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牧民合作小组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形势,提高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宽牧民增收空间,年乃索麻村建立了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以下几点:

1. 该村充分认识到加快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年乃索麻村的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起来,以牧民为主体、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牧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增强牧民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农牧区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和农、牧户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相对稳定的利益衔接机制,带动分散的农牧户有序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联系牧民的桥梁纽带,增强政府指导和扶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实践证明,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牧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牧民利益,增加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挖掘农牧业潜力,形成规模效益,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2. 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正确处理专业合作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违背家庭承包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保障牧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牧民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以牧民为主体,充分尊重牧民的意愿,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3)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足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根据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突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积极探索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4)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既加快发展,又积极稳妥,遵循客观规律,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3. 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营造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的宽松环境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上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重点支持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牧业服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的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政上要给予同等优惠扶持待遇。要把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在有关农业、科技、扶贫等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减免有关费用。积极探索通过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对牧民良种引进、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牧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从事农畜产品收购、运销和加工等需要使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四荒地”发展养殖业。从事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3)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牧科技推广人员,到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领办或受聘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晋级、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

4. 积极探索创新,引导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1)鼓励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要坚持尊重牧民意愿,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管是由谁创办或领办,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合作,都应该允许存在,鼓励发展。要注意培养合作事业的领头人,支持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牧民经纪人、村干部及乡镇技术服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发起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生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是围绕龙头企业创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是围绕“订单农业”创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或引导牧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五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在农牧区流通领域、服务体系方面的独特优势,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积极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带动作用。

(2)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运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使其逐步成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担负起对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认真总结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及时帮助解决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引导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积极指导和帮助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合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有关证照。

(3)做好审核登记和服务工作。各级各类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到当地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本着既有利管理又有利发展,既注重规范又体现支持的原则,简化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认真做好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批、登记和服务工作。

(4)加强制度建设,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更高层次发展。农牧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性《章程》,帮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要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引导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型合作为主向加工销售型合作为主转变;由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项合作、一体化经营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和层次。

5. 切实加强对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促进农牧区发展,创新农牧区经营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关心、支持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合作经济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农牧、供销等部门要对乡村干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农牧户进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熟悉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6. 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界定

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农牧区经济不断发展,牧业内部结构加快调整,广大牧民生产观念不断更新的条件下产生的牧民新型合作组织,是牧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扶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党的“三农”工作理论和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领导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加牧民收入、提高农牧业整体素质、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的有效组织形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如何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充分发挥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作用,推进农牧业市场化经营,提高牧民进入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拓宽牧民增收渠道,是当前基层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7. 年乃索麻村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年乃索麻村在深入推进生态畜牧业建设中因村制宜,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为依托,充分动员群众,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牧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2010年7月15日,“海湖牛羊营销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注册资金达20万,成员总数6人。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出纳、会计、财务“四章”齐全。2010年9月5日,“年乃索麻村舍布齐产品营销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功,注册资金达35万元,成员总数6人。2010年11月28日,“年乃索麻村蓝湖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年乃索麻村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分别登记注册,注册资金达490万,成员总数157人。各个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建立健全了《专业合作社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合作社实行理事会提议、理事会监事会商议、党支部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财务公开、社务公开的“四议两公开”管理制度。

年乃索麻村的各个专业合作社通过连接当地村民和企业、市场,开展合作与服务,在提高村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牧业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提升牧业发展水平、增加村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扩宽了当地产品流通渠道、增加村民收入。村民通过加入合作组织,生产资料由合作组织统一购买,降低了村民的生产成本;产品统一销售,减少了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村民进入市场的风险,受到了村民的真诚欢迎。

(2)推进了集约化经营。村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规模经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不仅解放了劳动力,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率,还有力地推进了集约型产业化经营。

(3)提高了村民和牧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年乃索麻村的专业合作社将村民组织起来,提升了村民的市场谈判地位,解决了日益突出的高度分散的“小生产”和社会“大市场”的矛盾,进一步提高了当地牧业的组织化程度。

(4)提高了村民的整体素质,培养了新型牧民。合作社成员通过共同制定和遵守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了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了村民的集体观念,同时学习了技术,提高了村民的整体素质。并且,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通过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成员互相之间的合作和协作意识明显增强,锻炼和提高了合作社成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能力,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

