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若干问题探讨
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同年3月18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当选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审议通过;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进行宪法宣誓。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部产生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体制机制,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决定性成果。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较为发达和富有特色的监察制度,现行的监察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古代政治体制的智慧,是国家治理文化在现代化条件下的传承和发展。监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源流,这是新监察体制的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