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1 认知海关
※任务目标
了解当前我国海关的基础知识,重点是海关的性质、海关的任务、海关权力的特点及具体内容、海关的领导体制、海关的设关原则、海关的组织机构、现代海关制度、通关作业改革、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知识与内容。
※任务详解
一、海关常识
(一)海关的历史沿革
海关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比较完备,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管理进出境人员与货物的关卡机构便开始建立。我国的海关是由“关”演化而来的。最早在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已有“关”的设置,当时是出于军事目的。到了汉代,“关”除了国防需要之外又增加了征收税费的功能。我国第一次使用“海关”这个名称是在清朝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当时设立广州、漳州(今厦门)、宁波、江南(今上海)四海关,负责查验进出口货物,征收海关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成立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事务,但是各地设立的机构名称不一,沿海口岸的机构叫“海关”,非沿海的机构叫“关”,海关或关之下设有分关和支关。1985年2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取消关、分关和支关的称谓,统一称为“海关”。
(二)海关的性质
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体现着国家的权力和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海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权力来自国家。海关对外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对内体现国家、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个地方或者某个部门的局部利益。
(2)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海关进行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也称为关税领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关境是各国政府海关管辖内的并要执行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有些国家境内设立经济特区,而经济特区不属于关境范围之内,这时,关境就比国境小。有些国家相互间缔结关税同盟(如欧盟)把参加关税同盟国家的领土连成一片,在整个关税同盟的国境范围内设立关境,这时的关境就比国境大。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关境。
(3)海关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在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确保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知识链接
中国海关关徽
(三)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以下简称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以下简称统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和进出境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是四项任务的基础。除了通过审单、查验、放行等方式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境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海关监管手续费等。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和《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几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多次对税率做出重大调整,使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关税总水平已从2002年的15.3%降至2017年的7.7%,在发展中国家中最低。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海关查缉走私的任务是海关监管的延续。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在打击走私行动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职能。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海关法》第四条还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据此,我国组建了海关缉私警察队伍,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按照《海关法》第五条规定,各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关作行政处罚;各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一律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各部门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和价款,一律交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外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逃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确保前两项工作的有效进行。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二、海关的权力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基本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属于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个人的权力不同,主要有下列特点。
海关权力的特定性是指海关依法具有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权的资格。《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第一,它表明海关具有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第二,它表明海关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发布命令,独立地组织和实施行政行为;第三,海关还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海关权力的复合性是指海关依据法律授权以行使行政职权为主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法律授权行使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传统的政治理论认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应由不同部门分别执行。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客观导致了大量复合型权力部门的产生。这些部门除原有的传统的行政权力之外,还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海关权力就是一种典型的复合型权力。当前,行政和司法、立法的相互融合在海关工作领域显得尤为突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海关权力的复合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将迅速发展,以促进海关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
海关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依据,以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乃至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无须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海关依法所实施的管理活动,相对人有服从、接受和协助的义务,如果相对人不服从海关监督管理或妨碍海关行使职权,海关可以运用其权力和手段,强制相对人执行和服从自己的行政决定,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实施。相对人如果拒不履行海关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海关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程序解决,但在相应机关未做出裁决前,海关行使职权行为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履行进出境义务,服从海关行政决定。
自由裁量性是指海关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判断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体现公正的要求。任何一部行政法规范,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将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予以规定,海关也是如此。因此,自由裁量是必需的。由于海关行政管理的客体非常广泛,内容和形式也常有变化,在监管和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这就需要海关执法人员在法律许可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灵活地掌握、运用和处理。如对违规、走私的处理上,特别是在没收、罚款和罚没并处的量罚上,不可否认其自由裁量往往伸缩性较大,这既是对海关的一种信任授权,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执法难度。
海关在口岸上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及其相关事务实施监督管理,其管理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既有中国人,又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其职能具有广泛性。面临如此复杂的对象和艰巨任务,国家赋予了海关比较广泛的权力,细分起来有九大类。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权是指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法》及《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权力。
税费征收权是指海关依据《海关法》《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所具有的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行使征收税费的职权。
进出境监管权是指海关依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具有的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的职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包括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海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海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海关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海关有权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主要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处以罚款或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报关注册登记等。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侦查权、拘留权、执行逮捕权、预审权等。
履行职责时,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佩带和使用武器。根据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除上述海关权力外,海关还有行政裁定权、行政复议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奖励权、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海关保护等权力。
(三)海关权力的监督
海关权力的监督即海关执法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督促行为。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这是海关的一项法定义务。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等。
三、海关的管理体制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管理体制是海关组织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目前,在我国行政组织结构中,仅有海关等少数几个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我国海关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目前,海关组织机构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单位和隶属海关机构三个层级。