(5)扩大就业领域,促进当地剩余劳动力转移。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推动了养殖业、加工业和市场营销业等产业,还发展了邮电通信、餐饮服务等行业,尤其是年乃索麻村近年来开展对劳动力转移培训,使村民掌握了一定的畜牧业生产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创造了新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机会。

8. 主要做法及特点

(1)强化政策扶持,在培育中健康成长。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海北州根据《海北州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强化了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了科技、农牧、扶贫开发、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州、县相继出台了《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意见》《关于整合培训资金,加强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意见》《海北州关于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奖补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牧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同时,各县、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和各乡镇还抽调人员帮助制定相关章程和制度、协调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为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了有效服务。

(2)注重自身建设,推动规范化运转。2010年州农牧局牵头下发了《牧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重点从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合作水平方面提出了要求。2009—2010年全州集中举办了两次专业合作组织财务及管理人员和农牧局主管局长、农经站站长参加的培训班,参训人员350人次,投入培训资金20万元,采取了教学与异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达到了预期效果。全州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着有组织、有场所、有执照、有章程、有制度、有档案、有实体的“七有”标准方向发展,逐步完善了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财务管理、民主决策、盈余分配等管理程序和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州318家合作组织中特点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的85家合作组织为全州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借鉴,目前运行不够规范的合作社在他们的带动下也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典型示范社真正发挥了“四两拨千斤”和“点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辐射带动作用。

(3)加强组织引导,促进多元化发展。一是坚持不懈地推广农牧业实用科技和农牧机械的运用,大力发展农牧业特色经济,农牧业综合效益的提升为牧民增收创造了条件。二是农畜产品集中竞拍、订单销售力度不断加大,合作领域也不断拓宽,形成了覆盖农牧区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网络,涵盖面也从单纯的农畜产品销售发展到了种植、养殖、加工、运输、信息和销售等多个领域,规模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农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收入进一步增加。三是牧民务工技能不断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增强,劳务经济及第二、第三产业收入成为增收的重要渠道。

9. 专业合作组织取得的成效

(1)促进了牧民增收。全州在组建牧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前提,坚持把增加牧民收入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牧民自愿加入,健全“三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通过延长原有产业链条、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和实施按股分红等办法努力构建合理有序的利益联结机制,使牧民更多地分享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的利益,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比未参加合作组织的牧民人均收入明显增加。

(2)增强了市场竞争力。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了更好地配置人力资源和生产资料资源,共同生产经营,统一销售农畜产品,强化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了初级产业链条,提高了农牧业经营水平,使合作经济形式与市场要素充分对接,增强了价格话语权和市场竞争力,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了牧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3)壮大了特色优势产业。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品种特色化、基地规模化、作业机械化,经营产业化、生产标准化”的发展要求,以农牧业增效、牧民增收为目标,以生产资料整合为核心,依托资源优势选择有生产条件、有市场潜力的优势产业或产品,拉长产业链条,带动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组织牧民进行专业化生产,直接催生了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主导产业和品牌产品。如海晏县哈勒景乡永丰毛肉兼用半细毛羊专用合作社通过注册“海晏毛肉兼用半细毛羊”和“哈勒景永丰”商标,运作模式由单一的畜产品销售服务向优畜繁殖、育肥和出售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发展。

(4)加快了科学技术转化步伐。各类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立足于科技成果应用,及时跟踪市场技术信息,有效地促进了农牧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提高了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对新品种的应用能力。一是大力推行种子工程。二是加大新技术试验推广力度。畜牧业方面重点引进推广了妊娠后期母羊补饲、哺乳期母羊补饲、羔羊代乳料和羔羊育肥、成年羊配方饲料育肥等补饲试验,为提高牲畜体质和增产增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种植业重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种子包衣、小油菜高产、免耕等新技术。三是现代农牧业机械装备得到广泛应用。各专业合作组织着力推进农牧业机械现代化,合理配置饲草料种植、收割、贮运配套机械及剪毛机械等,整合利用现有农机具,添置联合收割机等必要的新型农机具,提高了农牧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

(5)促进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由于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从事机械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农牧业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一大部分劳动力从“小生产、低效率”中解放出来,一方面通过在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打工增加收入,实现了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另一方面进城务工,积极从事其他产业,实现了牧民离土创收。

