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员

船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中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船员法,而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作出了有限的专门规定。同时,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在国际公约方面,中国参加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为《STCW公约》),目前适用1995年修正的公约。为适用该公约要求,2004年制定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废止),现为201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除上述公约外,中国还批准了包括《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等20多个国际公约。

第一节 船员

【规则要点】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即在船上工作的人。船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两种:聘任制和雇用制。船员外派是指国内外派船员主体向外国雇主派出船员,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过程,可分为全套船员外派和部分船员外派。

【理解与适用】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因此,这里的船员包括普通船员和高级船员,甚至船长等一切船员。“在船上”要求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员,船舶修理人、船舶代理人、验船师虽然也为船舶服务,但由于其不具备在船上工作这一点,因此不属于船员。同理,旅客也不属于船员。

“任职人员”一词将船员的范围限制为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一般条件为具有船员证书,具体条件则是与具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签订了船员雇佣合同的人。如果是船公司的其他职员,虽然也受到了船舶所有权人的雇佣,甚至可能已经取得了船员资格证书,但由于其只是在船公司从事经营管理或其他工作,并未真正服务于船上,这样的人也不属于船员。

我国船员条例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该条例对于船员这一身份有了更为明确的种类划分,分为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两类,船长属于高级船员一类,而一般船员则是在高级船员以外的在船服务人员,按业务部门可以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部船员。

一、船员资格

船员在海航的安全性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般会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

(一)船员服务簿

我国船员条例第7条规定,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前提是进行船员注册。

依据船员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的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只有符合条件的船员才能予以注册,并发给船员服务簿。

船员注册条件包括: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如果是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注册申请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由代理人提出。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若该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尚未满5年,则不得予以注册。

(二)船员适任证书

关于船员适任证书,我国船员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9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该条表明海事管理机构是被申请机关,只有通过任职考试的船员才能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根据船员条例第14条规定,如果是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

中国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STCW公约》,并为配合该公约制定了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该规则将船员适任证书的申请条件规定为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

一般条件规定在《STCW公约》第11条,包括:

(1)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

(4)具备相应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资历等特殊要求。

除此之外,船员条例第12条还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其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三)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我国海商法第33条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船员条例第15条规定,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条件包括:

1.为中国公民;

2.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二、船员任用与外派

(一)船员的任用方式及任用协议

1.船员任用方式

实践中,船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两种:聘任制和雇用制。聘任制下不同身份的船员有不同的要求,其对普通船员采取直接聘任的方式,但是对于高级船员,则要求其预先通过考试取得适任证书之后,才会进行聘任并委任相应的职务。采用聘任制的船公司将会与船员签订长期的劳动协议。聘任制是中国自计划经济时代开始且到目前依然存在的船员任用方式。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服务业开放和船员劳务市场的形成,雇佣制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实践之中。雇佣制中船员并非某船公司签订协议的长期员工,而是自由职业者,其和船东之间签订的是非长期的船员雇佣协议。采用雇佣制,一般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之后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东或雇主直接签订船员劳务合同。

2.船员任用协议

船员任用协议是指船舶所有人等雇主与船员签订的,约定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由船员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船员支付报酬的协议。为保护船员合法权益,中国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1926年通过、1928年生效的《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由于该公约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不同,因此其大多数适用的是国内法来解决相应问题。在协议的签订问题上,《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3条规定,海员协议条款,应当由船主或者其代表与海员双方签订,签字之前必须给予海员及其顾问审查协议条款的必要便利。海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签订协议从而取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保护。国家法律中也应当对于手续等有适当的规定,保证海员对于协议有明确真实的了解、保护船主与海员的利益。

在协议的内容上,根据《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规定,其必载明下列项目:

(1)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其出生地;

(2)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3)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的名称;

(4)如为国家法律所规定时,船员的人数;

(5)可以在订约时决定的承担的航程;

(6)海员所担任的职务;

(7)具备可能性时,海员须报告上船服务的地点及日期;

(8)国家法律未另作规定时的海员给养标准;

(9)工资数额;

(10)协议的终止及其条件;

(11)海员在同一轮船公司服务满一年后每年给予的工资照付的假期,如此种假期为国家法律所规定者;

(1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协议中还必须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订明的一次航程。如果国家的法律许可,还可以订立无定期的协议。

关于协议的终止,首先是自然终止的情形。根据《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规定,凡订明一次航程或有定期或无定期的协议,如遇下列情况,应属当然终止:

(1)双方同意;

(2)海员死亡;

(3)船舶损失,或完全不适于航海;

(4)国家法律或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原因。

此外,还有其他原因的终止。《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6条规定,协议的终止及其条件如下:①如协议有定期者,其规定的期满日期;②如协议订明一次航程者,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应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③如协议无定期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解约的条件及解约所需有的预告期间,但船主的预告期间不得短于海员。

(二)船员的外派方式

船员外派是指国内外派船员主体向外国雇主派出船员,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过程。外派主体可能是中国航运公司、专门成立的船员公司或者劳动中介机构。依据向外国雇主派出全部还是部分船员可分为全套船员外派和部分船员外派。

