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 何挺等编译
- 6344字
- 2022-09-19 19:39:01
“会商型”恢复性司法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效用:四个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的分析[1]
〔英〕劳伦斯·W.谢尔曼 等著[2]何 挺 刘思佳 译[3]
纵观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社会运动主张将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适用于受犯罪影响的人——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4]与各种不同的刑事司法背景相适应,恢复性司法适用的程序也各有不同,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与两个主要的假设相联系,这两个假设都具有显著的可检验性。[5]一个假设是恢复性司法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比传统司法(Conventional Justice)做得更好;另一个假设是恢复性司法在平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方面比传统司法更为成功。本文旨在针对第二个假设提供新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完全来自于由本文两位资深的作者指导完成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
我们的证据关系到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具体径路:即由加害人和被害人及作为支持者的他们各自的家庭和朋友参与的面对面的会谈与交流。我们所有的证据都基于这样的会谈,而且这样的会谈必须是由经过特殊培训且熟悉案情的警官主持,同时所有的相关者都能参与会谈。这四组随机分配的对照实验会依据犯罪类型(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刑事司法程序的运作阶段(审前分流与判决前分流)、会谈举行地点(监狱内或者警局内的私人房间)以及国家的不同(澳大利亚与英国)而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可以对上述假设的进一步推论进行检验:如果会谈本身的方式方法保持一致,即使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有所区别,会谈作用于被害人的效果也将保持不变。我们同时也检验了不同性别被害人会谈效果区别不大这一假设,因为大多数案件加害人是男性,而被害人则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这些假设是通过将恢复性司法标准模式的适用进行随机分配来检验的,所有的会谈都由英国伦敦的警官以及来自澳大利亚堪培拉的警官来主持,而这些警官都由同一批培训师进行培训。这一标准模式包括安排所有参与人进行圆桌会谈,允许并鼓励在场的每个人针对三个焦点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自己的疑问:(1)在犯罪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以至于要举行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2)发生的事情影响到了谁?以及他们如何受到影响?(3)我们应该怎样做来修复因犯罪导致的伤害?在所有的恢复性司法案件中,警官都会要求加害人在在场所有人员注视下当面签署“结果协议”(“outcome agreement”),承诺会依据会商结果完成相应的行为。与此同时,对照组(Control Group)有着特定的实验条件,所有对照组完全区别于实验组,他们始终缺乏监督下的被害人与加害人的面对面互动。
一、理论背景
尽管恢复性司法关于重复犯罪的假设来源于“再度犯罪耻辱论”[6]、“程序正义论”[7]、“蔑视论”[8]这样的犯罪学理论,但恢复性司法关于被害人受益的假设基本上仍属理论上的事后补充。犯罪学本身已经变得更加关注刑事处罚的内容与形式对将来犯罪的影响,而不是更多关注眼前多方当事人关于“正义”的各种理解。例如,程序正义的框架适用于加害人,同样也适用于被害人[9],实践中被害人往往在犯罪学理论上被很大程度地忽视了。
然而,有两个超出犯罪学以外的重要理论都预测被害人可以受益于与加害人的面对面会谈。在心理学上,关于“认知行为疗法(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的深入研究文献表明,被害人可以通过将犯罪这一高压事件的背景和参与人“通常化(normalizing)”而减轻受到的伤害,并降低其通常存在一种倾向:责备自己在某些方面导致了犯罪发生。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最新阐释的关于“互动仪式(interaction ritual)”的理论表明刑事被害人可以通过成功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使自己的情感能量和自我认知得到恢复,并使自身对社会群体价值观的认可得到再次肯定。
(一)认知行为疗法
尽管被害人受害导致的情绪伤害这一概念已经被认知一个多世纪,但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却直到最近才被认为是一种需要医治的心理障碍。[10]对过去二十年开展的严谨的研究文献综述发现,认知行为疗法是治疗创伤后应激障碍最有前景的干预疗法之一。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来减轻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一种特别有效的方法,是包含有针对性地长期将被害人暴露在导致焦虑的刺激中(在安全的环境下)。这通常包括帮助被害人通过不断重温、体验他们经历过的创伤或者有计划地让被害人直面与创伤相联系的人和事物来正视、直面恐惧。[11]例如,法欧(Foa)和同事们就曾要求强奸犯罪被害人将被害的过程以她们自己的语言描述出来并进行录音,然后在安全的环境下反复收听自己的声音。经过这样几个星期的治疗,同时辅以与治疗师就该犯罪的特定内容(作案地点、时间、天气和强奸犯的外部特征)的会谈,这种由诱发性元素引起的恐惧逐步趋于消减。因此,今后被害人如果看见一位年轻男性走进自己的卧室,也不会再次想起与上次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恐惧。
