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与租房人应履行的义务

租房人与房主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假定房主为甲方,租房人为乙方。

1.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和附属设施以良好的状态交给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属设施如非乙方的过失而不能使用时,甲方有及时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3)甲方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并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租证复印件以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签名。

(5)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房屋,如确需收回房屋,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退还乙方未满期内的租金。

2.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合乎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事。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者过错使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的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和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