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与清产核资配套的国有资产统计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第30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正如前文所言,清产核资工作采取的是国资监管部门基于自身发现或基于企业需求进行的一种被动性开展模式,因此定期对国有资产情况统计对于开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有资产统计时间上与清产核资、登记管理的配套

根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指南》,地方所属国有企业、中央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和中央监管企业一般应在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这一时间规定不仅可以确保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定期的信息来源,还可以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年检制度相配套。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登记年检的时间是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的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因此,4月30日前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正好便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统计报告的内容核实登记情况,或对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在核实与抽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便可以依法开展对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国有资产统计内容上与清产核资的配套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国有资产统计内容的法定要求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的基本布局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来源,也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发现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