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
- 刘晓红 张彩娟 罗霞 刘成高主编
- 3563字
- 2021-02-08 17:57:59
第二节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般是指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个体劳动合同。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应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法律条款如下: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其主要表现为:①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②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另一方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中采用劳动合同管理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不能是企业的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劳动者劳动职能范围内的任何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5)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应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报酬;④工作时段;⑤劳动安全卫生情况;⑥职业培训;⑦福利;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试用期和竞业限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条件的约定内容。
二、集体合同
(一)基本概念
集体合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订立的,就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内部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具体贯彻《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二)主要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它以劳动关系为存在的基础,本质是提升劳动条件,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特定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即全体劳动者。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容形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签订当事人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中,一方是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另一方则是企业;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是全体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四)签订程序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①集体协商、制订草案;②职工讨论、通过草案;③签字上报、审查备案;④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内容不同
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全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是全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等。
3.效力不同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
5.合同的形式不同
按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6.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