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话的定义

“普通话”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几十年中一直是不明确的,存在着不同的说法。在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同时确定了它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汉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把普通话的定义增补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3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普通话的标准,使得普通话的定义更加科学和周密。

1.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指普通话采用北京语音系统,但不包括北京话中的土音、土语成分和不必要的轻声、儿化音现象,因为它们会给普通话的推广带来许多麻烦。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北京土话的字音进行了多次审订,制定了普通话的标准读音。

2.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是指普通话以通行于广大北方方言区的词语为词汇规范的标准。“北方话”是一大类方言,范围包括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地的方言,北方话的覆盖范围按人口计算占汉语地区的70%以上。北方话内部虽然存在差异,但词汇却有着相当的一致性,这就基本确立了普通话的词汇范围。普通话又摒弃了北方话中过于粗俗的词语,因而更为纯净。普通话所选择的词汇,一般都是流行较广且早已用于书面上的词语。近年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普通话词汇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3.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指普通话以现代经典作家的白话文著作为书面语应用的典范。其中包括4个方面的意思:“典范”是指排除不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白话文”是指排除文言文;“现代白话文”是指排除五四运动之前的早期白话文;“著作”是指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语基础上,但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口语,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