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 何挺等编译
- 2929字
- 2022-09-19 19:39:03
研究方法评介
何 挺
本项研究运用实验方法,对恢复性司法的一种类型——“会商型”恢复性司法在被害人方面的效果进行了检验。作为一种迥异于传统司法的全新的理念与实践,恢复性司法在孕育、发展并逐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过程中,一直面对着各种质疑,其中很重要甚至“致命”的一点就是,研究者所归纳的恢复性司法在修复社会关系、平复被害人所受伤害和减少加害人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积极效果究竟只是研究者的理论推演甚至主观臆测,还是确实存在。如何回应这种质疑并进一步推动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就需要有源自实证研究的证据予以支持,从而使恢复性司法成为一种循证政策(evidence-based policy)。在各种实证研究方法中,实验方法,尤其是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作为发现、检验因果关系的最佳甚至唯一手段,被很多学者运用于恢复性司法效果的检验研究中,即通过实验,比较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在真实案件中效果上的区别,并通过严格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将这些效果归因于恢复性司法的运用,从而建立起恢复性司法与各方面积极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也正是由于以本文第一作者劳伦斯·谢尔曼教授为代表的研究者的努力,在世界很多地方开展检验恢复性司法效果的实验研究,才使恢复性司法的蓬勃发展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证据基础之上并被广泛接受。
实验方法对于科学的发展具有无可比拟的推动作用,自然科学通过实验建立了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联系,而在社会科学中,要想对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作出解释、预测和控制,很多情况下也只能通过实验。实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控制一个或多个变量的变化来测量、检验其对一个或多个变量产生的效应,进而建立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验研究是实证研究中“等级”最高、结论效度最高,同时也是难度最大、所需投入最大的研究方法。
实验研究按照其设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实验设计(也称为真实验设计,true-experimental designs)、前实验设计(pre-experimental designs)和准实验设计(quasi-experimental designs)等。[1]其中,真实验设计的最重要特征是要求通过随机分配产生实验组与对照组,也被称为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是所有实验设计中最为严格、方法最为科学,同时结论也最为可靠的实验方法。真实验设计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经典实验设计(classic experimental design)、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posttest-only control design)和所罗门四组设计(Solomon four-group design)。[2]其中经典实验设计是实验要素最为齐全的实验设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素:(1)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其中自变量是实验中的刺激因素,是有待检验的会引起因变量变化的原因,而因变量是因受自变量刺激后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实验中需要解释的内容;(2)实验组(experimental group)与对照组(control group,也称为控制组),其中实验组是接受自变量刺激的组别,而对照组则是不接受自变量刺激的组别,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分配应当随机进行;(3)前测(pretest)与后测(posttest),其中前测是指在实施实验刺激以前对实验对象的测量,后测是指在实施实验刺激后对实验对象的测量,在经典实验设计中,实验组和对照组均需进行前测与后测,前测与后测之间的差距就是因变量受自变量的刺激而产生的变化。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则是指没有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前测,其余均与经典实验设计一致的实验设计。
结合本项研究的具体方法,可以发现其所采用的是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真实验设计)中的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共有四个此类实验,分别是堪培拉青少年暴力犯罪实验(JVC)、堪培拉青少年财产犯罪实验(JPP)、伦敦抢劫犯罪实验(LOR)和伦敦盗窃犯罪实验(LOB)。在这个四个实验中,实验对象是符合实验确定的案件范围的案件,这些案件经过不同方法的筛选后,被随机分入实验组与对照组。实验的自变量是适用“会商型”恢复性司法,而因变量则是被害人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例如是否宽恕被告人,是否对犯罪的发生自责)。实验组的案件都适用了“会商型”恢复性司法这一实验刺激,而对照组的案件则没有接受这一刺激,仍然按照传统司法程序办理。在这四个实验中,对因变量(被害人的认识)的测量是在接受实验刺激之后进行的,这是一种后测,实验中没有进行接受实验刺激之前的前测。研究者之所以没有采用经典实验设计,而是采用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主要是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进行前测是否有必要。经典实验设计中之所以要求对实验组和对照组进行前测,目的在于比较两组在接受实验刺激之前的差异,保证后测中发现的两组之间的差异可以归因于自变量的刺激,而不是两组本来就存在的差异所导致的。但是,一般认为,如果对实验组与对照组进行了严格的随机分配并且样本数量较大,实验组和对照组就可以被视为差异不大,因而没有前测的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被接受的。本项研究的四个实验对随机分配进行了严格的设计,采用由专门的研究人员(而非由办理案件的警察)采用隐蔽分组的方法按照随机序列公式进行,保证了随机分配的严格性。(2)进行前测是否适当。如果进行前测,就需要就与后测相同的问题在实验之前了解实验组和对照组的被害人的认识,这就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两次相似甚至相同的调查,这是否会过多的勾起被害人对于犯罪的痛苦回忆而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进而违背开展实证研究所应当遵循的“对参与者无害”的原则,以及是否会对被害人回答的准确性产生影响,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本项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涵括了在两个不同国家的城市、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和针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四项实验的发现,是一项多地点和多元背景的研究。虽然有很多的差异,但研究者始终维持实验的核心要素——恢复性司法会谈本身的方式保持一致(具体措施例如在堪培拉和伦敦主持恢复性司法会谈的警官都由同一批培训师进行培训、会谈的议题同样包括三个方面等)。这个核心要素同时也是研究者希望通过实验进行检验的实验刺激。这使四项不同的实验具备了一并分析的基础,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恢复性司法会谈产生了预设的效果,即使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有所区别,只要会谈的“会商型”特征保持不变,其对被害人的积极效果也将基本保持不变。
本项研究还用非常大的篇幅,按照“实验报告统一标准(Consort)”来详细展示研究方法的各项要素。实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基于科学的方法所收集到的数据,因此详细展示研究方法与收集数据的过程,应当是实证研究报告或有关实证研究论文的重要内容。只有详细展示方法和研究过程,才能让读者或其他研究者能够判断此项研究的价值、结论的可靠性和存在的不足,也才能使其他研究者能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与深化,发挥实证研究更大的价值。正如本文所谈到的,缺乏对研究开展情况的详细描述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会使“黄金”很快就会变成糟粕而一文不值。
[1] 前实验设计是指缺乏对照组或者实验组与对照组不等组的实验设计,可以分为单组事后设计、单组前后测设计和双组事后设计。关于准实验设计的介绍,请参见本书《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的方法评介。
[2] 所罗门四组设计被一些研究者认为是最为严谨的实验设计,实际上是经典实验设计和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的结合,即一共将实验对象随机分为四组,其中两组进行经典实验设计,另两组进行实验组控制组后测设计。所罗门四组设计虽然最为严谨,但需要更多的实验对象,大幅增加实验成本,因而在刑事司法领域极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