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斡脱”与伊斯兰教

在伊斯兰教教法中,高利贷、重利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它的存在导致了财产和权力的集中并危及社会,是一种重罪。伊斯兰教鼓励诚实、合法、正当的谋财手段而反对高利贷及重利盘剥等不义行为的商业道德礼仪,反映在借贷活动中,便形成了禁止重利、禁止高利贷的传统借贷礼仪。王岱舆在他的《正教真诠》中认为,“月利生财”的高利贷行为是不符合仁爱精神的,指出伊斯兰教允许生财,但不能靠高利贷这种歪门邪道获取财利,强调要在符合伊斯兰教道德、教规的前提下生财致富。同时,王岱舆还运用善恶道德标准来评述这种行为,提出“生利者,恶人也”,认为这种损人利己的生财行为是恶人所为。

由于高利贷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激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因而伊斯兰教关于禁止高利贷的价值观念,长期以来规范着回族的商业、借贷行为,并使回族群众中没有出现庞大的、寄生的高利贷者阶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激励下,放款取利无疑成为逐利的一项简单易行的重要方式。唐代放高利贷的现象就十分普遍,提供放款的渠道较为广泛,有商人、富室、官吏、权贵,甚至官府。商人放款,既有本国商人放款,也有外国商人放款。《全唐文》卷72载:“顷者京城内,衣冠子弟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举诸蕃客本钱。”反映的就是外国商人放款,陆续进入中原的善于经商的穆斯林蕃客当在其中。对于元时出现的“斡脱”钱经营高利贷的行为与伊斯兰教教义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占有大量“斡脱”母钱并善于经营的商人毕竟是少数,很多都是从事一般的货物买卖;第二,也存在少数回回商人不顾宗教的教化,追逐利益的行为。第三,为政府、贵族服务的行为。