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与注销

根据2004年8月1日开始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需要交少量的注册登记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如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4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申请变更登记,每次登记收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