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9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户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一)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为保证企业的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

1.做好所有账户清理

这项工作要求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所有账户进行清理,以及对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存借款余额、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各项账务的全面和准确。

2.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全面清理各项账务

以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账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通过账务清理要做到总公司内部各部门、总公司同各子企业之间、子企业相互之间资金关系明晰。

3.清理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

认真清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各种违规账户或者账外账,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财会管理制度,检查本企业在各种金融机构中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坚决清理;对于账外账的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坚决纠正。

4.清查各项账外现金

认真清查公司总部及所有子企业的各项账外现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的收入,或者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即“小金库”)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纠正,及时纳入企业账内。

5.全面清理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

认真对企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对内或者对外的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排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6.调整清理出来的错账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二)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认真组织力量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企业在组织资产清查时,应当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查实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否存在,核实对外投资初始成本的现有实际价值。

1.流动资产清查

对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首先,现金清查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清查时点当日之银行外币买入牌价换算。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截至清查时点时,应当核对企业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的盘点金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对其他货币资金,主要是清查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其次,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再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待摊费用。清查应收票据时,企业应当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者银行核对查实;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时,企业应当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保证双方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债权,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应当认真清理企业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第四,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最后,存货的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2.固定资产清查

对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

3.长期投资清查

对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核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

4.在建工程清查

对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长期挂账但实际已经停工报废的项目。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主要登记在建工程的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和管理状况。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要详细说明原因,提供合规证明材料。对清理出来的在建工程中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账。

5.无形资产清查

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对无形资产的清查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6.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应当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7.负债清查

负债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住房周转金等。对负债清查时企业、单位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余额一致。

综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以上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应当做到:

1.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

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保证企业做到账实相符。

2.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

对企业的负债、权益认真清理,对于因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不实债权、债务进行甄别并及时改正;对清查出来的账外权益、负债要及时入账,以确保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准确。

3.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损失认定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中介机构的配合下,收集相关证据,为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认定工作作好准备。

(三)价值重估

价值重估是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经核准同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的,原则上应当采取物价指数法[1]。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进行。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企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的认定工作。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2],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后,对证据充分、事实确凿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予以认定和核销。

(五)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经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基础工作后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对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有充分证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清产核资企业申报的处理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财务审计意见基础上,依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损失挂账处理意见。企业有消化能力的应以企业自行消化为主;如企业确无消化能力可按相关规定冲减所有者权益。

对确实因客观原因在企业申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时,相关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证据不够充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法审定核准的,经同意企业可继续收集证据,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另行补报一次。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总结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问题,细致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应当:

1.建立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2.完善内控机制

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各级次的财务监督,建立资产损失责任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和子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3.加强风险控制

认真研究各项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企业担保、委托贷款资金等事项,提出控制风险的可行办法,加强担保及委托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4.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将本企业投资、经营、财务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出资人、董事会和股东披露,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

5.促进内部结构调整

对所属各子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已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措施,促进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6.加强违规查处

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 物价指数法是以资产购建年度价格为基准价格,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年)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统一调整估价的方法。

[2] 合法证据包括:(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3)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