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增值电信业务

一、概况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的规定,按照业务是基于电信基础设施提供还是公共应用平台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分类为: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及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三类,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删去了《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中对该三类业务的定义,导致无法根据现行规定确定三类业务的具体含义和范围,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但工信部之所以删去,应当是考虑到当前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变化速度极快,业务形态日益地多元化,因此过早定义反而掣肘主管部门的监管。

1.交易处理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将交易处理业务定义为“办理各种银行业务、股票买卖、票务买卖、拍卖商品买卖、费用支付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生效。的定义为“利用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交易处理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金融、证券交易以及与电子商务等有关商品、服务交易公共平台服务”。典型的如淘宝、京东等。

显然上述定义都不够明确,特别是2013年版目录的定义以列举方式将电子商务与金融、证券交易等相并列,似乎该处所指的是狭义的电子商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也曾首次提到“经营类电子商务”属于交易处理业务,也同样的,此处的电子商务,究竟仅指“商品”的狭义电子商务,还是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广义电子商务,实务中仍有争议,也为相关主管部门留下了裁量空间,甚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统一。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交易当事人或者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据此,作者倾向认为未来立法的方向,交易处理业务应当要包括广义的电子商务。

当然,也并非所有的“经营类电子商务”需要办理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如京东自营等B2C模式下,结算只是发生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平台为双方提供交易处理的情形,故不需办理该项许可。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将交易处理业务定义为“即EDI,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与之相同。

EDI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名词,早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但现今的应用范围非常狭窄,一般对应的是海关、税务等处于国际标准数据格式的报表、保单业务等。实务中对EDI存在严重误解,普遍将“EDI证”等同于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市场上长期误以为网贷平台需要办理“EDI证”,但该证实际上只是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中的一个小类,与网贷平台毫无关系。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03年版)》将交易处理业务定义为“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为“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传送,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对连接到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

本业务最常见于智能车载终端、智能可穿戴设备、远程监控设备等。如智能车载终端是将其采集的路况信息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然后再接收数据中心发送的路段信息,借此实现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和定位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在实务中还区分为“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证”和“SP(Service Provider)证”,两者主要差别在于前者限于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而后者限于通过非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主要为移动网。

信息服务业务是最为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的不同,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大部分网站都符合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业务平台。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

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该项服务典型的就是各类搜索引擎,如Bing、百度、搜狗搜索等。当然,网站或应用内自建的搜索功能不需办理该许可。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

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若网站具有社交网络功能的,通常符合信息社区平台服务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站、博客、播客、微博、虚拟社区、聊天室、网络在线游戏等业务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如QQ、微信等即时通信服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典型如各类在线杀毒程序、手机安全卫士等属于该类服务。

二、自营类电子商务平台的许可与备案

这里还需要提及一个效力等级不高,但对电子商务的实践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8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颁布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内容来看,上述规定所调整的应是平台类电商和自营类电商。前者(不考虑外资因素的话)如淘宝(www.taobao.com)、蘑菇街(www.mogujie.com),须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者如无印良品(www.muji.com.cn)、盖璞(www.gap.cn),办理ICP备案即可。

另外,实践中,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对自营类电商应办理“ICP备”还是“ICP证”的处理情况不完全一致。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允许从事自营类电商的外商独资企业持有“ICP备”,而不必持有“ICP证”,例如盖璞(www.gap.cn)持“沪ICP备10200002号”;优衣库(www.uniqo.cn)持“沪ICP备09003223号”;无印良品(www.muji.com.cn)持“沪ICP备08018225号”。而在北京,自营类电商有的持“ICP证”,例如凡客诚品(www.vancl.com)持“京ICP证100557号”。综上,电子商务在实践中有的需要办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的需要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的需要办理“ICP证”,有的需要办理“ICP备”。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数据交易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2016年8月17日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对于此处“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究竟是指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还是指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实务中曾有大量争论。现实践中基本明确网贷平台应当申请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原因就在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和资金结算的业务模式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定义是相符合的。至于网贷平台是否还需要另外办理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实践中做法尚不统一,在未有主管部门统一规定之前,暂时需要以各地实际要求为准。

至于2015年7月14日实施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如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是否也需要办理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当前主管部门同样没有统一规定。在工信部于2017年5月31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中,工信部当前意见认为只有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其余进行网站备案即可。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机构

国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种。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类及审批机构如下:①内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审批机构为工信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亿元,审批机构为工信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审批机构为工信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万元,审批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②外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审批机构按顺序审批: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适用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信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同内资,审批机构按顺序审批: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适用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同内资,审批机构按顺序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