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与“双创”政策汇编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切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研究出台继续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 (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负责)

五、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

七、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

八、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从小型微型企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加强监测分析。(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十、大力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落实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宣传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尽快落实,并适时提出进一步措施。

国务院

2014年10月31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市、县三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二、加大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创业基地 (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100个创业基地。推动家庭工业发展,形成50—100个家庭手工业聚集区,带动“专精特新”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配套产品的技术辅导和培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为省内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三、认真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西安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五、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参股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基金规模;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积极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帮助创新型、知识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六、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参股扶持。综合运用股权投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所有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新增融资担保额300亿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规定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陕西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税局等负责)

七、鼓励驻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鼓励地方法人银行立足当地、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支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专柜、网点。大力推进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整合。加强银保联动,鼓励保险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融资性保险服务。鼓励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保险融资风险补偿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补偿试点期间保险机构赔偿额度超出保费比例的超额部分。全省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奖励政策,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上新三板和到陕西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直接融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等负责)

八、建立全省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互通机制。按照公开透明、信息共享、互通互信的原则,依托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安全生产、环保、质监等信息,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部门和其他专业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效率。按产业和行业抽选5000户并逐步增加到10000户小型微型企业,作为监测样本,对其生产经营运行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质监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等负责)九、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发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省、市、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线上线下为小微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试行)

延政发﹝201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就业、再就业以及创业、创新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顶天立地”的大项目少,“铺天盖地”的小企业发育不足,择业观念滞后,就业渠道不畅,传统服务业用工难和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强市的根本举措,也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2.发展目标:通过结构调整、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新动力;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到2020年,形成各类企业10万户,法人企业1.5万户,高新技术企业100家以上。

3.简政放权,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延安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在目录范围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最大限度将审批权向基层下放,降低许可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深入推进联合审查、联合踏勘、零前置手续、联合审批等并联审批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清理规范实行中介服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打破中介服务垄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反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处、工商局、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中小企业局)

4.放开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企业诚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使市场活力不断增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处)

5.全面放开投资行业和领域。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许”的原则,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破除各种形式的行业垄断,每年年初公布社会资本进入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清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和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能源、生态、电信、医疗、文化、教育、金融、电力、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进行建设和经营,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

6.加大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资金。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列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与中省资金配套使用。各县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市级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应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市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应30%以上用于小微企业。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

7.推进创新驱动,加大对科技创新产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实体,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8.加强金融服务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 (区)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免征三年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 (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9.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企业政策支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优惠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企业,并以升级前实缴税金为基数,对超过部分市县财政给予连续2年全额奖励补助。“个转企”企业持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在办理名称变更、产权过户、社保变更、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时,各相关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产权过户类等变更性收费。对新入库非能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其入库当年至2017年每年较上年新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由市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新入库的“四上”企业由市财政列支,给予每户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升级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人员 (持《就业创业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在100人以上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养老保险费率较高的小型微型企业,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20%。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接规定缴费基数40%~1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对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初次缴费费率可适当下调,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政府根据用人单位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

10.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编制延安地方企业名优产品目录和工程建设服务项目并予以公布,编制政府采购我市中小微企业产品专项预算,确保每年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额度不低于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2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加强金融资源建设。加大金融开放力度,积极引进更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来延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支持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壮大,进一步丰富和活跃我市金融市场,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大众创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管理公司,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制定出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局)

12.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创业主体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典当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加大对企业上市培训、辅导,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企业上市的一系列文件,对我市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分阶段支付的办法给予60万—100万元前期费用补助;对已向证监会申报并通过上市审核程序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银监局)

13.鼓励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业主体能理解、会操作、门槛低、手续便捷的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动产、股权、林权、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提单仓单抵押质押等方式实现融资。积极开发商圈融资、助保贷、联保贷、定单贷等特色信贷产品。对大学生、下岗职工、残疾人及“4050”人员就业创业,适当优惠贷款利率、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并采取灵活还款的方式不断满足创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

14.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共同出资或参股建立规模大、担保能力强的大中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性担保机构。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要继续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和拓展信用保险服务,扩大服务覆盖面。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补助和风险补偿。同时要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动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

15.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保险企业大力推进产品创新,拓展保险深度,提高保险密度。积极开发创业有需要、经营有效益、风险有管控的新产品、新业务。积极开展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险业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逐年扩大试点品种与规模,为促进大众创业、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延安保监分局)

16.加强银企对接。充分发挥市县区金融办职能作用,每季度举办一次针对创业主体的专题银企对接活动,定期宣传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发布创业资金需求信息,推介金融产品,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要加快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征信服务体系,通过地方金融基础数据库实现银企合作的良性互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政府贷款以大带小机制,凡给政府类项目贷款总额市级达到亿元以上、县级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都要附带若干中小微企业贷款。市政府将各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业绩纳入政府对各金融机构的年度目标考核,对于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三个不低于”的金融机构,在年底考核时加一分,并根据其整体考核结果,实行业绩与财政对公账户的设立挂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

17.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申请信贷审批权限,主动向下级行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建立专业信贷服务团队,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般贷款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批发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主体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将符合条件升级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范畴,对其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给予贷款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

18.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在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委托市鼎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期企业和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影响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的创新转型发展予以支持。团市委设立青年创业基金500万元,扶持青年创业创新发展。支持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城乡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享受最高12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政策。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团市委)

19.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和知名企业在延安设立研发中心,重点支持有条件的本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县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在延安落地生根。发挥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的撬动作用,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校院所在我市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各类海内外高新技术人才来延创业创新、领办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运用,允许科技人员以人力资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合作以及设立公司。支持企业创建名优品牌,对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延安市知名商标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

20.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各县区要把创业孵化服务作为推动创业的重要任务实施,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用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及标准化厂房,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创办或领办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大型民营企业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对创业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园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按照10%的比例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系列活动开展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新区)

21.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以培育服务主体为重点,以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主导,全面建设市、县区、重点镇、县域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快服务资源配置,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各类公共服务中介机构,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功能齐全,以政府公共服务为引导、公益性服务为基础、市场化服务为支撑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全方位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卫生、安监、食监、环保、质监、统计等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公开。(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新区、各县区政府)

22.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政府)

23.强化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建成以培养高级技能人才为主的培训基地,将各县区职教中心和就业培训中心建成以初、中级技工为主的培训基地,鼓励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发展。改进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针对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工和返乡创业农民等不同类型的创业群体,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分类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创业培训,满足多样化的需要。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

24.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以放宽至3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纳更多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对各类组织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25.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各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作价出资设立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业创新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返乡人员,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证照类和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

26.支持境外人才来延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延永久居留证等条件。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人才来延创办高科技企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相关措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7.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优势,支持各类企业、高校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依托市场主体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成立创业专家指导团队,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加强创业研究,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开展“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积极参与中省创业型城市建设活动,对评选出的省、市级“创业明星”和受到中、省表彰的县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要加大对创新性企业的支持力度,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营造尊重创业、重视创业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8.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创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创业相关信息,协调解决创业工作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9.强化政策落实与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已出台的加快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强化宣传,提高企业及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晓率。建立考核机制,将创业工作纳入市对县区、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细化各项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落实贵任。完善统计监测分析,探索建立创业统计工作指标。有关县区不履行促进创业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各县区政府)

30.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细化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1.本实施意见从2016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其中有关税收政策以中省文件有效期规定为准。

延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