法欧的认知行为疗法治疗项目是以恐惧的获得(acquire)与消退(extinguish)路径相关的条件反射理论为依据的。法欧和科扎克(Kozak)认为恐惧其实是一种认知结构。将当事人再度暴露于恐惧情境中,可以通过去条件化(decondition)[12]作用,使恐惧消退。[13]他们的假设认为:通过展示新的、低风险的或者“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改变、消减被害人通过回忆创伤内容所造成的情绪反应。通过将犯罪的细节与安全环境相关联,比如治疗师的办公室,那么犯罪的细节便会自动变得中性化,不再诱发恐惧反应,只有事实上的犯罪才是一种威胁。
这导致了认知行为疗法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相吻合的第二项要素:了解犯罪的因果关系。认知行为疗法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都强调解决被害人共同关心的问题,即被害人关于自己到底以何种方式,因为自身的疏忽或者不适当的行为导致了犯罪。在认知行为疗法中,治疗师会与被害人分析导致犯罪发生的事件,反复演示被害人在该过程中是如何地没有作出愚蠢的或错误的行为。该项措施在法欧进行的临床实验证据中,是有效降低创伤后应激综合症(Post-Traumatic Stress Symptoms, PTSS)程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在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中,被害人向加害人问的第一个问题通常是:“为什么是我?”而当加害人说,他们并没有因为特别的原因针对被害人时,犯罪发生时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在偶然的时间与空间出现交叉时,被害人几乎都会表现得宽心。
在本项实验中,将认知行为疗法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进行对比表明:一个面对面的恢复性司法会谈具备将被害人回顾犯罪所引起的恐惧去条件化的全部要素。通过将单一的、最令人感到恐惧的犯罪要素——加害人本身——与被害人直接接触,一个恢复性司法会谈能在被害人惧怕加害人的情况下,提供去条件化的安全环境,这样,反过来会促使被害人减少恐惧感并且减轻创伤后应激综合症。与加害人在安全的地方会面可以提示被害人:与犯罪事件的联系在本质上是不存在危险的,而回忆事件本身与再次经历事件是不同的;自身感到焦虑并不必然导致丧失对自身的行为控制。[14]由面对加害人而自然而然产生的焦虑可以将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的地点作为一种安全环境的设置(在警局或者监狱内)得到安全释放,从而有效减轻被害人因之前被害经历而产生的创伤后应激综合症。
到目前为止,来自准实验研究(Quasi-experiment)[15]的证据支持上述减轻创伤后应激综合症的假设。例如,斯特朗的调查发现,来自堪培拉的被害人对于加害人感到非常恐惧的人数从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召开前到召开后下降了一半还多(仅仅采用了回顾性测量的方法[16])。[17]而且一个关于该假设更有说服力的实验正在我们的两个在伦敦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中进行,但是目前还不能运用于本文的分析。[18]
本项研究主要侧重于归责(blame),分两个方面:自责(self-blame)以及对加害人暴力报复的倾向。自责是法欧认知行为疗法模型中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恢复性司法是否可以降低被害人对犯罪发生的自责倾向?当然,被害人是否存在自责的事实依据,会依据犯罪的具体特点而有所不同。例如,在酒吧打架过程中遭受攻击的被害人,可能事实上确实因自己的挑衅言语或者姿势引发了本次伤害事件。然而,在本项研究分析范围内的绝大多数案件中,犯罪都不是由加害人和被害人在犯罪之前的任何互动所引发的。相反,抢劫、盗窃、盗取汽车以及其他个人财产类型的犯罪都在性质上具有掠夺性,加害人都在未对被害人发出警告的情况下进行攻击。这些同样适用于对照组(control group)与实验组(experimental groups)。因此我们可以较好地考察恢复性司法是否可以减少被害人对犯罪发生的自责。
可以肯定的是,要衡量恢复性司法仪式是否真的能让被害人重新认可自我,自责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指标。被害人自责,究竟是因为他们曾经做过一些导致犯罪的事情或者他们自身的情况导致犯罪(性格上的自责,characterological self-blame),并不容易区分。而上述后一种类型的自责,即“我是一个不好的人,所以我活该承受犯罪”,与检验法欧的理论最密切相关。但当我们在设计这四组实验时,我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些人并不指望通过一次(恢复性司法)会谈便能改变被害人因曾经做过的事情而引发的自责。被害人也可以通过与加害人交谈了解到他/她并不是这次犯罪的目标(这或许会让他/她感觉不那么易受伤害),但尽管如此,被害人还是会对他/她的行为存在一定自责(例如责备自己没有把门关好)。我们进行这方面测量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其局限性,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对自责的研究与讨论。
恢复性司法中,检验被害人对加害人愤怒的程度可以作为对自责检验的补充手段。然而,关于这一方面检验的预测更适合建立在我们下面要谈到的第二个理论框架之上。
(二)互动仪式(Interaction Rituals)