全套船员外派指中国船员主体向外国雇主的船舶配备整船的船员。由于船员外派涉及三方主体,该种外派方式通常涉及三种协议:外聘船员劳动协议、船舶配员协议以及海外雇主与外派船员协议。外聘船员劳动协议是外派船员公司与外派船员之间签订的协议,涉及的是船员外派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履约方式、劳动报酬、休假、社保等内容。船舶配员协议是中国外派船员公司与外国雇主间签订的协议,其内容是外派船员公司与外国雇主之间的责任划分,包括船员选人、船员资质、船员雇佣期限、船员工资报酬、船员替换、保险损害赔偿等。该协议必须同时符合中国法律和雇主本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海外雇主与外派船员协议,顾名思义是外国雇主与外派船员之间的协议,该协议直接规定的是船员在船上的服务期限、上下船时间以及船员保证服从雇主管理、保证遵守船上纪律及管理规定等内容。事实上,该协议的性质应当属于规章制度而并非合同,因为船员外派本质上是一种劳务派遣,外派船员与外国雇主之间不存在实质的合同,船员的真正用人单位是中国的船员外派机构,外派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报酬。而当船员违约时,也是由中国船员外派主体依照其与外国雇主之间的船舶配员协议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船员本身并不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部分船员外派是指中国外派机构派出一个或几个船员为外国雇主上船服务。外派船员的范围不仅包括本公司的船员,还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船员或自由船员。部分船员外派的主体主要是劳务中介机构。欲从事外派船员工作的船员需要先与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中介机构会与外国雇主签订船员供应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的是中介机构为外国雇主提供一定数量、满足一定资质的船员,以及与该船员提供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外派船员与外国雇主之间与全套船员外派关系一样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

尽管法律上一般认为外派船员与外国雇主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这种矛盾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保护雇主利益和船员利益的两难问题。如果认定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当中介公司收取外国雇主支付的工资后拖欠船员工资,外派船员即可依据其与外国雇主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外国雇主支付工资,则外国雇主很可能面对要支付两份工资的风险。反过来,如果不支持外派船员与外国雇主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那么当中介公司拖欠工资时,船员就不能通过船舶优先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可以适用船舶优先权要求支付工资的船员必须是与船舶所有人或是船舶运营人之间签订了合同的船员,外派船员仅有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显然不能主张船舶优先权,则外派船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要平衡这个问题,主要是需要严格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从而使外派船员和外国雇主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保护。从制度层面来讲,外派船员与外国雇主之间是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的。

三、船员权利与义务

(一)船员的权利

船员的权利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无详细的规定,仅在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的内容规定在我国船员条例中,主要有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职业保障和遣返四方面的内容。

1.工资报酬

该项权利主要规定在船员条例第29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船员发放合理工资。确定船员工资报酬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和流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除了向已经被外派的船员合理发放工资,船员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合同处于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为了确保船员工资的优先性,保护船员工资报酬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因此,船员的工资报酬请求权不属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范围。

另外,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一类,这使得船员的工资报酬请求权得到更强的保障。如果船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可以依据《海诉法司法解释》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劳动仲裁前置,这体现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对于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2.工作时间与休假

依我国船员条例第30条的规定,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在休假方面,船员除了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休假。在船员年休假期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3.职业保障

首先,船员具有参加相应保险的权利,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次,船员用人单位必须保证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而防止职业疾病。

最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4.遣返

船员条例规定了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根据船员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1)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2)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3)船舶灭失的;

(4)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5)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出现相关遣返情形时,船员可以在受招地点、上船地点、船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船籍登记国或者与船方约定的地点中自由选择遣返地点。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包括船员的交通费、合理食宿费以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船员条例第34条规定了该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二)船员的义务

我国船员条例分别规定了船员和船长的职责。

在船员职责方面,根据船员条例规定,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带规定的有效证件;

2.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3.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4.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5.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6.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7.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风险提示】

在船员外派过程中,如果外派船员违约,则直接由中国船员外派主体依照其与外国雇主之间的船舶配员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船员本身并不作为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相关案例】

余某某与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余某某在上海亿洲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所属并经营的“海亿洲×”轮上工作,在工作期间内,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亿洲公司长期拖欠余某某工资未付,为此,余某某等船上船员已经申请扣押了“海亿洲×”轮船,现请求判令:一、亿洲公司向余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67200.69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支付遣返费用1600元;二、确认余某某就上述第一项所主张的费用,对“海亿洲×”轮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关于亿洲公司是否应当向余某某支付遣返费用的问题。亿洲公司与余某某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因亿洲公司欠付该船船员工资、船员已经申请将“海亿洲×”轮船扣押而终止。此种情形属于船员条例第31条规定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可以要求遣返的几种情形之一,故余某某有权要求遣返。一审判决:一、亿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余某某支付船员工资67200.69元,并支付遣返费用1600元;二、余某某就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海亿洲×”轮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节录)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二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第三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