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第一节
总则

我国目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的标准是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生效日期是2014年1月1日。对于过渡期的案件适用标准问题,司法部出台了专门文件进行指导和规范。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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