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法规(第二版)
- 李海霞 苏叶青 屈冬梅
- 2984字
- 2020-08-29 04:11:04
学习内容
3.3.1 建设工程开标
开标是由投标截止之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3.2 建设工程评标
评标就是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取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②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③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①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a.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与影响。
b.要求澄清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以确认其正确内容,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c.推荐权或确定权。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报告中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d.否决权。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这时,强制招标的项目应重新招标。
②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a.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b.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a.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b.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c.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标准
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②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2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④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⑥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3.3 建设工程中标
1.中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4.中标无效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有如下几种情况: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