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2.1 经济法的产生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国家也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管理和干预,但由于在经济上,资本主义国家奉行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在政治上遵行资本主义启蒙思想家的国家市民社会分立理论,认为国家应当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干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阶段,垄断使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垄断财团开始独占甚至操纵市场,这导致了竞争环境严重恶化,并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从政治角度来说,垄断财团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国家政权,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由被动的不干预政策逐步转变为采取“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开始奉行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适度干预主义”,以“有形之手”加强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调控经济进程。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如图1-1所示。
图1-1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最初产生于德国。19世纪70年代,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德国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卡特尔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断出现,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当时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此外,美国也是反垄断法制定比较早的国家。由于托拉斯的出现,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联合,非托拉斯成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中小企业开始纷纷倒闭。例如,被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拉斯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面对市场竞争的无秩序性,美国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以下简称《谢尔曼法》),它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该法将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确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此后,许多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开始通过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来确立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是基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稳定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应运而生的。
1.2.2 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为应对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不断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经济法,以调整市场秩序。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也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备。
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恢复和发展经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根据本国需要,制定规范经济活动主体及其活动的经济法规。例如,法国于1925年颁布了《有限公司法》,英国于1929年颁布了《公司法》。在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认识到了国家对经济调节的重要性。例如,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7年的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于1933年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产业复兴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据资料统计,美国在1933—1944年共颁布经济法规8000余件,以大规模兴建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进而促进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德国在危机期间也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以调节国民经济,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如《卡特尔条例》《小商人保护法》《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政治上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法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即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为市场主体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例如,各国通过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确立了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尽力达到最佳配置的“帕斯托最佳状态”,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而且,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经济立法也开始向国际化发展,如日本于1950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的法律》、美国于1969年和1974年分别颁布了《出口管理办法》和《贸易法》。经济法宗旨和方向的转变,以及经济立法的系统化和国家化是社会进步、经济不断发展及经济领域国际合作日益加强的重要体现。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而制定和不断发展的。俄国“十月革命”后,为了实行国有化,政府颁布了《土地法令》,确定了土地的国有制;此后又颁布了《关于银行国有化的法令》《关于土地社会化法令》;20世纪50年代后,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和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苏联于1957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业和建筑业管理组织》的法令,1965年又颁布了《社会主义国营工业条例》等上百件经济法令。南斯拉夫革命胜利后颁布了《土地改革法》等法规,以巩固公有制经济;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6月4日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也颁布了《合资经营法》《外国人投资法》《外国独资企业法》和《合作法》等经济法规。
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固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也制定了一些经济法规。但经济法规建设曾一度出现停滞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经济法规建设又取得了重要的成绩,逐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具有不同效力的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