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实践的法律分析
- 彭冰
- 1091字
- 2020-07-09 15:23:33
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
在我国发展火爆的互联网金融,是个很宽泛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运用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提供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虽然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这个概念既可以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继续为其客户提供服务,也包括非金融机构,主要是互联网公司提供类金融服务,但一般大家讨论的互联网金融,都是指后者,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公司通过新技术来提供类金融服务。
目前来看,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类金融服务主要有下面几类:(1)互联网支付,以支付宝为代表,互联网机构为网络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2)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以余额宝为代表,互联网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切合公众投资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提供理财服务。(3)互联网融资,在我国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所谓的借贷型众筹,即Peer-to-Peer Lending,一般叫P2P网贷,即互联网平台让借款人发布借款需求,允许出借方在平台提供借贷服务;另一类是所谓的股权众筹,即允许融资者在众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以未来收益分享作为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4)新的金融模式,例如网络互助保险。
当然,这只是基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作出的初步划分。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还可能创造出更多的金融业态,那就需要到时候再研究了。
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我国兴起,主要与两个方面的因素有关:
第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确实带来了一些业务模式的变化,例如更为便捷的即时通讯技术,使得信息的传递和交流都变得极为方便。这使得传统的小额交易,例如小额支付、证券投资基金的小额销售,都变得可能。
同时,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在手机和网络基础设施方面都有很大发展。我国网民和手机持有者的数量都非常庞大。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1/5。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超过全球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较2016年底增加283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6年底的95.1%提升至96.3%。
第二,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不能满足私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私营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正规金融机构基于成本收益考虑,往往更愿意服务国有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
尽管政府多次要求正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作出了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通过新技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提供的金融服务,受到了中小私营企业的欢迎。
政府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一方面鼓励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当创新出现风险时,则通过事后追责、治理整顿予以打击。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前几年非常火爆,然后从2016年开始突然进入冰霜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