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统计调查制度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需要对全国各个行业的基本情况有较细致和全面的掌握,因此对工农业、基本建设、国营商业等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

为了解工矿企业的生产情况,1950年8月25日,中财委颁发了全国公营、公私合营工矿企业统一的定期报表制度。1951年期间,中财委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调查工作报告。1月4日中财委发布“国营贸易企业1950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表”,要求各级贸易企业逐级汇编上报。1月25日中财委发出《关于1950年年度工矿企业生产及基本建设年终总结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编制1950年年度全国公营及公私合营工矿企业生产及基本建设情况年终总结报表。6月,中财委发出《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告工作的指示》,该指示要求将原本属于工业统计中的基本建设统计单独列出,并单独建立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该制度从次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951年10月,中财委布置了该年度的农业生产年度总结基本报表。

完成以上一系列的统计工作后,1951年12月,中财委发布了“1951年基本建设年度总结报表”。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国营商业、工矿企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内容涵盖了物资供销、原材料、燃料消耗统计和劳动工资统计,而铁道、交通、邮电、银行等方面的统计,由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当代中国的统计事业》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统计事业[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 103.

为反映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1953年国家统计局编制了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情况报表。1954年布置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快报和农业生产合作典型调查。为及时掌握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情况,作为国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制定政策和编制计划的依据,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1955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还在农业统计年报中增设了按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进行分组观察的指标,以便反映农业经济中各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的变化趋势。

为反映对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1953年年初,建立了私营大型工业企业定期报表制度。同年年底,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建立私营工商业产销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立了私营工商业产销情况报告制度。1954年,国家统计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私营大型工业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在全国50个重点城市执行。同年4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向各大行政区及各省市布置全国私营工业企业调查工作。调查范围是1954年4月底全国10人及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同年8月根据国家指导手工业生产、编制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具体计划的需要,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颁发《1954年个体手工业及私营10人以下工业企业调查综合方案》,并制发了综合式表。1955年,私营大型工业月、季报表和年报扩大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建立了80个大中城市私营企业主要产品销量速报。到1957年年底,对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过改造后的私营工业企业和个体手工业统一执行全国国营、合作社及公私合营的月、季度和年度的工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

为反映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情况,1953年4月1日,国家统计局和中央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私营商业及饮食业定期统计报表暂行办法》,要求全国50个重点城市的私营批发商、零售商和进出口商执行。1954年,制发了私营商业统计年报。1955年7月中旬,国家统计局、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会议。同月,国家统计局制定完成《1955年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方案》。同年8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全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普查工作的指示》,要求9月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私营商业及饮食业基本情况的普查工作,并于12月底基本完成。1956年,开展了历年私营商业的盈余分配情况调查工作。1957年12月,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改造后的私营商业开始统一执行国营、公私合营商业或合作商店的统计调查制度。

总体而言,这段时期我国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的主要成绩有:

第一,扩大了国民经济统计的范围。统计对象从工业部门主管的工业企业扩大到非工业部门主管的工业企业;基本建设方面,从工业交通各部门扩大到非工业交通部门;从重点建设单位和重点工程项目扩大到一般建设单位和项目;商业方面,除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进行统计外,还将公私合营商业、饮食业及服务业纳入统计范围。

第二,建立与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在工业方面,建立了产品质量、设备利用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建立了新产品试制、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统计指标,建立了主要财务计划和工业成本计划指标《当代中国的统计事业》编辑委员会.当代中国的统计事业[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 104.。在基本建设、商业、劳动工资统计等方面也都建立了各种指标。在此基础上,各统计指标体系也在逐步改进与完善。

第三,明确了统计局与各企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关系。1954年7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各省市(包括省辖市)统计局(处)与国营企业、建设单位统计工作关系的几项具体规定》。该规定中要求国营单位、建设单位要按时向省及市统计局(处)报送国家统计局指定的各种定期基本统计报表、调查表,以及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及技术经济统计报表。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单位的统计数据上报义务,协调了统计部门与企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完成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在1953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负责此次普查的机构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公安部和内务部。此次普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本户住地六项。为了确保这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并制定了统一的、简易可行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除少数地区不能采用此方法外,其余绝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按照这个办法进行调查。为了提高这次普查的精确性,曾组织了抽样复查,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及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