柯林斯(Collins)将恢复性司法协商会谈概念化为一种大型社交活动的例证[19],并继涂尔干(Emile Durkheim)和戈夫曼(Erving Goffman)之后将其正式定名为“互动仪式”(Interaction Rituals)。柯林斯定义下的互动仪式作为一种社会交往具有四个显著特点:(1)人在物理空间上聚集在一起,因而互相影响;(2)相互作用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大家都知道谁在参与,谁没有参与;(3)参与人关注于一共同目标,并且知道大家都在关注中;(4)参与人分享共同的、动态的情绪或“混杂(entrainment)”的经历。这些因素通过相互作用的情感与关注互相反馈,产生情感和认知水平上的共享体验。[20]涂尔干式(Durkheimian)的感知“集体兴奋”(Collective Effervescence)的概念便来源于一个成功的(而不是失败的)的互动仪式,该仪式让参与者体验到了当时相互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Social Solidarity)。之后,它会对包括信心、兴奋度、行为主动性以及对群体道德观的再次认可在内的情绪能量形成长期的影响。
任何关于互动仪式活动可经实证检验的判断都宣称已经成功。柯林斯从仪式的组成部分和结果两方面作为评价连续性的互动仪式可能失败的程度,对互动仪式成功与否的标准进行了说明[21]:
“……一个较低程度的‘集体兴奋’……没有其他‘夹带混杂’……在输出上:很少或者几乎没有群体连带关系(group solidarity)的意识;没有意识到人的身份的确认或改变……没有高涨的情绪能量——一种未受仪式影响的平淡的感觉,或者更糟糕地说,一种拖沓的感觉。这些意味着这一连续性的仪式是多么严重的失败……”
柯林斯专门引用了恢复性司法会谈来阐述他的理论:消极和积极的情绪都能影响互动仪式活动通向成功。他的观点认为情绪的强度,而并非其内容,增加了互动仪式成功的概率。愤怒、友好、恐惧或者其他多种情绪都能主导初始心情;尽管如此,情绪的感染仍然有可能发生,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强烈地专注于相同的感觉。这种感染力可以促使互动仪式将情绪由坏转好,使参与者集合起来,承诺来分享道德与对违反承诺的义愤。由于恢复性司法会谈会促使加害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表示谴责,因此打开了通向布雷斯韦特(Braithwaite)所提出的“仇视犯罪,但关爱罪犯(hate-the-sin-but-love-the-sinner)”的重新整合模式(reintegration model)。[22]
柯林斯认为,恢复性司法会谈很有可能成为成功的互动仪式,因为它有高强度的情绪这一特征,而且从结构上看包含所有理论所设想的要素。这应当包括互动仪式活动中群体连带关系(Group Solidarity)的主要象征标志——加害人向被害人的道歉。而该标志是否被成功实现,有待于被害人在互动仪式后评估该道歉是否真诚来进一步判断。
关于成功的互动仪式也会重新确认对自身的认知这一论断表明,那些曾参与过恢复性司法活动的被害人更能认可自我,也不太责备自己在什么方面引发了犯罪。尽管这一联系在柯林斯的理论框架中并不如真诚道歉的中心地位那么明确,但是它确实在临床心理学的认知行为疗法框架和微观社会学中的互动仪式之间建立了潜在的联系。
正如柯林斯所预测的,对群体道德观的再次认可也有助于减少被害人针对加害人的暴力性报复欲望。加害人从事违背群体道德观的行为,并不是被害人能实施同样行为的借口(“负负不得正”),如果被害人能够压制自身打破规范的欲望,来响应互动仪式,这就将像柯林斯理论中所预测的那样出现一个圆满成功的结果。
[1] 本文为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劳伦斯·谢尔曼教授主持的“杰瑞·李恢复性司法随机分配对照实验项目”(Jerry Lee Program on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in Restorative Justice)的研究成果。该项目由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宾夕法尼亚大学杰瑞犯罪学研究中心(Jerry Center of Criminolog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和位于澳大利亚堪培拉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管理研究机构网络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Centre for Restorative Justice,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Network,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共同承担。本文原题为“Effects of face-to-face restorative justice on victims of crime in four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最初发表在《实验犯罪学杂志》(Journal of Experimental Criminology)2005年第1期。作者衷心感谢英格兰与威尔士内政部(Home Office for England and Wales)、艾斯米·费尔贝恩基金会(Esmee Fairbairn Foundation)、史密斯·理查森基金会(Smith Richardson Foundation)和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所提供的财政支持,以及其他参与并促成本次研究的机构。特别感谢杰瑞·李基金会(Jerry Lee Foundation)使多地点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成为可能。