(1)第一层级为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现有18个内设部门、8个在京直属企事业,管理4个社会团体,并在欧盟、俄罗斯、美国、中国香港等派驻海关机构。中央纪委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
(2)第二层级为直属海关单位。全国海关目前共有47个直属海关单位(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42个直属海关,两所海关院校)。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直属海关,其中广东省有7个直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福建(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内蒙古(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辽宁海关(沈阳海关、大连海关)、浙江(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山东(济南海关、青岛海关)都有2个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的地域管辖范围称为关区。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3)第三层级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隶属海关机构。隶属海关机构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目前有700多个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含现场业务处)。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海关机构基本上设在沿海城市及一些边境口岸,内陆省区一般不设海关。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开放地区的不断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蓬勃发展,内陆省份的外向型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开放城市、开放地区以及内陆省市相继设立海关机构,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海关管理体制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
四、海关改革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为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指明方向,部署了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战略方向。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为海关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海关因此坚持服务大局意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积极主动作为,狠抓改革攻坚,提升监管效能,切实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绩,同时也给报关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海关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重点展开。
(一)推进海关全面深化改革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带动货物、服务、资本和技术的跨境流动规模持续增长,新型贸易业态迅速成长,国际经济贸易的利益格局面临重构,相关规则面临重建。在此背景下,世界海关与贸易管理的模式、技术正在经历深刻转型,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等国际海关标准和工具逐步实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影响和改变着海关管理的发展。
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外向型开放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我国的经济全方位开放新格局不断向纵深推进。同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进出境领域面临的各方面安全威胁逐步上升,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海关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提出更高期望,保障安全便利、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增长成为海关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战略实施和大监管体系建设,中国海关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保障了正确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与开放发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亟待破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海关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2014年,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从体制机制、业务职能实现方式、组织管理和能力提升等各个方面对海关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系统设计,提出建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改革报关审核管理、税收征管方式、协同管理等制度,构建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体现了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成效显著,这一方案在海关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适应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整合海关管理资源,为企业创造一个守法便利、统一规范、快捷高效的经济环境,我国海关很早就开始探索打破行政区划和关区设置所造成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进出口货物通关一体化。
2005年年底,我国海关开始初步提出并局部试点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2006年,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基本实现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措施,即对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施行跨关区的通关方式,允许企业在属地海关办理申报、征税手续,由口岸海关直接办理验放手续,不需要按照转关运输实施监管。到2013年,实现了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等多样化的通关方式。2014年,我国海关开始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出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2016年3月,海关总署审议通过了《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方案》。2017年1月,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年内基本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任务,其结构支撑是“两中心,三制度”,即建设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协同监管。
(三)自贸试验区监管创新及复制推广
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近期目标是,加快现有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已有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与我国周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中长期目标是,形成包括邻近国家和地区、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辐射五大洲重要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应该认识到,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位于浦东境内,2013年9月29日成立,成立时面积为28.78平方千米,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千米,扩展区域包括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和张江高科技片区。
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天津、广东、福建,均于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再次批复成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及陕西七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三互”大通关改革
“三互”大通关改革源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的重要改革举措。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三互”方案》)公布,为深入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从现在起到2020年,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的改革部署可以概括为“一个立足点,三方面主题”。“一个立足点”是指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三方面主题”是指推动互联互通、推进大通关、畅通大通道。
(五)“单一窗口”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建设单一窗口随即提上日程。在我国建立和实施“单一窗口”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多个口岸管理部门间通过一个平台实现一次申报,技术层面的问题容易解决,主要困难来自各政府管理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协作。建成单一窗口不仅能推动口岸执法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平均放行时间的统计和公布。2014年2月,国务院口岸办公室领头在部委层面成立了由中央各口岸查验监管部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组成的单一窗口试点工作组。2014年6月18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启动。2014年下半年,开始分阶段推进沿海口岸单一窗口建设。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2015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实现2015年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了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截至2016年年底,沿海口岸单一窗口已经全部建成启用。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从历史上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撑了我国贸易大国地位,提升了国际分工水平,加快了产业转型,促进了东中西部区域协调发展,在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则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整合优化。一是整合优化区域类型和数量,服务国家战略。现在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六种类型,今后原则上统称为综合保税区。二是整合拓展区域功能,促进新型业态发展。三是整合管理,注意发展质量。
(七)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2012年8月,海关在全国11个直属海关的部分业务现场,选取部分业务,以高级认证企业为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运行,社会各界反响积极。2013年5月1日,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12个直属海关的全部业务现场和全部业务领域,试点企业扩大为一般信用企业。在2013年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2014年,海关将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扩大至全国海关所有通关业务现场和业务领域。2017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决定将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信用等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