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8年宪法修正案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即“五四宪法”。1975年对五四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5年宪法,1978年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2018年宪法修正案。赞成票2958票,反对2票,弃权3票。这次修宪是在2004年以后,时隔14年,我国对现行宪法的第5次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果、新经验和新要求。

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共产党章程》已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二是调整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三是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和“法治”只有一字之差,然而二者含义却大不相同。法制是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和体系,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概念;而法治包含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是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个字的更改表明我党在依法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上的新飞跃。

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全国各级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进行宪法宣誓。2018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领导人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我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进行宪法宣誓,彰显了党中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强决心。

四是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把“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把“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如此修改之后,党领导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更加完整。

五是调整完善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方面的内容。把“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梦想。要实现这一共同梦想,必须凝聚各方面的力量。

把“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重要思想。宪法作此修改,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和衷共济、共同发展。

六是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对外工作方面的大政方针。在“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次修宪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此修改能为我国的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宪法是一国的最高行动纲领,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对于中国能否规避“修昔底德陷阱”存在担忧与担心,把“和平发展”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入宪法,表明中国作为大国的担当,也是中国送给世界的“定心丸”。

七是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有关内容。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此之前,我国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在宪法的序言中,一共出现过5次,这次是首次写入宪法正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开国领袖毛主席对中共地位作出的论断。在我党历史上,历来强调“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引用毛主席的话,强调“党是我们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坚定、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八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内容。把“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而言,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是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它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追求,体现着全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只有全社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巨大力量。在全社会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某个人或是某些人的事,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事,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转化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九是修改完善国家主席、副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宪法原来有这样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次修改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这是一处重大修改,格外引人关注。我国形成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历史证明是有效的、成功的。目前党章对于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修宪取消对于国家主席任期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国崛起的关键阶段,非常需要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当然,这一修改并不意味着恢复国家主席职务终身制。

十是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原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有:为了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性法规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地方城市已具相当规模。根据国务院2014年制定的新标准,中国有87个常住人口达500万到1000万的特大城市,有82个常住人口达300万到500万的大型城市,还有人口达10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在管理如此大规模地区的时候,尤其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土地、人口、城市管理、环境、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错综复杂。不仅要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针对本区域的特点与难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对本地区的有效治理。因此,根据新形势与新要求,修宪增加了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

十一是为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了国家监察制度,即增加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有11条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有关。在国家机构这一章,专门添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

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试点在北京、山西、浙江举行并取得成功。在法治国家,任何立法和改革措施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要有章可循,这已是广泛的社会共识。监察体制改革被中央称作“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开创性的制度设计,在之前的宪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必须在监察法立法之前对宪法进行修改,才符合立法的逻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乃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如此重大的政治改革,不能缺少宪法的参与。改革的内容关涉国家的宪制结构,改革的进行也应做到于法有据,改革的成果同样需要借由法律予以固化。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不能回应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因此,必须要用修宪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焦洪昌,叶远涛.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修宪保障[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3).因此,我们看到,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这样的过程,正是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于法有据的内在逻辑和广泛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