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财务会计学习指导与训练
- 田翠香
- 901字
- 2020-08-28 20:39:26
【拓展阅读】
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美和国际的比较
在或有事项的基本准则方面,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而与美国会计准则有原则上或约定俗成的差异。
在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满足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分列示),不满足确认条件的或有事项区分为两类: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美国SFAS NO.5对或有事项(contingencies)的定义如下:当前存在的涉及不确定性的情况、状况和情形,这种不确定性须等到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最终消除。在美国,或有事项有以下两类:损失或有事项(loss contingencies)和利得或有事项(gain contingencies)。当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损失或有事项的估计损失应予确认:(1)资产负债表报出日前有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一项资产很可能遭受损失或一项负债很可能已经发生;(2)损失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尽管三套系统在确认条件中都使用了“很可能”一词,但它在不同系统中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在美国会计准则中“很可能”代表“可能出现”。尽管准则并未给出具体的概率区间,但约定俗成75%以上为“很可能”。在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很可能”代表“出现的可能性高于不出现的可能性”,相应的概率区间规定为50%以上。
由于或有事项固有的不确定性,三套系统都要求按照“最佳估计数”计量所确认的或有事项,但其确定方法并不相同。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当最可能发生金额能够确定时,该金额为最佳估计数;估计数为一个区间范围且无法确定最可能发生额时,取该区间的最小值为“最佳估计数”。
通常情况下,美国会计准则并不要求在披露中列示确认的或有事项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期间变动情况,除非特别规定需要提供(如产品质量保证等)。可能带来利得的或有事项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在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可只披露其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美国会计准则只允许当权益方未提出索赔要求且没有迹象表明该权益方意识到该索赔可能性的情况下不披露该项损失或有事项。但如果企业判定该索赔很可能会被提出且索赔可能成功时,仍应对该项损失或有事项进行正常披露。
参阅:《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US ASC 450 Contingenc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