[2] 本文作者包括劳伦斯·谢尔曼(Lawrence W. Sherman),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杰瑞·李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以及犯罪学系主任,美国犯罪学学会前任会长,实验犯罪学学会创始会长;海瑟·斯特朗(Heather Strang),英国剑桥大学杰瑞·李实验犯罪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管理研究机构网络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杰瑞·李恢复性司法随机分配对照实验项目共同负责人;卡罗林·安琪儿(Caroline Angel),宾夕法尼亚大学护理学与犯罪学博士;丹尼尔·伍兹(Daniel Woods),时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犯罪学博士研究生;杰弗里·C.巴恩斯(Geoffrey C. Barnes),时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杰瑞·李恢复性司法随机分配对照实验项目数据研究主任;萨拉·班尼特(Sarah Bennett),时为剑桥大学犯罪学博士生;诺瓦·英克潘(Nova Inkpen),2001年至2005年任杰瑞·李恢复性司法随机分配对照实验项目英国区助理主任。
[3] 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思佳,澳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4] Braithwaite, J. B.(2002).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responsive regulat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Ruth, H. &Reitz, K. R.(2003). The challenge of crim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6] Braithwaite, J. B.(1989).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7] Tyler, T.(1990).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8] Sherman, L. W.(1993). Defiance, deterrence and irrelevance.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30,445—473.
[9] Strang, H.(2002). Repair or revenge: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0] Foa, E. B. &Meadows, E. A.(1997). Psychosocial treatments for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A critical review. American Review of Psychology 48,449—480.
[11] Rothbaum, B. O. & Foa, E. B.(1999). Exposure Therapy for PTSD, PTSD Research Quarterly,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White River Junction, Vt, vol 10, 2:1Y8.
[12] 所谓去条件化,是指将能引起某个特定反应的刺激在合适的环境下不断呈现给个体,最终使个体在面对此刺激时不再出现特定的反应。如在安全的环境下将引发个体恐惧反应的刺激不断呈现给他,最终个体再面对该刺激时不再出现恐惧反应。——译者注
[13] Foa, E. B. & Kozak, M. J.(1986). Emotional processing of fear:Exposure to corrective information. Psychological Bulletin 99,20—35.
[14] Rothbaum, B. O. & Foa, E. B.(1999). Exposure Therapy for PTSD, PTSD Research Quarterly,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White River Junction, Vt, vol 10, 2:1—8.
[15] 准实验,是与随机分配的经典实验相对应的一种实验研究设计,即在受制于各种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无法采用随机分配的设计,而采用的无对照组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选择对照组,例如采用实验前后对比或者配对的对比方法。——译者注
[16] 回顾性测量(retrospective measure),指的是在某项活动结束后再回溯地对样本进行调查,而非在活动开始之前及进行之中对样本进行调查。——译者注
[17] Strang, H.(2002). Repair or revenge:Victims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99.
[18] Angel, C.(2004). Crime Victims Meet Their Offenders:Testing the Impact of Restorative Justice Conferences on Victims's Post-Traumatic Stress Symptom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 Nashville, Tennessee,17.
[19] Collins, R.(2004). Interaction ritual chains. Princeton, 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11.
[20] Ibid. ,48.
[21] Ibid. ,51.
[22] Braithwaite, J. B.(1989).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