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国有资产经营增值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一般地,资本更着重于其动态性,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预算更大程度上是指对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因此,下文也主要以国有资本来指代国有资产。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提出要实行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复式预算。1998年,上海市率先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2003年国资委的设立使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入操作层面。随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范围扩展到北京、深圳、长沙等地。2006年开始,由财政部负责编制所监管的165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意见。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了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的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不仅结束了我国国有企业13年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也拉开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践序幕。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专章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范围和主体。但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将其拥有或支配的货币资金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是政府复式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公共财政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一起,构成了政府预算体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发挥预算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