,以及船舶租赁双方之间有关船舶运输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如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

“船舶关系”则是指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使用人、船舶租赁关系双方、船舶抵押关系双方、船舶保险关系双方、船舶救助关系双方以及海上侵权行为当事人之间以船舶为财产基础形成的法律关系。海商制度中的船舶指的是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军事用船、政府公务用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关系主要包括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和海上特殊风险关系三大类。

海商制度调整的法律活动,主要存在于商事范围但又不限于商事范围。该范围也并不以发生于“海上”或“船上”的空间条件为判断标准,而是通过与海商活动的实质性联系进行判断。例如,公海船上打击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相关国家陆上刑事制度进行调整;公海行使紧追权行为,尽管发生于海上,但应当由国际公法进行调整;再如,在海船上死亡后遗产继承等问题,适用相关国际私法或国内继承法进行调整。而发生在陆地上的船舶登记、抵押、海事诉讼等行为,则需要海商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

【风险提示】

海商法调整范围仅限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以及中国港口及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