(6)培养了一批农牧区优秀人才。随着农牧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兴起,一大批致富能手、种养大户纷纷自主创业,发挥了“能人”优势,提高了牧民素质,培养了合作意识强、生产生活目标明确、积极干事创业的新型牧民。同时,各县积极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牵头创办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采取算账对比方式让牧民直接看到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好处,并大力带动明白人、培养接班人、储备后来人,为进一步扶持壮大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营造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10. 专业合作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内部管理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成本核算、利益分配和运作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生产、经营、管理、销售及后续发展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

(2)管理层人才有待进一步培养。合作组织管理人员文化知识、实践经验、经营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特别是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缺乏专职财会人员。

(3)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全州大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对生产资料进行了有效整合,具备了一定的发展条件和能力,但在建立基地、扩大规模、开展培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购置设备、组织产品购销等方面存在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一部分合作组织的配套设施和农牧机械等物质装备水平还比较滞后。

(4)剩余劳动力转移有待进一步探索。由于农牧区剩余劳动力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较差,致使大多数劳动力集中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消耗性工种,收入低且不稳定。实现长期稳定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仍有困难。

11. 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宣传,引导牧民积极参与。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六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把法律推广到农牧区、送到农牧户,进一步营造支持牧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二是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到先进地区观摩学习,吸收先进地区的发展经验,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更多的牧民了解、支持并自愿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多措并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扶持政策。州、县政府要严格落实《海北州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北州财政支持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意见》《海北州关于促进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奖补暂行办法》等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重点在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生产要素整合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后续产业培育、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市场拓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投融资体系建设、农畜产品开发、标准化生产、劳动力培训转移等环节加大扶持力度,抓好组织落实,严格兑现奖惩,推动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二是继续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建议州、县财政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畅通信贷渠道,健全和完善“三农”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缓解牧民和农牧区经济组织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积极引导和教育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三是继续加大科技和人才扶持力度。始终抓好优良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运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技术和农牧机械的应用推广力度,提升经营装备水平。发挥人才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通过专题培训、业务辅导、观摩学习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理事长、财务会计和营销人员的培训,实行县农经部门派出专人负责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及合作社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四是继续加大典型扶持力度。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对基础条件好、管理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培植典型,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积极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农牧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健康发展。

(3)夯实基础,加强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以项目支持为抓手,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建设对改善农牧业基础条件的支撑作用,继续加快农牧区生产性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资金奖补、鼓励群众自筹、支农资金倾斜、扩大信贷支持、整合捆绑项目资金以及吸纳社会和企业资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重点在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优良畜种引进繁育、养殖小区建设、科技推广、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农牧业发展基础。

(4)壮大产业,发挥龙头企业支撑作用。把扶持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建设全省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示范区相结合,一是培育壮大现有农牧业企业,发挥其在土地规模经营和农畜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的优势,使其不断延伸产业链条,让牧民在多个环节增加收益。二是依托示范区建设,围绕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并发展一批技术水平和附加值高、覆盖面大、带动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促进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三是立足市场开拓、品牌打造、信息技术、生产经营、工艺提升和设备升级等方面的优势,引导龙头企业领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指导和帮助牧民按市场导向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品种结构、壮大优势产业、扩大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积极发展设施农牧业,有力推动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牛羊育肥、奶牛养殖、农畜产品加工以及小油菜、藏区青稞、特色蔬菜种植等特色产业,提高合作组织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化水平,带动牧民实现增收。

(5)提升技能,加大富余劳动力转移力度。一是依托“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新型牧民培训工程”等项目和外地观摩等方式,把技能培训与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结合起来,大力推行培训、就业、服务、管理“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农牧区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二是积极采取“政府推、能人带、宣传促、政策引”的办法,重点围绕设施农牧业、生态畜牧业、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开展集中统一培训,着力提高牧民接受和运用农牧业科技的能力,推动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创收。三是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等,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提升城镇产业聚集功能,鼓励支持牧民逐步向城镇定居转移,为牧民开辟就业和增收的新领域。

(6)强化服务,完善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根据职能分工,在科技推广、劳力培训、农牧业保险、司法保障、市场拓展、品牌注册、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各个环节拿出具体的服务措施,把服务延伸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贯穿于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努力为牧民提供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政策咨询、劳务信息、经济分析等全方位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完备、种类齐全,多层面指导、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努力规避农牧业生产风险。逐步建立标准较高、受益面较广的农牧区保障体系,为牧民基本生活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